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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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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恩施州工伤赔偿标准,又称恩施州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恩施州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立即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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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闲话少述开始吧。


恩施州工伤赔偿标准


一、恩施州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湖北省标准

五级伤残为22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10个月,九级伤残为8个月,十级伤残为6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湖北省标准

五级伤残为34个月,六级伤残为28个月,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6个月,九级伤残为12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8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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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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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恩施州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恩施州社会保险办事指南地址(网址):http://www.essb.gov.cn/

恩施州工伤人员伤残(工亡)待遇申报审批表下载:下载地址


申请材料:

(1)恩施州工伤伤残待遇申报审核表;

(2)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复印件);

(3)申请医疗补助金需提供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职工五险异动名册;

(4)单位提供银行账户信息或出具授权书划入个人金融账户;

(5)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恩施州工伤赔偿案例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鄂2822民初588号


原告:恩施自治州建始东升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始县茅田乡木桥村5组。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某(特别授权),建始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向某某,男,生于1985年10月3日,汉族,湖北省巴东县人,农民,住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某某(特别授权),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湖北某某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恩施自治州建始东升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始东升煤矿”)诉被告向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始东升煤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某、被告向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始东升煤矿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保留原告建始东升煤矿与被告向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判决被告向某某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事实和理由:建始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2日作出建劳人仲裁字【2017】第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向某某与原告建始东升煤矿解除劳动关系;原告为被告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444.6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1166.96元。原告建始东升煤矿认为,该仲裁裁决被告向某某与原告建始东升煤矿解除劳动关系,对双方均不利。被告向某某2014年11月就离开了原告东升煤矿单位,仲裁裁决将被告向某某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却按2015年职工在岗人平均工资3430.58元/月计算不当。


  被告向某某在庭审中辩称,建始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裁决结果正确。请求法院判决支持被告的工伤保险赔偿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建始东升煤矿系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成立于2010年9月3日。被告向某某于2014年11月3日到原告建始东升煤矿从事井下采煤工作,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原告建始东升煤矿没有为被告向某某办理社会保险。2014年11月23日,被告向某某因工作时受伤,离开原告建始东升煤矿到建始县中医院住院治疗128天。2016年7月26日,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告向某某所受伤为工伤。2016年9月30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作出劳动能力鉴定和停工留薪期确认结论,被告向某某劳动能力被鉴定为伤残九级,停工留薪期为四个月。2016年11月21日,被告向某某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申请。2017年3月2日,本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建劳人仲裁字[2017]第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告向某某与原告建始东升煤矿解除劳动关系;二、由原告建始东升煤矿一次性支付被告向某某的工伤待遇款共计人民币92711.35元【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099.75元(2677.75元/月×9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444.64元(3430.58元/月×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1166.96元(3430.58元/月×12个月)】;三、由原告建始东升煤矿一次性支付被告向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10711元(2677.75元/月×4个月);四、由原告建始东升煤矿支付被告向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1920元(15元/天×128天);五、驳回向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事实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建劳人仲裁字【2017】第9号《仲裁裁决书》复印件、建始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回证》复印件、《公民身份证》复印件、(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944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建人社工认字【2016】8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结论通知书》、被告代理人对黄祥平的调查笔录复印件、黄祥平的证明复印件、建始县中医院的病情证明书、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劳动关系及被告向某某所受伤为工伤均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告向某某有权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原告建始东升煤矿未为被告向某某办理工伤保险,被告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原告建始东升煤矿承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告向某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由原告建始东升煤矿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标准,应以劳动合同期满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被告向某某是2016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应以2015年度恩施州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向某某与原告恩施自治州建始东升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原告恩施自治州建始东升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支付被告向某某的工伤待遇款共计人民币92711.35元(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099.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444.6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1166.96元);

二、原告恩施自治州建始东升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被告向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10711元;

三、原告恩施自治州建始东升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被告向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1920元。

上述应付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逾期履行,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恩施自治州建始东升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刘某某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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