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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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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辽源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辽源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辽源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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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闲话少述开始吧。


辽源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辽源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吉林省标准

五级18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30%。

基数为本人工资。

【依据:《吉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吉林省标准

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1个月,八级9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5个月。

基数为本人工资。

【依据:《吉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7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5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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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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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辽源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辽源市人社局网址:http://www.jlsi.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辽源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辽源市工伤赔偿案例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402民初752号


原告:董某某,现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吉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源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陈某,处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吉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辽源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环卫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被告环卫处委托代理人王某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某某诉称,原告1970年到被告单位工作,1989年因公负伤造成腰椎弓峡部裂,经劳动部门鉴定为10级伤残,2003年再次劳鉴为7级伤残。2003年-2015年期间,原告工伤部位多次复发住院治疗,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只给原告报销部分药费,其余大部分医疗费用一拖再拖不予报销。2005年原告从被告单位退休,2015年原告工伤部位复发在辽源市中心医院住院9天,伤情好转出院。因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需人照顾,2005年原告退休后,移居北京儿女处居住。2015年8月12日,原告工伤部位再度复发,腰椎滑脱,弓峡部双侧断裂,椎体重度功能障碍,急诊收住北京武警总队二院,手术后出院。待回辽源医保局报销医药费用时,得知被告未为原告参加工伤保险。故诉请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工伤治疗费169244.54元,护理费3846.48元,住院伙食补贴4800.00元,交通费2904.50元。后护理费变更为4597.00元,交通费变更为3104.50元,赔偿伤残补偿金185742.56元,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6000元,以上共计373488.60元。


  被告环卫处辩称,工伤保险条例38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30、32、33条规定的待遇。原告诉称工伤复发需要被告承担各项费用应提供相关鉴定,证明其入院治疗与其工伤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费用过高。医疗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及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3条规定,如果其花费的费用是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医疗费用不属于工伤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各承担50%。护理费、交通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38条规定,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可以享受医药费、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费,并没有护理费和交通费,被告不应承担此二项费用。原告要求的伙食补助费过高,共计住院26天,应为2600元。原告所诉1级护理与伙食补助费不存在关联性。原告要求赔偿律师代理费没有法律依据,被告不予承担。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原告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工伤伤残补助金,与本案所诉事实不符,也没有法律依据。2007年9月28日贵院对原告诉请作出(2007)龙民重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原告属于重复诉讼,应驳回原告的请求。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单位职工,1989年12月,因公负伤造成原告腰椎滑脱,伴双下肢不全瘫。经辽源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0级伤残,2003年再次劳鉴为7级伤残。2005年原告退休,被告未为其参加工伤保险。2015年5月24日,原告因腰5椎体前滑脱合并腰椎管狭窄到辽源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9天,住院期间为2级护理,原告支付医疗费1747.41元。2015年8月12日,原告因腰椎滑脱症住北京武警总队二院住院治疗16天,住院期间为1级护理4天,2级护理12天,原告支付医疗费158729.03元。原告出院后,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中医医院支付换药费131.52元。另原告支付2015年北京积水潭医院门诊医疗费866.46元,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医疗费收据,挂号费收据,辽源市中心医院病历,武警北京市总医院第二医院病历、诊断书、出院诊断书,北京积水潭医院住院证,交通费票据,住宿费收据,劳动鉴定表,伤残证,律师代理费收据,北京地区医疗机构急诊病例手册。


  本院认为,本案系被告未为原告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导致原告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引发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因被告未为原告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此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的经济损失为:1、医疗费,原告提供的辽源市中心医院病历、武警北京市总医院第二医院病历、诊断书、出院诊断书,北京积水潭医院住院证,能够证明原告2015年在辽源市中心医院、武警北京市总医院第二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中医医院支付医疗费为治疗工伤复发,原告的合理医疗费为161474.42元;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原告共住院25天,伙食补助费2500元(25天×100元);3、住院期间护理费,原告住院期间1级护理为4天,2级护理为21天,护理费3598.32元(124.08元×21天+124.08元×4天×2人),以上共计167572.74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就医交通费,因原告并非转院治疗,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伤残补助金、要求被告赔偿律师代理费,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源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赔偿原告董某某因工伤复发支付的医疗费161474.42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5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3598.32元。共计167572.74元:

二、驳回原告董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902元由被告辽源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担3651元,原告董某某负担32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某

人民陪审员 吴 某

人民陪审员 刘某某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丁 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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