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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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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宜昌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宜昌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宜昌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立即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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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闲话少述开始吧。


宜昌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宜昌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湖北省标准

五级伤残为22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10个月,九级伤残为8个月,十级伤残为6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湖北省标准

五级伤残为34个月,六级伤残为28个月,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6个月,九级伤残为12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8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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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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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宜昌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或6731157

宜昌市工伤保险办事指南地址(网址):http://www.hbychrss.gov.cn/

宜昌市工伤人员伤残(工亡)待遇申报审批表下载:下载地址


申请材料:

(1)宜昌市工伤伤残待遇申报审核表;

(2)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复印件);

(3)申请医疗补助金需提供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职工五险异动名册;

(4)单位提供银行账户信息或出具授权书划入个人金融账户;

(5)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宜昌市工伤赔偿案例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鄂0502民初795号


原告宜昌市精卫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精卫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体育场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精卫公司与被告张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敏独任审理,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精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9月21日被告张某某在原告承建的伍家岗天域水岸工地做临时木工时受伤,2016年11月就工伤赔付事宜向宜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7年4月6日,(2017)宜劳仲决字第011号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工伤保险待遇41476元,但被告已经享受了农民工的工伤待遇,且被告在原告处做临时工,双方实际上是雇佣关系,被告不应支付原告的所有工伤待遇41476元,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工伤待遇41476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1、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成立,有工伤认定为依据;2、请求按2017年的标准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31426元(47139元/年÷12个月×8个月)。停工留薪期间工资计算11784.75元(47139元/年÷12个月×3个月)。依此计算赔偿数额为45010.75元(31426元+11784.75元+3600元-1800元);3、请求判决原告协助办理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审批手续。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起在原告承建的伍家岗天域水岸工地从事木工工作,2015年10月21日,被告在工地受伤,2015年10月25日在三峡大学仁和医院治疗。2015年11月15日至2015年12月21日在宜昌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12月28日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告张某某为工伤,2016年7月8日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张某某工伤致残程度为十级,停工留薪期为90天。


  同时查明,原告精卫公司为被告张某某办理了建筑工地农民工工伤保险,原告在被告住院期间未派人对其进行护理,也未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费余额1800元被告同意在工伤保险待遇中扣减。


  被告张某某与原告因工伤待遇发生劳动争议后,向宜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定被申请人精卫公司与申请人张某某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落实十级工伤保险待遇(就业补助金8x3606.83=28854.64元,护理费100x50=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0x(451.7x21.75)=98244.75元共计132099.39元);协助办理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住院伙食补助费。2017年4月6日(2017)宜劳仲决字第011号裁决书裁决:一、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精卫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关系。二、精卫公司十日内支付张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855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0821元。护理费3600元,以上合计43276元,扣除住院费余额1800元,实际支付41476元。三、驳回张某某的其它仲裁请求。精卫公司不服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原告自述与被告不具有劳动关系,并提交了《裁决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属于短期打工行为。被告提出1、对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裁决书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被告张某某提交了证据1、《二医院的出院记录》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受伤情况及住院36天。证据2、《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复印件2份,证明被告已认定工伤及劳动能力鉴定级别为十级,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原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提出原告当时已经给被告购买了工伤保险并且已经赔付了。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裁决书》,被告张某某提交的《二医院出院记录》,《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的受伤是否为工伤,即原告是否应支付被告工伤保险待遇41476元,被告向本院提供的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证明被告的受伤属于工伤,该《工伤认定》为劳动行政机关作出,原告对《工伤认定》有异议,应该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现该《工伤认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原告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不属于工伤,故本院对被告的工伤予以确认。关于被告要求参照2017年相关标准计算工伤待遇及请求判决原告协助办理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审批手续的问题,因被告没有就该主张向本院提出诉讼,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宜昌市精卫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宜昌市精卫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张某某工伤待遇41476元。

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宜昌市精卫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某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陶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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