安阳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安阳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安阳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安阳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立即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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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话少述开始吧。
安阳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安阳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 赔偿标准 | 赔偿机构 |
医疗费 |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伙食补助费 |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工伤保险基金 |
交通、食宿费 |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康复治疗费 |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工伤医疗期工资 |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 用人单位 |
生活护理费 |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辅助器具费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伤残津贴 |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 用人单位 | |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河南省标准 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七级十二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八个月,十级六个月。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百分之三十。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河南省标准 五级五十六个月,六级四十六个月,七级三十六个月,八级二十六个月,九级十六个月,十级六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 用人单位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6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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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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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安阳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安阳市工伤保险待遇办事指南地址(网址):http://www.haay.hrss.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安阳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安阳市工伤赔偿案例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林劳民初字第109号
原告郭某,男,1986年2月1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申某某,河南某某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林州市工伤保险中心。住所地林州市。
负责人常某某,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常某红,该中心审核勘验科科长。
原告郭某诉被告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机公司)、第三人林州市工伤保险中心(以下简称工伤保险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申某某、第三人林州市工伤保险中心的负责人常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常某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2年5月29日下午5点40分左右,原告在铆机加车间用行车翻料时,因发现其中一个吊装钩松脱,便下落工件,在用手扶吊装钩的过程中,工件侧翻,砸在原告的右脚上,同日送林州市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1、右踝关节骨折脱位。2、右跟骨骨折,碶骨骨折,舟骨骨折。2012年6月6日林州重机集团有限公司就原告工伤事故一事向林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于2012年6月12日作出豫(安人社)工伤认字(2012)0569号工伤认定书,确定为原告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情况属实。认定为工伤。2013年12月31日安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编号20130462的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为九级伤残,无护理依赖。其中原告第一次住院期间花费15000元,只报销了12000元,剩余3000元由原告自己承担。第二次住院花费3000元,报销2700元,剩余300元由原告自己承担。其中一员收费凭证、工伤保险报销凭证都交由林州重机集团人力资源处保管,原告没有以上票据(包括复印件)由于被告人2013年11月份中断原告的工伤保险,致使原告在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后不能得到相关保险待遇,为此原告找被告多次协商具体赔偿事宜,特向林州市人民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劳动合同。2、请求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住院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停工留薪工资、共计140517元。3、请求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0元。4、请求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口头辩称,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事实没有异议,被告已经协助原告办理了工伤医疗相关待遇,关于其他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落实问题,被告同意按工伤保险规定由公司和工伤保险中心依法予以给付。
第三人口头辩称,首先,我说下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应由工伤保险支付的问题:1、发生工伤后治疗工伤所产生符合药品目录的医疗费用、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单人单程交通费用,需要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到我中心同意;2、鉴定伤残等级后按伤残级别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解除劳动合同后,由用人单位足额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后来我中心申报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同意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文件规定支付应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待遇。
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某系被告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从事镗工工作,2012年5月29日,原告郭某在被告重机公司机铆机加车间工作时,工件侧翻,导致右脚损伤;诊断为:1、右踝关节骨折脱位。2、右跟骨骨折,碶骨骨折,舟骨骨折;同日原告被送往林州市人民医院救治,2012年6月19日出院。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入住林州市人民医院,去除右踝骨钢板手术,2013年10月22日出院。
被告重机公司为原告缴纳了工伤保险费。
2012年6月12日,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2013年12月31日,安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玖级,无护理依赖。
2015年5月12日,原告通过邮寄快递方式向林州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5年5月13日,林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签收。2015年5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
被告重机公司于2012年11月10日向第三人工伤保险中心申报工伤医疗(康复)待遇审核,其中医疗(康复)费支付13199.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共计13619.92元;于2013年11月7日向第三人工伤保险中心申报工伤医疗(康复)待遇审核,其中医疗(康复)费支付2665.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共计2825.33元。上述费用已经由被告重机公司领取并支付给原告郭某。
另查明,2014年安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885元。原告受伤前月工资平均为2086元。原告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为2086元/月×12个月=25032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86元/月×9个月(九级伤残)=1877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86元/月×8个月(九级伤残)=1668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86元/月×16个月(九级伤残)=33376元。
又查明,2015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为28472元/年。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安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书、赔偿清单、劳动仲裁申请书、EMS快递回执单编号EY985062657CN、林州市人民医院出院证;被告重机公司提交的车间工资表三页、加班工资表三页、2014年1月20日取回医疗费领取单复印件、报回工伤医疗费用明细复印件二页、安阳市工伤医疗(康复)待遇审核表复印件二页及原被告、第三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因工作受伤,已构成工伤且伤残等级为九级,应享受工伤保险的有关待遇。原、被告当庭均同意解除劳动关系,本院予以确认。由于被告已为原告参加社会工伤保险,故原告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上述费用共计58408元应由被告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关于护理费,原告经安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无护理依赖,护理费只计算住院期间,即护理费为31天(两次住院天数共计31天)×78元/天(2015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为28472元/年÷365天/年)=2418元,该护理费由被告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关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交通费,根据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故被告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协助原告郭某在第三人林州市工伤保险中心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关于医疗费(两次住院)、住院伙食补助费(两次住院)被告重机公司已经分别向第三人工伤保险中心申报,第三人工伤保险中心已经支付给被告重机公司医疗(康复)费15865.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80元,上述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由被告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报领取并给付原告。关于交通费酌情认定200元。关于鉴定费,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郭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60826元;
二、被告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郭某办理在第三人林州市工伤保险中心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交通费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邓某某
代理审判员 张某某
人民陪审员 逯某某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宋 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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