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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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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随州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随州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随州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立即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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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闲话少述开始吧。


随州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随州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湖北省标准

五级伤残为22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10个月,九级伤残为8个月,十级伤残为6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湖北省标准

五级伤残为34个月,六级伤残为28个月,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6个月,九级伤残为12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8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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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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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随州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或0722-3232089

随州市工伤保险办事指南地址(网址):http://www.hbsz12333.gov.cn/

随州市工伤人员伤残(工亡)待遇申报审批表下载:下载地址


申请材料:

(1)随州市工伤伤残待遇申报审核表;

(2)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复印件);

(3)申请医疗补助金需提供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职工五险异动名册;

(4)单位提供银行账户信息或出具授权书划入个人金融账户;

(5)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随州市工伤赔偿案例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082号


原告湖北宏宇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交通大道1089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某(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调解,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湖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宏宇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宇公司)与被告徐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保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某、被告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宇公司诉称,被告徐某某的劳动报酬是由张立昱等承包人支付,其与原告宏宇公司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被告双方并不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不存在劳动关系。随州市曾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曾劳仲案字(2014)84号仲裁裁决由原告宏宇公司承担被告徐某某的工伤责任系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判决原告宏宇公司不承担被告徐某某的经济损失,并由被告徐某某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徐某某口头辩称,随州市曾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曾劳仲案字(2014)84号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被告的损失原告应当依法赔偿。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起,被告徐某某到原告宏宇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宏宇公司没有为被告徐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2年11月6日上午,被告徐某某在原告宏宇公司车间上班时,在用磁铁电钻给汽车底盘钻孔过程中,右手戴的手套被钻头缠住,将其右手及大拇指绞伤变形,经随州市中心医院诊断为右拇指骨折,并住院治疗15天。被告徐某某向原告宏宇公司支取了医疗费,但住院期间原告宏宇公司未派人护理。因原、被告之间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产生纠纷,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及法院诉讼,法院终审判决原告宏宇公司与被告徐某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4年4月15日,随州市曾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曾人社认工决字(2014)26号认定工伤决定,认定被告徐某某受伤为工伤。2014年6月7日,被告徐某某右手拇指近节指骨骨折术后行内固定物取出术,在随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7天。2014年7月7日,随州市劳动保障鉴定委员会作出随州市劳鉴2014年066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徐某某伤残等级为九级,停工留薪3个月(2012年11月7日至2013年2月6日)。原告宏宇公司对该鉴定结论不服,申请再次鉴定,2014年10月29日,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最终结论,被告徐某某工伤致残程度为九级,停工留薪期三个月。因工伤待遇,原、被告协商未果,被告徐某某向随州市曾都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并由原告宏宇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二次手术费、交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二次手术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补缴工作期间的医疗保险费。2014年12月9日,随州市曾都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曾劳仲案字(2014)84号仲裁裁决,裁决:1、徐某某与宏宇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宏宇公司自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徐某某工伤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合计112246元;3、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原告宏宇公司不服,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徐某某因右手拇指近节指骨骨折术后行内固定物取出术,其为此支付医疗费及后续门诊费4770元。因两次劳动能力鉴定,支付鉴定费350元及支付交通费94.5元。被告徐某某在原告宏宇公司处工作伤前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2013年度随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597元/月。


  本院认为,原告宏宇公司与被告徐某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故原告宏宇公司诉称其与被告徐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徐某某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已经随州市曾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定致残程度为九级,被告徐某某应当依法享受九级工伤保险待遇。因原告宏宇公司未为被告徐某某参加工伤保险,被告徐某某发生工伤,应由原告宏宇公司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庭审中原告宏宇公司对被告徐某某的月工资4000元提出异议,但原告宏宇公司未能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证实被告徐某某的工资额,故本院依据被告徐某某提交的银行工资卡对账单,采纳被告徐某某提出的月平均工资4000元的主张。被告徐某某在住院治疗期间原告宏宇公司没有派人进行护理,原告宏宇公司应支付被告徐某某住院期间护理费用。而被告徐某某未提供护理人员收入状况的相关证据,故参照我省居民服务业工资收入每天为71.25元。被告徐某某在工伤事故发生后要求与原告宏宇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符合经工伤职工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某某应享受的工伤待遇项目及数额包括:医疗费47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15元/天×22天)、住院期间护理费1567.5元(71.25元/天×22天)、劳动能力鉴定费350元(150元+200元)、交通费94.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2000元(4000元/月×3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000元(4000元/月×9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970元(2597元/月×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164元(2597元/月×12月)。被告徐某某请求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超过我省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补助费标准,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徐某某要求支付的二次手术误工费,属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徐某某要求原告宏宇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徐某某要求原告宏宇公司补缴工作期间的医疗保险费,虽原告宏宇公司应依法为被告徐某某补缴工作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但现行无具体实施补缴的法规、政策等,目前无法补缴,故被告徐某某的该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参照《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以及《湖北省关于做好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的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湖北宏宇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湖北宏宇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某解除劳动关系;

三、原告湖北宏宇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徐某某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停工留薪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11224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湖北宏宇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款汇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随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账号:17×××80。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王某某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皮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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