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上饶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上饶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上饶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西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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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话少述开始吧。
上饶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上饶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 赔偿标准 | 赔偿机构 |
医疗费 |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伙食补助费 |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工伤保险基金 |
交通、食宿费 |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康复治疗费 |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工伤医疗期工资 |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 用人单位 |
生活护理费 |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辅助器具费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伤残津贴 |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 用人单位 | |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江西省标准 五级21个月、六级18个月、七级14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5个月的本人工资。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依据:《江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江西省标准 五级32个月、六级28个月、七级18个月、八级13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江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 用人单位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4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13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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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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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上饶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上饶市工伤保险待遇办事指南地址(网址):http://www.srsbj.com/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上饶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上饶市工伤赔偿案例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赣1103民初812号
原告江西龙凤轩家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经理
住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余某,江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1964年2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务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江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某律师。
原告江西龙凤轩家俱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颜纯火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余厚银、余凤礼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龙凤轩家俱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余某、被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1月15日,原告收到上饶市广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劳人仲字【2015】第102号《仲裁裁决书》。原告不服该裁决,1、本案被告受伤治疗期间,原告除向被告支付医疗费之外,还向被告支付过1000元用以护理及伙食补助等,这部分应予以扣除;2、被告停工留薪应为住院期间13天,没有相关证明需要休养,同时在出院后不久就到原告处继续工作,所以应减去31天;3、被告的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受伤时上一年度统筹地区即2014年上饶市社保缴费基数计算(1950元/月)。根据相关法律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被告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明其实际工资,按照上一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没有法律依据,同时社保缴费基数是依据职工工资进行计算,按照社保缴费基数计算应当得到法律支持。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原告按2014年上饶市参保基数计算被告各项工伤赔偿款共计人民币65,13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供仲裁裁决书一份证明上述主张。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已向被告支付1000元用以护理及伙食补助与事实不符。原告支付了1000元,但是支付工伤鉴定费用,不是护理费及伙食补助。关于停工留薪期天数问题,被告于2015年5月8日受伤后,住院治疗13天,出院之后,被告继续在家中进行恢复治疗及修养,直到基本康复之后于2016年6月21日又回到原公司继续上班,期间是44天,根据《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从受伤到返回工作岗位的这段时间都应当算作停工留薪期,因此,被告的停工留薪期至少为44天。关于被告工资基数计算标准问题,被告从2014年进入原告公司从事木工工作,工资一直保持在50000元以上,由于种种原因,被告无法提供有效的书面工资证明,被告认为即便无法确定被告的工资,也应当依照被告受伤时上一年度统筹地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519元/月的标准计算。
被告提供以下证据证明上述主张: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上饶平安医院病假证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4年5月16日进入原告江西龙凤轩家具有限公司,从事木工工作,工资按工作班数计算,以借支方式支付。2015年5月8日13时15分许,被告在车间开料时,不慎被开料机锯伤右手,送至上饶市平安医院住院治疗13天,经诊断为右拇指远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期间医疗费原告已支付。2015年7月8日,被告的受伤性质经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5年11月18日被告伤情经上饶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9级伤残。被告受伤前工资已支付。2015年6月21日,被告康复后回原告公司继续上班至2015年11月30日。2016年1月14日上饶市广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广劳人仲字【2015】第102号《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如下:“一、申请人黄某某(本案被告)与被申请人江西龙凤轩家俱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江西龙凤轩家俱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黄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116,127元;三、被申请人江西龙凤轩家俱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黄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5161元,住院护理费1067元;四、被申请人江西龙凤轩家俱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黄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130元;五、申请人黄某某的剩余工资,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实际出勤班数和借支登记,双方核对无误另行支付;五、驳回申请人黄某某的其他仲裁申请。综上,被申请人江西龙凤轩家俱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黄某某各项赔偿合计人民币122,485元。现原告江西龙凤轩家俱有限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认为该裁决书适用工资基数过高,应按月缴费基数1950元计算。被告各项工伤赔偿款共计人民币65,130元,故向法院起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广劳人仲字【2015】第102号《仲裁裁决书》,及被告提供的平安医院病假证明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黄某某与原告江西龙凤轩家俱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黄某某被认定为工伤,应当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者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对己不利后果”。该案中,工资发放记录由原告江西龙凤轩家俱有限公司制作和保管,对被告黄某某工资支付凭证的制作和保存具有法定义务,现原告对仲裁裁决参照被告受伤时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519元/月(赣人社字[2015]252号)为被告工资基数持有异议,应当提供上年度工资发放记录,但未提供,应承担对己不利后果。因此上饶市广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广劳人仲字【2015】第102号《仲裁裁决书》根据被告受伤时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519元/月(赣人社字[2015]252号)为被告工资基数,应予确认。因而对原告要求被告的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受伤时上一年度统筹地区即2014年上饶市社保缴费基数1950元/月计算不予支持。原告认为停工留薪期应为住院13天,但仲裁裁决作出44天停工留薪期,未超《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S62.5标准(赣人社发[2012]49号有关规定。故对停工留薪44天予以确认。原告认为已支付1000元护理及伙食补助,被告承认收到该款,但认为是鉴定费用,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该1000元应认定为护理费及伙食补助中予以剔除。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仲裁法》第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江西龙凤轩家俱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某劳动关系;
二、原告江西龙凤轩家俱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黄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116,127元;
三、原告江西龙凤轩家俱有限公司支付被告黄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5161元,住院护理费67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元);
四、原告江西龙凤轩家俱有限公司支付被告黄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130元;
综上,原告江西龙凤轩家俱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黄某某各项赔偿合计人民币121,485元。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江西龙凤轩家俱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颜某某
人民陪审员 余某某
人民陪审员 余某某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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