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十堰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十堰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十堰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立即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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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话少述开始吧。
十堰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十堰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 赔偿标准 | 赔偿机构 |
医疗费 |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伙食补助费 |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工伤保险基金 |
交通、食宿费 |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康复治疗费 |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工伤医疗期工资 |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 用人单位 |
生活护理费 |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辅助器具费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伤残津贴 |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 用人单位 | |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湖北省标准 五级伤残为22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10个月,九级伤残为8个月,十级伤残为6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湖北省标准 五级伤残为34个月,六级伤残为28个月,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6个月,九级伤残为12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 用人单位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8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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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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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十堰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十堰市工伤保险办事指南地址(网址):http://www.hbsyrss.gov.cn/
十堰市工伤人员伤残(工亡)待遇申报审批表下载:下载地址
申请材料:
(1)十堰市工伤伤残待遇申报审核表;
(2)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复印件);
(3)申请医疗补助金需提供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职工五险异动名册;
(4)单位提供银行账户信息或出具授权书划入个人金融账户;
(5)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十堰市工伤赔偿案例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鄂0303民初1161号
原告(反诉被告):鲍某某,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湖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国瑞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红卫小炉子沟30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某某,湖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鲍某某诉被告湖北国瑞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瑞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以及原告湖北国瑞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鲍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分别于2017年4月27日、2017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鲍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被告(反诉原告)国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熊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鲍某某诉称:2015年7月3日,我被招录到被告国瑞公司,从事设备安装工作,每月保低工资3300元。2015年11月29日下午,我在被告国瑞公司所属的浙江金华华科工厂进行设备安装时,不慎从高空坠落,后被送往浙江金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6月16日,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我所受伤害为工伤。10月13日,十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我所受伤害鉴定为八级伤残。12月26日,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我所受伤害鉴定为八级伤残。被告国瑞公司未给我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应当依法向我赔偿各项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国瑞公司向我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9423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3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838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140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9700元、护理费27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100元;3、判令被告国瑞公司向我支付经济补偿金165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国瑞公司承担。
被告(反诉原告)国瑞公司辩称:1、我们认可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2、工伤保险待遇应当支付,但是数额不是原告鲍某某所说的那么多。我公司不应向被告支付护理费1680元、交通费7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9700元;3、经济补偿金不应支付。2017年4月14日,张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裁字第35号裁决书裁决我公司向鲍某某支付护理费、交通费、无法律依据,该两项不属于工伤待遇支付范畴;裁决我公司向鲍某某支付297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3日,鲍某某到国瑞公司工作,从事设备安装,月平均工资3300元。2015年11月29日下午15时左右,鲍某某在浙江金华华科工厂进行设备安装时,不慎从高空坠落。事故发生后,鲍某某被送往浙江省金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1天,出院诊断为:颈椎骨折、胸椎骨折、髌骨骨折、多处挫伤、肺挫伤、肺部感染,出院医嘱:注意休息、加强营养、继续石膏固定、不适随诊。鲍某某住院医疗费用、住院期间护理费用由国瑞公司支付。2016年6月16日,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鲍某某所受伤害认定为工伤。2016年10月13日,十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鲍某某所受伤害鉴定为八级伤残。2016年12月26日,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鲍某某所受伤害鉴定为八级伤残。
其后,双方因解除劳动关系,支付工伤待遇等引发劳动争议。2017年2月,鲍某某向十堰市张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1、依法解除鲍某某与国瑞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2、国瑞公司向鲍某某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经济补偿金,合计166296元。2017年4月13日,十堰市张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张劳人仲[2017]裁字第35号裁决书,裁定:一、鲍某某和国瑞公司之间解除劳动关系。二、国瑞公司一次性支付鲍某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3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556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4267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9700元、护理费1680元、伙食补助费420元、鉴定费100元、交通费72元,合计146504元;三、驳回鲍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鲍某某、国瑞公司收到该裁定后,不服该裁决,分别于2017年4月27日、2017年4月29日诉至本院。
另查,2015年度十堰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2676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有鲍某某提交的鲍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张劳人仲[2017]裁字第35号裁决书原件、复印属实的送达回证复印件、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十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复印件、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再次鉴定结论书、出院记录复印件、诊治证明书复印件、鉴定费票据复印件、火车票复印件、国瑞公司的招工宣传单影印件,有国瑞公司提交的张劳人仲[2017]裁字第35号裁决书原件、复印属实的送达回证复印件等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因解除劳动关系,支付工伤待遇等引发劳动争议,庭审中,鲍某某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国瑞公司认可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本院予以准许。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八级伤残为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八级伤残为16个月。
国瑞公司未依法为鲍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故国瑞公司应当按照工伤保险的相关标准支付鲍某某工伤待遇。鲍某某出院后,根据医嘱仍需休息,继续石膏固定,结合鲍某某多处骨折的伤情,本院酌情认定鲍某某仍需院外护理3个月,护理费按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鲍某某的停工留薪期虽未作鉴定,但根据《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及《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规定,鲍某某髌骨骨折,国瑞公司应支付9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
结合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及本案查明的事实,鲍某某的各项工伤待遇认定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300元(3300元/月×11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5560元(3556元/月×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6896元(3556元/月×16个月)、停工留薪工资29700元(3300元/月×9个月)、护理费7785元(31138元/年÷12个月×3个月)、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20元/天×21天)、鉴定费100元、交通费72元,以上共计166833元。
关于经济补偿金,国瑞公司辩称解除劳动合同是因双方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但职工工伤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现鲍某某要求与国瑞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国瑞公司没有为鲍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鲍某某在国瑞公司工作未满六个月,故国瑞公司应当向鲍某某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即1650元(3300元/月÷2)。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参照《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鲍某某和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国瑞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国瑞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鲍某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166833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国瑞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鲍某某经济补偿金165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鲍某某和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国瑞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国瑞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鲍某某和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国瑞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各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当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帐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张湾区浙江路66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王某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某某
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5、《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期满终止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八级伤残为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八级伤残为16个月……。
湖北各地工伤赔偿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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