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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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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常德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常德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常德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立即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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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常德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湖南省标准

五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湖南省标准

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30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6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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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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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常德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或0736-7817072

常德市工伤保险待遇办事指南地址(网址):http://www.hncdmolss.gov.cn/


申请材料:

1-10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申请资料:

 1.常德市工伤职工待遇申请表;

 2.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能力鉴定书原件。

5-10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申请资料:

 1.常德市工伤职工待遇申请表;

 2.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解除劳动合同书或协议;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合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财务记账凭证。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常德市工伤赔偿案例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湘0702民初1734号


原告:秦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孙伯大街34号。

法定代表人:雷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益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秦某某请求判令:1.益通公司向秦某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10个月(从2015年4月至2016年2月)双倍工资差额45220元(4522元/月×10个月);2.益通公司向秦某某支付前期医药费22389.21元及后续治疗费用140万元(手术治疗费80万元、抗瘢痕治疗3万元/年×20年);3.益通公司向秦某某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0元(3000元/月×5个月);4.益通公司向秦某某支付交通费9933元;5.益通公司向秦某某支付食宿费14171元;6.益通公司向秦某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8088元(4522元/月×4个月);7.益通公司向秦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4006元(4522元/月×23个月);8.益通公司向秦某某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按3617.6元/月计算(4522元/月×80%);9.益通公司向秦某某按月支付护理费,按1420元/月计算(3550元/月×40%)


  益通公司辩称:秦某某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无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益通公司系合法用工主体。秦某某自2015年3月入职该单位,工作岗位系电气普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益通公司未为秦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2015年9月21日,秦某某在益通公司承建的山东电建三公司常德项目部配电室工作时,被电弧烧伤。随即,秦某某被送往常德常武医院接受治疗至今。2016年1月8日,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常人社工伤认字[2015]7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秦某某所受伤为工伤。2016年1月21日,常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常劳鉴字[2015]994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秦某某伤残等级为三级,大部分护理依赖。益通公司对常人社工伤认字[2015]7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起行政复议。2016年5月26日,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湘人社复决字(2016)第42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月8日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常人社工伤认字[2015]73号)。2016年2月24日,秦某某向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益通公司向秦某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10个月双倍工资差额45220元,前期医药费22389.21元及后续治疗费140万元,住院伙食费15000元,交通费9933元,食宿费14171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888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4006元,伤残津贴(按3617.6元/月计算),护理费(按1420元/月计算)。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后于2016年7月1日作出(2016)常劳人仲字2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益通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秦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5220元,截至2016年2月23日的医药费21646.21元,截至2016年2月23日的住院期间伙食费1650元,停工留薪期待遇1808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4006元,伤残津贴(自2016年1月22日起按每月3617.6元计算),生活护理费(自2016年1月22日起按每月1420元计算)。驳回秦某某其他仲裁请求。秦某某不服该仲裁裁决,遂具状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


  另查明:益通公司诉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行政确认及行政复议一案,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益通公司请求撤销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常人社工伤认字(2015)7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撤销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的湘人社复决字(2016)第4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016年10月18日,本院作出(2016)湘0702行初7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1、撤销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常人社工伤认字(2015)7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2、撤销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的湘人社复决字(2016)第4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3、责令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益通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2016)湘0702行初76号行政判决,另行对本案事实重新审理作出认定,或者发回重审。2017年2月28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07行终22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4月11日,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常人社工伤认字[2017]1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秦某某所受伤为工伤。


  2017年3月28日,益通公司向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确认益通公司与秦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017年3月29日,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2017年4月13日,益通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益通公司肖金国存在承揽合同关系,与秦某某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7年4月25日,本院作出(2017)湘0702民初1166号民事裁定,裁定对益通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益通公司不服,上诉至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6月16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07民终6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还查明:常德市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3550元。秦某某支出的医药费共计13000元。秦某某受伤前领取的2015年3月、4月、5月、6月的工资为2400元、4870元、4390元、435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秦某某到益通公司承建的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常德项目部工地做工,从事电气普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成立事实劳动关系,秦某某在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其所受伤害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三级伤残。益通公司未为秦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法律规定,益通公司理应根据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秦某某支付相应待遇。秦某某于2015年3月10日入职,3月份领取的实为半个月工资,按其4月、5月、6月计算其平均工资为4537元。秦某某主张月均工资为4522元,本院予以认可。对于秦某某主张的各项待遇的诉讼请求,逐一评定如下: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秦某某自2015年3月10日入职,至起诉之日2016年7月4日,近16个月时间。秦某某主张10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予以支持。故益通公司应向秦某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5220元(4522元/月×10月)。


  关于前期医药费及后续治疗费问题。经庭审查明,住院期间,秦某某已支付医药费13000元,故益通公司应向秦某某支付医药费13000元。对于其后续治疗费140万元的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不予支持。


  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问题。《湖南省工伤职工住院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和到外地就医途中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规定》规定,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10元发放。截止2016年7月4日,秦某某共住院296天,故益通公司应向秦某某支付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960元。


  关于食宿交通费问题。《湖南省工伤职工住院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和到外地就医途中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规定》规定,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的交通食宿费指工伤职工本人所需的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等项目。经审理查明,秦某某一直在常德常武医院接受治疗,并无在本地区以外就医情形,故对该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秦某某于2015年9月12日受伤至2016年1月21日伤残等级评定,共4个月9天。秦某某主张4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予以支持。故益通公司应向秦某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8088元(4522元/月×4月)。


  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待遇。故益通公司应向秦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4006元(4522元/月×23月)。

关于伤残津贴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规定享受伤残待遇,被鉴定为三级伤残的,可以按月享受本人工资80%的伤残津贴。故益通公司应自秦某某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次日起,即2016年1月22日起按月向秦某某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3617.6元/月(4522元/月×80%)。


  关于护理费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公司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秦某某经鉴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故益通公司应自秦某某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次日起,即2016年1月22日起向秦某某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标准为1420元/月(3550元/月×40%)。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秦某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5220元、医药费130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960元、停工留薪期待遇1808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4006元;

二、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月向秦某某支付自2016年1月22日起的标准为3617.6元/月的伤残津贴及标准为1420元/月的生活护理费;

三、驳回秦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元,由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覃某某

代理审判员  刘某某

人民陪审员  熊某某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唐某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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