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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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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连云港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连云港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连云港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立即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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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闲话少述开始吧。


连云港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连云港市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江苏省标准

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依据:《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江苏省标准

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依据:《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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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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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连云港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连云港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doc下载:下载地址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连云港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连云港市工伤赔偿案例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赣民初字第3798号


原告连云港象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经济开发区通港大道。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该单位职工。

被告王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杨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连云港象新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象新公司)与被告王某工伤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对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4)连行终字第00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再审,本案中止审理,后原告的再审申请未被立案受理,本案恢复审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捷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象新木业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王某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象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王某某,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象新公司诉称,被告系原告公司的职工,居住在原告厂区宿舍。2012年6月21日上午,原告发生交通事故,经赣榆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被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人社局的工伤认定书,后被告王某不服,提起上诉,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告不服,提起再审申请,在再审程序结束之前,赣榆县劳动仲裁委裁定原告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139048.4元。原告认为仲裁委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被告王某并不构成工伤,请求依法判令撤销劳动仲裁委的裁决,查清事实,依法裁决。


  被告王某辩称,劳动仲裁委所作的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系原告象新公司的职工,被告未为其参加工伤保险。2012年6月21日上午7时10分许,被告骑电动自行车在青罗线与宋庄镇通港路交叉路口处与案外人张伟举无证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受伤。原告的伤情经赣榆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硬膜外血肿、脑挫伤、颅骨骨折、多处软组织伤、牙齿缺失。原告受伤后在赣榆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0天。2012年7月27日,原告通过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获得医疗费赔偿。2013年6月25日,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被告构成工伤。2013年11月8日,连云港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被告构成九级伤残。原告对赣榆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不服,于2013年8月19日向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复议决定书,维持原工伤认定。原告不服,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赣行初字第4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赣榆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被告王某不服一审行政判决,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2014)连行终字第001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本院所作的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象新公司要求撤销工伤认定书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二审判决,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后原告的再审申请未被立案受理。2014年3月26日,被告向赣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50000元。赣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赣劳人仲案字(2014)第7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139048.4元。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原告无需向原告支付仲裁裁决书所裁决的工伤保险待遇。


  另查明,被告的工资是按件计取,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供2011年7月份至2012年6月份的单位记帐凭证,主张被告的月平均工资为1344元,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辩称自己的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2011年,连云港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8817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笔录、原告提供的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2013)赣民初字第43号行政判决书、(2014)连行终字第0019号民事判决书、赣劳人仲案字(2017)第76号仲裁裁决书以及原告的记帐凭证等证据在卷为凭,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在上班途中受伤,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原告构成工伤,其伤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九级伤残。由于原告未有为被告参加工伤保险,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应当支付被告因工受伤的各项保险待遇。由于被告受伤后所支出的医疗费已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赔偿,故该项费用不应再由原告承担。对于被告的工资,原告提供会计帐簿证明被告月平资工资为1344元,对此,被告虽不予认可,但该会计帐簿足以证明被告工资的具体数额,对此,本院予以采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应当支付被告的工伤保险待遇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7468元(38817÷12个月×60%×9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为16128元(12个月×1344元),综上,原告共计应支付原告工伤保险待遇为108596元。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连云港象新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08596元。


  如果连云港象新木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连云港象新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赣榆县人民法院标的款开户行:赣榆县农信营业部,帐号:320721010120100010696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 判 长  龚某某

代理审判员  杨 某

人民陪审员  张某某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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