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吉林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吉林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吉林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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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话少述开始吧。
吉林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吉林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 赔偿标准 | 赔偿机构 |
医疗费 |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伙食补助费 |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工伤保险基金 |
交通、食宿费 |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康复治疗费 |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工伤医疗期工资 |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 用人单位 |
生活护理费 |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辅助器具费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伤残津贴 |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 用人单位 | |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吉林省标准 五级18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30%。 基数为本人工资。 【依据:《吉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吉林省标准 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1个月,八级9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5个月。 基数为本人工资。 【依据:《吉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 | 用人单位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7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5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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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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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吉林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吉林市人社局网址:http://www.jlsi.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吉林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吉林市工伤赔偿案例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282民初1484号
原告:谭某某,男,1979年6月11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1952年5月18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某某律师。
被告:吉林明达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吉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吉林明达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达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受理,2016年6月23日、2016年7月26日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于福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李某某,被告明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亚珍及其委托代理人秦某某(第二次庭审未到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谭某某诉称:谭某某2013年11月12日在明达公司工作时被机器扎伤,伤后入桦甸市中医院治疗,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被评为九级伤残,现已经过仲裁,谭某某认为仲裁裁决不合理,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明达公司给付工伤赔偿金98718.26元,其中(伤残补费27360.72元,医疗费27360.72元,就业金2128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8240.48元,护理费1985.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交通费832.5元,宿费60元)。
明达公司辩称:不同意谭某某过高的诉讼请求,同意在中止双方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关系的情况下,依法合理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2日,谭某某在明达包装厂工作时右手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中指远节毁损伤,右示指、环指骨远节大部分离断。2013年11月12日至2013年11月27日谭某某在桦甸市中医医院住院16天,二级护理16天,住院期间谭某某花费医疗费24333.73元,由明达公司支付。2014年12月23日桦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桦市人社认定[2014]339号桦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谭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谭某某经吉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谭某某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615.18元。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谭某某领取工资15785元。明达公司没有为谭某某缴纳工伤保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桦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一份、再次鉴定结论通知书一份、桦甸市中医医院住院病历一份、工资表一份、医疗费票据六张、谭某某的陈述及明达公司的答辩。
根据谭某某的起诉及明达公司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谭某某诉讼请求是否予以支持。双方当事人对本案争议焦点无异议和补充。
本院认为,谭某某在工作期间受伤,经桦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属于工伤,应当依法享受工伤待遇。故谭某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现谭某某提出解除合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个月的本人工资)。现由于明达公司没有为谭某某缴纳工伤保险,上述“三个一次性”补助金应由明达公司赔偿给谭某某。谭某某住院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615.18元,低于2012年度桦甸职工平均工资的60%,故谭某某的本人工资应按1814.8元计算。依照《吉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及《吉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规定,谭某某的停工留薪期应为3个月,此3个月工资明达公司已支付,故谭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谭某某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应当按照《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标准结合谭某某住院期间医嘱护理情况计算。结合谭某某的鉴定次数及实际居住情况,本院酌定其交通费为400元、住宿费60元,对谭某某多主张的交通费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三款、第五十条,《吉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吉林明达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原告谭某某48277.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333.2元(1814.8元×9个月)、一次性失业补助金16333.2元(1814.8元×9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2703.6元(1814.8元×7个月)、伙食补助费222.5元(3024.67元÷21.75天×10%×16天)、护理费2225元(3024.67元÷21.75天×16天)、交通费400元、住宿费60元];
二、驳回原告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吉林明达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于某某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某
吉林各地工伤赔偿一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