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岳阳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岳阳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岳阳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立即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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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岳阳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 赔偿标准 | 赔偿机构 |
医疗费 |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伙食补助费 |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工伤保险基金 |
交通、食宿费 |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康复治疗费 |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工伤医疗期工资 |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 用人单位 |
生活护理费 |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辅助器具费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伤残津贴 |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 用人单位 | |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湖南省标准 五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湖南省标准 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30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 用人单位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6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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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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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岳阳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岳阳市社会保险办事指南地址(网址):http://rsj.yueyang.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岳阳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岳阳市工伤赔偿案例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湘0623民初1771号
原告:湖南科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容县石伏纺织生态工业园1号。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海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纬四路。
法定代表人:左某某,总经理。
原告湖南科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舒某某、山东海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科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某某,被告舒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山东海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南科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驳回被告舒某某要求原告承担工伤赔偿157423元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华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查清事实,原告不是用人单位,应当追加用人单位山东海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为被告。2014年9月30日,原告与山东海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吊顶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的车间吊顶工程交由被告山东海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施工,工程承包形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总造价为120万元,山东海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为所有施工人员购买集体保险,对造成的各类安全事故承担赔偿责任。2015年2月6日,山东海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聘用舒某某施工,2月9日,舒某某在生产车间安装通风管道时,其不慎因脚手架倒塌而摔伤后住院治疗。山东海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原告的名义为舒某某购买了工伤保险,承诺负责安全事故赔偿。根据2014年《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2条规定:职工在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时为之工作的用人单位承担,山东海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是有资质的实际用人单位,应当追加为被告。同时,华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适用法律错误,赔偿应该由实际用人单位山东海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且赔偿标准计算错误,违反法律规定。赔偿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过长且标准错误。由于舒某某仅在山东海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工作3天,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及约定工资标准。工资标准应当是山东海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工伤保险部门缴纳工伤保险费时缴费的月工资标准2378元,因工伤保险部门赔偿伤残赔偿金及医疗赔偿金就是按照该标准赔偿,故劳动仲裁按照岳阳市2014年职工的平均工资没有法律依据,且《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是2005年湖南劳动厅的文件,其效力低于湖南省政府颁布的《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舒某某是六级伤残,按照最长12个月支持停工留薪期有失公正,且工资标准参照错误。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鉴定费及生活不能自理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护理费均属于工作保险基金赔偿,工伤赔偿没有营养费的项目。
被告舒某某辩称,一、舒某某发生工伤事故时只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舒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到原告处上班,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劳动报酬为每月六千元。2015年2月9日,舒某某在生产车间安装通风管道时,脚手架突然坍塌,导致舒某某摔下受伤。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华县人社工伤认字(2015)073号工伤认定书,认定舒某某受伤系工伤,原告湖南科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任何异议,该工伤认定书合法有效,湖南科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舒某某与被告山东海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舒某某亦未在其处领取过工资。二、华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适用法律正确,赔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应由原告承担赔偿责任。1.关于舒某某月工资如何计算问题。根据《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争议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工资标准或者工作不满1个月的,月工资标准参照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关于停工留薪期如何计算问题。舒某某被认定为六级伤残,受伤相当严重,从受伤到复查有一年多时间,直到现在舒某某都不能过久站立。认定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符合舒某某受伤的实际情况。3.关于护理费的支付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舒某某住院护理是由其家属负责,故舒某某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应当由原告支付。4.营养费、辅助器具费及鉴定费原告在仲裁时已经表示自愿支付,而且得到了裁决书的确认,这些费用应由原告承担。
被告山东海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交的原告与山东海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吊顶施工合同,拟证明吊顶施工过程中所造成的安全事故都由山东海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原告由山东海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聘请。因该份证据只能证实原告与山东海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存在施工合同关系且有相关责任约定,但无法证实舒某某由山东海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聘请存在劳动关系,故对原告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2.舒某某提交的岳阳市华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及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劳动工伤鉴定应该由工伤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该鉴定费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舒某某事故认定为工伤事故,依程序相关伤情应由工伤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故对原告的质证意见予以采纳。3.原告与舒某某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是否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本案中,舒某某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后,原告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向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对舒某某进行工伤认定,并得到确认。原、被告双方对工伤决定书均无异议,该工伤认定合法有效,故本院对舒某某的工伤事实予以确认,并确认原告与舒某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原告诉称舒某某是由山东海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聘请,应由山东海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意见,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4.舒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标准问题。因舒某某在原告处工作3天就发生工伤事故,暂未领取工资,且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六第三款规定,劳动争议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工资标准或者工作不满1月的,月工资标准参照适用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岳阳市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438元。舒某某月工资标准参照为3438元。
根据举证、质证、认证情况,并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舒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到湖南科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上班,从事安装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湖南科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为舒某某购买了工伤保险。2015年2月9日16时左右,舒某某在原告生产车间安装通风管道时,因脚手架突然倒塌,导致其从上面摔下受伤,经岳阳市二人民医院诊断为:1.右胫腓骨远端骨折(AO分型43-C2.1;Ruedi-Allgower分型Ⅲ型)2、右胫前神经挫伤3、右内踝处皮肤坏死4、左跟骨骨折(Sanders分型TV型)5、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湖南科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舒某某为工伤。岳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结论书,鉴定舒某某的伤残等级为六级。工伤事故发生后,湖南科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预支了舒某某5000元。舒某某与湖南科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就工伤待遇理赔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舒某某向华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6年10月25日华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华劳人仲裁字2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湖南科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舒某某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12377元、住宿伙食补助费4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1256元、交通食宿费2000元、营养费2000元、辅助器具费600元、鉴定费6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3140元,扣除湖南科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预支5000元,总计为157423元;二、舒某某其他请求不予支持。湖南科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用人单位即原告对舒某某的工伤事故损失应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原告以单位名义为舒某某购买了工伤保险,且主动申请舒某某受伤为工伤,对工伤事故认定亦未提出任何异议,故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舒某某受伤系工伤。舒某某的工伤事故经工伤保险基金赔偿之后用人单位即湖南科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承担哪些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之规定,结合本案舒某某因工伤造成六级伤残的客观事实,舒某某除在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相应的赔偿外,用人单位即原告依法还应承担舒某某的赔偿项目为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关于用人单位原告应承担舒某某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金额问题。依《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本院综合考虑舒某某的伤情、治疗情况,酌情认定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舒某某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为41256元(3438元/月×12个月);护理费的问题,舒某某对自身的护理程度没有做相关的鉴定,本院认定其护理期为住院期间的天数45天,参照2014-2015年度居民服务或其他服务行业年平均工资35623元计算,舒某某停工留薪期间待遇护理费为4392元(35623元/年÷365×4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依据《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六级伤残的一次性伤就业补助金为103140元(3438元/月×30个月)。原告在仲裁时,认可舒某某的营养费、辅助器具费及鉴定费,是其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确认,即原告应支付舒某某的营养费2000元、辅助器具费600元、鉴定费600元。以上共计原告应支付舒某某151988元,扣除原告已预支的5000元,还应支付146988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湖南科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舒某某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就业补助金、营养费、辅助器具费及鉴定费共计151988元,扣除原告已预支的5000元,还应支付146988元。
二、驳回原告湖南科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湖南科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某某
审 判 员 邓 某
人民陪审员 李某某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 某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待遇。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停发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是:五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是: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30个月的本人工资。
《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中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如果在用人单位工作不满1年的,按照实际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资为本人工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计算。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工资标准或者工作不满1月的,月工资标准参照适用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湖南各地工伤赔偿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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