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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州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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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州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湘西州工伤赔偿标准,又称湘西州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湘西州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立即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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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州工伤赔偿标准


一、湘西州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湖南省标准

五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湖南省标准

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30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70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5000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00元*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000元*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000元*6个月)= 111360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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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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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湘西州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湘西州工伤保险办事指南地址(网址):http://rsj.xxz.gov.cn/

湘西州工伤待遇申请表.doc下载:下载地址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湘西州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湘西州工伤赔偿案例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湘3126民初312号


原告:覃某某,男,1963年9月3日出生,苗族,住古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某某,男,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某某律师。

被告:古丈县宏泰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古丈县断龙山镇白溪关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覃某某与被告古丈县宏泰锰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覃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古丈县宏泰锰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覃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8000元;2.按月支付伤残补助6000元×80%=4800元;3.支付医药费15205.28元;4.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21天×100元/天=2100元;5.交通费560元;6.劳动能力鉴定费650元,××诊断费5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06年6月起在被告处从事井下风钻工作,2013年始呼吸不畅,2014年5月该症状更加明显,遂到州疾控中心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随后原告申请××诊断,结论为矽肺贰期。2015年9月25日经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三级伤残。后向工伤保险中心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中心以被告未按规定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为由拒绝发放。后原告向古丈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被告承担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古丈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裁决。


  被告古丈县宏泰锰业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交的古劳人仲裁字〔2015〕第11号仲裁裁决书能够证明案涉争议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2.州人社工认字[2015]41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和覃占国等人的书面证言能够证实原告的伤为工伤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3.原告提交的××诊断证明书、病例资料、湘西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2015年9月25日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能够证实被告因患××致三级伤残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4.医药费发票合计金额15205.28元,能够证明医药费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5.原告提交的覃占军、张拥富等9人的证言,因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被告公司的工资发放情况的证明,结合原告从事的工种为风钻工的事实,本院对该9人证人证言予以采信,认定原告患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6000元/月。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至2015年间原告在被告处从事井下风钻工作,因长期从事接触粉尘作业致原告患矽肺三级伤残。2015年5月29日至2015年6月19日住院治疗21天,花费医药费15205.28元。劳动能力鉴定花费650元,××诊断花费500元。因工伤保险中心对原告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以未按规定组织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职业健康检查和建立职工健康档案为由不予受理,原告向古丈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被告承担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原告不服古丈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裁决,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职工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原告覃某某系被告古丈县宏泰锰业有限公司的职工,原告在工作时间内因公患病,并鉴定为三级伤残,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虽被告古丈县宏泰锰业有限公司为原告交纳了工伤保险费,××防治法》的规定对原告覃某某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和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致使原告无法向工伤保险部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根据《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告古丈县宏泰锰业有限公司应当承担向原告覃某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被告依法支付工伤基本医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津贴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提交交通费发票,故对原告要求支付交通费的主张,不予支持。××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古丈县宏泰锰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覃某某156455.28元(包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00元/月×23月=138000元、医药费15205.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日×21日=2100元、××诊断费5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650元);

二、被告古丈县宏泰锰业有限公司每月支付原告覃某某伤残津贴6000元×80%=4800元(从2015年10月起至原告覃某某达到退休年龄止)。

三、驳回原告覃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6元,由被告古丈县宏泰锰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某某

审 判 员  陈 某

人民陪审员  石某某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某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对从事接触××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九条下列因工伤发生的费用和用于工伤保险的费用,依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药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

第三十八条对从事接触××危害作业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为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职工患××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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