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襄阳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襄阳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襄阳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立即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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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话少述开始吧。
襄阳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襄阳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 赔偿标准 | 赔偿机构 |
医疗费 |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伙食补助费 |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工伤保险基金 |
交通、食宿费 |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康复治疗费 |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工伤医疗期工资 |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 用人单位 |
生活护理费 |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辅助器具费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伤残津贴 |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 用人单位 | |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湖北省标准 五级伤残为22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10个月,九级伤残为8个月,十级伤残为6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湖北省标准 五级伤残为34个月,六级伤残为28个月,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6个月,九级伤残为12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 用人单位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8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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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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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襄阳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或0710-3604320
襄阳市工伤保险办事指南地址(网址):http://www.xf12333.cn/
襄阳市工伤人员伤残(工亡)待遇申报审批表下载:下载地址
申请材料:
(1)襄阳市工伤伤残待遇申报审核表;
(2)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复印件);
(3)申请医疗补助金需提供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职工五险异动名册;
(4)单位提供银行账户信息或出具授权书划入个人金融账户;
(5)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襄阳市工伤赔偿案例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鄂0607民初3921号
原告:襄阳精鑫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襄新路口。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某某,湖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男,住襄阳市襄州区古驿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湖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襄阳精鑫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鑫公司)与被告马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精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某某,被告马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精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不予支付被告2016年4、5月份工资;2、判令原告不予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28日,被告向襄阳市襄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及工伤待遇等。其后仲裁机构作出襄州劳人仲裁字(2016)5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2016年4、5月份工资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原告认为仲裁裁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伤残鉴定结论,原告并未参与,该鉴定结论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非用人单位支付。另仲裁裁决认定被告月工资为5000元没有依据,原告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马某辩称:1、劳动能力鉴定系原告方提出申请,鉴定过程中原告方亦有参与,且鉴定结论作出后原告方并未申请重新鉴定;2、被告工作期间,原告公司并未依法为被告缴纳工伤保险,工伤待遇应由原告承担;3、仲裁裁决认定被告2016年4、5月份工资合计5000元,而非月工资5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马某于2007年1月入职原告精鑫公司,在冲压车间从事冲压件工作。2010年12月29日下午,被告在操作冲床时不慎被机床压伤左手,伤后被送往襄阳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左手第二至五指毁损伤。被告治疗终结后,原告安排被告在公司保卫部门工作,月平工资2500元。2011年5月4日,襄阳市襄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马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12年3月19日,襄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马某的伤残等级为六级。2016年3月28日,马某向襄阳市襄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补缴社会保险,支付2016年4月及以后的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仲裁期间,马某于2016年5月4日从原告公司离职,其工资发放至2016年3月。2016年10月17日,襄阳市襄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襄州劳人仲裁字(2016)5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精鑫公司为马某补缴2013年2月至2016年5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具体数额以社会保险机构核定为准;2、精鑫公司支付马某2016年4、5月份的工资5000元,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8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4044元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9624元;3、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5月4日解除;4、驳回马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精鑫公司不服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被告马某确认按仲裁裁决结果主张权利。
本案审理期间,针对被告马某的社会保险缴纳问题及工伤待遇负担问题,本院向襄阳市襄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调查取证函,该局书面进行了回复,称马某的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正常缴费至2010年6月,马某于2010年12月29日因工受伤,2011年12月精鑫公司补缴了2010年7月至12月的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2013年1月以后的社会保险费欠缴。因马某发生工伤期间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其社保费是2011年12月补缴,相关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
另查明,2015年度襄州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481元。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马某因工受伤,鉴定为六级伤残,被告发生工伤期间原告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而是在被告伤后一年补缴,其后又欠缴2013年1月以后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机构明确表示本案不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条件,被告的工伤待遇依法应由原告公司承担。被告于2016年5月4日离职,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原告应支付被告2016年4月份工资2500元,2016年5月被告工作4天,双方同意按400元结算工资,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应支付被告工资合计2900元。被告为工伤六级,原告应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000元(2500元×16)。劳动关系解除后,原告还应以劳动关系解除的上年度即2015年度襄州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被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金额分别为62658元(3481×18)、97468元(3481×28)。原告要求不予支付被告2016年4、5月份工资及工伤待遇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本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通知的对象是精鑫公司,说明本案劳动能力鉴定是原告公司申请,原告关于本案劳动能力鉴定其未参与,该鉴定结论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社会保险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收取属于行政征收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被告要求补缴社会保险,本案不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八条,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襄阳精鑫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被告马某2016年4、5月份工资29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265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7468元,合计20302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襄阳精鑫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某某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胥 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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