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南昌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南昌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南昌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西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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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话少述开始吧。
南昌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南昌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 赔偿标准 | 赔偿机构 |
医疗费 |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伙食补助费 |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工伤保险基金 |
交通、食宿费 |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康复治疗费 |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工伤医疗期工资 |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 用人单位 |
生活护理费 |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辅助器具费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伤残津贴 |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 用人单位 | |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江西省标准 五级21个月、六级18个月、七级14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5个月的本人工资。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依据:《江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江西省标准 五级32个月、六级28个月、七级18个月、八级13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江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 用人单位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4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13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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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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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南昌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0791-86631724
南昌市工伤保险待遇办事指南地址(网址):http://rsj.nc.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南昌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南昌市工伤赔偿案例
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赣0124民初1075号
原告:南昌市梁房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江西法剑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住进贤县。
委托代理人:熊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进贤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南昌市梁房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梁房水泥公司)与被告刘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房水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被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房水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进贤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年5月2日所作出的进劳人仲字(2016)第51号裁决书,按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工伤待遇;2、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保留劳动关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自2013年11月在原告处从事驾驶员工作,2014年4月9日,被告驾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并评定为七级伤残。进贤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进劳人仲字(2016)第51号裁决书的裁决是错误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对本人工资的规定,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在仲裁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出具了被告从入职到出现事故期间的每月工资表,而裁决书认定被告月平均工资仅凭被告出具的一份书面证明,完全错误,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刘某辩称,1、不同意保留劳动合同关系;2、要求依法结算工伤保险待遇。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自2013年11月起受原告聘请从事驾驶员工作,2014年4月9日,被告驾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自此被告未再在原告处上班。被告在本次事故中造成的伤害经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局2014年12月26日认定系因工受伤,工伤认定决定书号:洪人社工伤认定字(2014)进贤县第(086)号。2016年12月6日,原告的损伤经南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评定原告的伤残为七级。后被告向进贤县劳动和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进贤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2日作出进劳人仲字(2016)51号《仲裁裁决书》。原告不服该裁决书向本院起诉并提出前列诉讼请求。
另查明:原、被告均认可工资每月发放至被告的银行卡里,原告向本院提供了被告在职期间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份的工资表及被告工资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被告的工资情况具体为:2013年11月工资1981元,2013年12月工资5211元,2014年1月工资4396元,2014年2月工资1539元,2014年3月工资4657元,2014年4月工资2350元。被告却向本院提供了一份2014年5月19日原告公司出具的证明,该证明载明以下内容:兹有我公司刘某于2013年11月8日聘请公司驾驶员一职,系我公司正式员工,其每月月工资伍仟柒佰元。原告对该证明作了说明:当时被告找到董事长要按揭买房,需证明其收入情况。出了这事以后,董事长不同意开,但经被告请求还是开了。被告对该证明作了说明:当时由于被告出了交通事故,为了证明自己的误工损失情况,找到单位,由单位出具的证明。交通事故中有一项是误工费。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工资数额如何认定,按举证责任分配,原告应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被告在岗期间即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份的工资表及被告工资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两份证据能相互吻合,已形成证据链,本院应予采信,故本院认定被告在原告单位工作月均工资为3355元。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其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无法查实。原告提出按被告受伤时的实际月均工资计算被告的工伤保险待遇,合理合法,本院予以采纳。被告提出应按原告出具的证明即月工资5700元计算,从原、被告对证据作出的说明可以看出,该证据存在一定的瑕疵,且原告已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在原告处的实际工资,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原告要求与被告保留劳动关系,被告不同意,原告该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在工作时因受伤而被认定为工伤,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南昌市梁房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的劳动关系。
二、原告南昌市梁房水泥有限公司给付被告刘某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43615元(3355元/月*13月=4361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3875元(3355元/月*25月=83875元)、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43615元(3355元/月*13月=43615元),共计人民币171105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10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南昌市梁房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昌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某某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 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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