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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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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扬州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扬州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扬州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立即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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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闲话少述开始吧。


扬州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扬州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江苏省标准

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依据:《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江苏省标准

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依据:《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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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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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扬州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扬州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扬州市工伤赔偿案例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扬开民初字第01064号


原告姚某某。

委托代理人潘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某某律师。

被告兰州申科表面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堡河涝坡40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兰州申科表面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申科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期满后仍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某某诉称:原告于2012年起即在被告处工作。2013年10月9日,原告在工作时出现气喘等症状,经诊断,原告患××(重度),后认定为工伤,伤残六级。2015年6月1日,原告向被告发生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1、医疗费4757.32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3、停工留薪期工资68400元;4、伤残津贴1440元;5、护理费19600元;6、鉴定费1900元;7、交通住宿费1800元;8、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7600元;9、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5000元;10、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24000元;11、经济补偿金10800元。


  被告申科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日,扬州惠通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不锈钢设备表面处理协议,将该业务外包给被告。2012年6月,原告到扬州惠通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从事不锈钢表面处理工作,劳动报酬由被告以现金支付,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


  2014年8月20日,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扬人社工认(2014)76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在工作时接触硝酸,出现气喘等症状,经扬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重度),予以认定工伤。2015年5月8日,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苏劳工鉴通(2015)224号通知书对原告病伤残情作出致残程度为陆级的鉴定结论。


  2013年10月10日,原告以吸入性气体中毒、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入住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10月19日出院,诊断结论同上,医嘱为注意休息、适当加强锻炼,至10月27日以后可停药。


  2015年6月1日,原告向被告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未缴纳社会保险、自2014年1月起未发工资”为由解除与被告劳动关系。


  另查明,2013年8月份前,原告平均工资为3411.7元。诉讼中,原告陈述被告支付了2013年9月份工资3292元、10月份工资2605元、11月份工资24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工伤认定决定书、疾病诊断证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发票等证据加以证实,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于2012年6月起在被告处工作,2015年6月1日原告解除了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2013年10月9日因患××被认定为工伤,且致残程度陆级,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被告未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由被告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


  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经审查确认如下:1、医疗费4757.32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3、关于护理费费。原告未提供医疗机构关于护理的建议,故计算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即630元(9*70);4、鉴定费1900元;5、交通住宿费酌定为800元;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587.2元(3411.7*16);7、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5000元;8、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24000元(160000*1.4);9、经济补偿金10235.1元(3411.7*3);10、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告出院医嘱中未有具体休息时间的建议,也无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同时,原告陈述被告支付了10月份、11月份工资,故以其平均工资3411.7元补足10月至11月份工资差额,即1818.4元。关于伤残津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规定,伤残津贴仅在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伤职工工作情况下按月支付,故原告该项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以上各项损失合计383908.02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条四十六条第(一)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兰州申科表面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姚某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383908.0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姚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账号:11×××57)。


审 判 长  朱某某

审 判 员  祝 某

代理审判员  吴 某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潘 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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