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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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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长沙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长沙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长沙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立即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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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闲话少述开始吧。


长沙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长沙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湖南省标准

五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湖南省标准

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30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6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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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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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长沙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或0731-84907707

长沙市工伤保险待遇办事指南地址(网址):http://www.cshrss.gov.cn/

长沙市参保单位工伤待遇申报汇总表下载:下载地址

长沙市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申领表.doc下载:下载地址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长沙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长沙市工伤赔偿案例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湘0124民初260号


原告:宁乡县长旺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某某,宁乡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喻某某,女,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东湖塘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乡县长旺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喻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乡县长旺包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某某、被告喻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乡县长旺包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2639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2日,被告在原告车间做事时将右手挤压致伤,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原告认为,被告实为长沙有限包装公司员工,来原告处上班仅有几个小时,即只是临时性工作,且被告受伤系其违反机器操作规程所致,即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故被告受伤不构成工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另外,宁乡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宁乡县仲裁委”)在关于本案作出的裁决中对于被告月工资的认定有误,被告每天临时工资不足100元,月工资应为3000元,而不是4044元,时间计算为13个月也明显过长。综上,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喻某某辩称,一、被告伤情已经被宁乡县人民法院(2016)湘0124行初字63号行政判决书和宁人社工伤认字[2015]052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确认为工伤;二、被告受伤是否系本人违章操作所致并不影响工伤的认定;三、原告认为宁乡县仲裁委按4044元/月计算被告工资标准过高、月份结算为13个月时间过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2日,被告到原告处工作,当日晚上7时左右,被告在工作时受伤。伤后,被告共计住院治疗95天,原告委派人员护理15天,被告治疗所花费的医疗费及住院期间的伙食费已由原告支付。2015年12月30日,宁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宁乡县人社局”)作出宁人社工伤认字[2015]052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被告在原告处工作受伤为工伤。原告对该决定书不服,于2016年6月23日向宁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宁人社工伤认字[2015]052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宁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湘0124行初字6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对该判决不服,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按撤诉处理的裁定。后被告向宁乡县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63317.26元。宁乡县仲裁委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宁劳人仲案字[2016]425号裁决书,裁决由宁乡县长旺包装有限公司支付喻某某工伤保险待遇226399元,且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原告对该裁决结果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1、原告没有为被告购买工伤保险;2、被告受伤后,原告已向被告支付现金2300元;3、2016年4月20日,被告伤情经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被告为做伤残等级花费鉴定费887元。


  以上事实,有宁劳人仲案字[2016]425号裁决书及送达回证、宁人社工伤认字[2015]052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2016)湘0124行初字63号行政判决书、宁乡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记录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保护。被告喻某某在原告宁乡县长旺包装有限公司处工作期间受伤,其伤情已被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七级,其受伤事实已被发生法律效力的宁人社工伤认字[2015]052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2016)湘0124行初字63号行政判决书确定为工伤,被告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现原告未为被告参加工伤保险,故被告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可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应全部由原告支付。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无证据证明被告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故本院以2014年度湖南省社会平均工资4044元/月作为计算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的基数。工伤事故发生后,被告提出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原告应当支付被告如下工伤保险待遇:1、住院护理费5392元(4044元/月÷30天×50%×80天);2、停工留薪期待遇48528元(4044元/月×12月);3、鉴定费887元;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2572元(4044元/月×13月);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0660元(4044元/月×15月);6、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0660元(4044元/月×15月)。前述六项合计228699元,原告已向被告支付2300元,仍应向被告支付22639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参照《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宁乡县长旺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喻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

二、原告宁乡县长旺包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喻某某工伤保险待遇226399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宁乡县长旺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严某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蔡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是: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是: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和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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