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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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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常州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常州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常州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立即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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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闲话少述开始吧。


常州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常州市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江苏省标准

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依据:《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江苏省标准

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依据:《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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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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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常州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或86615103

常州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地址(网址):http://www.czhrss.gov.cn


申请材料:

1.根据申请的待遇类别按需填写《常州市职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常州市工伤保险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申报表》或《常州市职工工伤工亡费用支付申报表》。

2.办理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1-4级伤残津贴、护理费等待遇时携带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原始发票、清单、交通事故携带交警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等。领取工伤定期待遇的需提供本人交通银行卡及复印件。

3.办理工伤工亡待遇时携带工伤认定书、死亡证明、供养对象户口簿及身份证、工亡职工抚养对象《独生子女证》原件、结婚证(以上均需原件及复印件)、无生活来源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抚养的二级证明。

4. 办理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需携带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就业失业证、退工单或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表、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身份证、本人交通银行卡或开通银行功能的医保卡(以上均需原件、复印件)等。并需企业经办人员与工伤职工本人同时至经办窗口签字确认。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常州市工伤赔偿案例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482民初547号


原告(被告)许某某,男,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告)江苏爱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峨嵋新村1056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江苏爱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斯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及原告爱斯公司诉被告许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保民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许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原告)爱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许某某诉称,2015年12月24日,许某某在爱斯公司承建的薛埠客运站工地工作过程中,在安装雨篷时因爱斯公司的脚手架未按标准搭建,致许某某踩翻脚手架从高处跌落受伤。2016年8月,金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许某某所受之伤为工伤。2016年9月,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许某某所受之伤为工伤九级。许某某为木工工种,月工资为6000元。金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适用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来计算许某某的工资标准明显低于实际工资。许某某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许某某与爱斯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爱斯公司支付许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0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0000元、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医药费2404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8000元及鉴定费200元,合计201245元;本案诉讼费用由爱斯公司承担。


  爱斯公司辩称,许某某主张的月工资标准过高,爱斯公司认可以仲裁委的月工资标准3507元/月来计算各项赔偿。关于医药费,爱斯公司已经实际支付,该项请求没有事实依据。爱斯公司仅认可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五九医院(以下简称三五九医院)建休3个月的意见,不认可金沙医院建休的4个月的意见,请求依法判决。


  爱斯公司诉称,爱斯公司对仲裁委作出的常金劳人仲案字(2016)第793号仲裁裁决不服,停工留薪期期限应当以3个月又13日计算,而不应当以7个月又19日计算。许某某实际住院治疗19日,除去住院期间的三个周末和三个周日,共计六日依法属于休息日,不应当计算计薪日,住院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应为13日。此外,许某某实际住院就诊医院是金坛区人民医院和三五九医院,三五九医院出院记录中明确载明“建议休息三个月”,应当据此计算出院后的停工留薪期期限。而常州金坛金沙医院不是许某某住院就诊医院,出具建休证明没有事实依据。据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常州金坛金沙医院许可正常经营起始日是2016年7月20日,故该医院在2016年7月20日前出具建休证明,不具有合法性。综上,被告的停工留薪期工资至多为12618元[3507.2元/月×3个月+3507.2元÷21.75日×13日]。为维护爱斯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爱斯公司不应当支付许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27414.16元整。


  许某某辩称,计算停工留薪期的时间应当从第一天入院至建休证明的最后一天止,即2015年12月24日至2016年8月12日共计八个月左右,不是爱斯公司所陈述的要减去双休日。此外,许某某的工种为木工,按照目前的市场标准,木工每天最低工资为200元/天,通常不算休息日,按30天计算,所以许某某的工资为6000元/月。金沙医院本是从金坛区中医医院分出来的专科医院,专门治疗跌打损伤,出具建休证明时已对外营业,故其出具的建休证明具有合法性。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许某某至爱斯公司承建的工地工作,工种为木工,爱斯公司未为许某某参加工伤保险。2015年12月24日,许某某在工地工作,安装雨篷时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而受伤,当天到金坛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6年1月6日出院。出院当天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五九医院住院治疗,后于当月12日出院,出院记录上医嘱建议休息3个月。许某某分别于2016年4月13日、5月15日、6月17日、7月17日至常州金坛金沙医院门诊就医,该院分4次出具了合计建休4个月的疾病诊断书。2016年8月15日,金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许某某为工伤。2016年9月24日,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许某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鉴定费200元由许某某支付。2016年10月20日,许某某申请仲裁,要求:1、解除双方劳动关系;2、爱斯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医疗费2404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8000元及鉴定费200元。2016年12月29日,仲裁委作出常金劳人仲案字(2016)第79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10月20日解除。二、爱斯公司一次性支付许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564.8元(3507.2元/月×9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7614.16元(3507.2元/月×7个月+3507.2元/月÷21.75天/月×19天)及鉴定费200元,以上款项合计134378.96元。三、对许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双方均不服该裁决,诉至本院。


  诉讼中,许某某申请撤回要求爱斯公司支付医疗费的诉讼请求。2015年度江苏省建筑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6694元(月平均工资为4724.5元)诉讼中,经许某某申请,本院依法向中国农业银行金坛城东支行送达(2017)苏0482民初547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冻结爱斯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保全费1270元,由许某某预交。


  以上事实有仲裁裁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许某某提出解除与爱斯公司的劳动关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爱斯公司未为许某某参加工伤保险,许某某的各项工伤待遇应由爱斯公司支付。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许某某是伤残等级为九级的人员,其有权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0000元。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许某某因工受伤,并被鉴定为九级伤残,九级伤残的标准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许某某主张爱斯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诉讼请求,符合事实和相关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许某某本人工资标准,爱斯公司对许某某主张的月工资6000元不予认可,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发放许某某工资具体数额,故许某某的工资标准参照2015年度江苏省建筑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724.5元进行计算。因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42520.5元(4724.5元/月×9个月)。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爱斯公司辩称其只认可三五九医院建休3个月的意见,而金沙医院建休4个月及病历不具有证明性,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因此对爱斯公司的该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中,许某某两次住院天数为19日,建休7个月(三五九医院建休3个月+常州金坛金沙医院建休4个月)停工留薪期为7个月19天。许某某主张爱斯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诉讼请求,符合事实和相关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爱斯公司应当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为36063.68元(4724.5元/月×7个月+4724.5元/月÷30天/月×19天)。关于鉴定费,许某某支付了鉴定费200元,该费用应当由爱斯公司承担。许某某主张爱斯公司支付鉴定费2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事实和相关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许某某申请撤回要求爱斯公司支付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九)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江苏爱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许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10月20日解除。

二、江苏爱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许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520.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6063.68元及鉴定费200元,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153784.18元。

三、驳回许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江苏爱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1280元,由江苏爱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275元,许某某负担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


审判员  王某某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祝某某



江苏各地工伤赔偿标准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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