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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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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锦州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锦州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锦州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辽宁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立即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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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闲话少述开始吧。


锦州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锦州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辽宁省标准

五级为18个月,六级为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为l1个月,九级为9个月,十级为7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辽宁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辽宁省标准

五级为28个月,六级为24个月,七级为20个月,八级为16个月,九级为l2个月,十级为8个月。

基数为本人工资。

【依据:《辽宁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7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8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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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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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锦州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锦州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锦州市工伤赔偿案例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辽0727民初1259号


原告:刘某某,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被告:辽宁路德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路。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女,198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职员,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女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法律顾问,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

被告:赵某甲,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

被告:杜某,女,1966年5月1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

赵某甲、杜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辽宁路德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德森公司)赵某甲、杜某、高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被告路德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袁某、被告杜某以及赵某甲、杜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81840元、残疾赔偿金48228元,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作为被雇佣人于2015年7月16日17时,在工作地点热带丛林欢乐世界4D影院施工现场灌浆打灰时,从脚手架上跌落,于当日19时被送至中国医大盛京医院集团抚顺医院,被诊断为腰2、4部位腰椎骨折,双跟骨骨折、腰2双侧及腰3左侧腰椎横突骨折,从2015年7月16日至10月20日,住院96天。发生医疗费26594.7元,高某某已经支付。雇佣人路德森公司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签订了雇主责任保险合同,保险单号:ashy7867115q000009n,保险期间2015年3月31日至2016年3月30日。原告经人介绍来赵某甲处联系工作,赵某甲帮高某某招揽工人。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受伤所产生的各项费用。


  被告路德森公司辩称,2015年7月16日原告在小泗水工地施工过程中不慎从5米高的马凳上跌落摔伤的事件属实,但是原告是由于操作过程中要求下面的工作人员赵某乙直接移动脚手架所致,原告违反操作规程,本身存在过错,可以减轻侵权赔偿责任。原告作为从事高空作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熟知该项工作的性质,其未能尽到安全义务,应承担一半的责任。原告受伤后,本公司积极配合将其送医救治,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治疗期间派两名员工护理,并支付了全部的护理费和伙食费等开销。义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结论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鉴定依据的工伤标准,本公司不予认可,要求按照人身保险伤残鉴定标准进行鉴定。本公司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有效期2015年3月31日至2016年3月30日止,本案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本公司申请将保险公司作为本案被告,直接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赵某甲辩称,赵某甲是路德森公司的雇员,在该公司没有具体工作,没有职务,就是带着工人干活,有时候自己也干些杂活,对原告的受伤既没有侵权行为也没有过错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杜某辩称,杜某也是路德森公司的雇员,负责临时雇佣人员的伙食,与原告无接触,对原告受伤也不存在侵权行为,原告的损失与杜某无关,请求驳回对杜某的诉讼。


  被告高某某辩称,2015年7月9日,刘某某来小泗水工地干临时工,按日结算工资。7月16日下午由于他自己操作不当,擅自让下面的工作移动脚手架,导致自己摔伤,事后高某某和赵某甲找人将其送医救治,并垫付了所有医疗费用共计27528.8元,交费原始单据交给了路德森公司冲账。公司安排两个人照顾原告,并每天按100元标准支付了伙食费和营养费,另外还留了1200元备用金。刘某某在工作中自己让下面的工人移动脚手架,导致摔伤,自己应承担大部分责任,公司对工作进行过安全教育,且签订过安全责任状,发放过劳动保护用具,事后公司也一直积极配合治疗、协调赔偿事宜,刘某某自己反复不定,谈好的赔偿又不干了。在抚顺的时候,已经和刘某某说好了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鉴定,后来刘某某说不鉴定,他自己做的鉴定本人不认可,应按人身保险伤残鉴定标准重新鉴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和被告赵某甲、杜某、高某某均系被告路德森公司临时雇佣的雇员,在抚顺小泗水热带丛林世界施工。2015年7月16日下午,刘某某在距离地面约5米高的脚手架上施工时,指挥站在地上的工友移动脚手架,移动过程中刘某某不慎摔下受伤。被告路德森公司将原告送至抚顺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96天,为其支付了医疗费27528.8元,并指派专人护理,支付了住院期间护理费及原告和护理人的伙食补助费。刘某某被诊断为腰2、4腰椎骨折,双跟骨骨折,腰2双侧及腰3左侧腰椎横突骨折。出院后,义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根据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委托,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被告路德森公司对其鉴定标准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本院指定辽希司法鉴定中心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对刘某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重新鉴定,辽希司法鉴定中心于2017年6月28日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刘某某腰2、腰4椎体压缩粉碎性骨折,压缩程度均达1/3以上评定为八级伤残。2、左足跟骨粉碎性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3、右足跟骨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被告路德森公司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一份雇主责任险,有效期2015年3月31日至2016年3月30日止,其中医疗费限额5万元,伤残限额50万元,误工费限额1万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住院病志、司法鉴定意见书、医疗费收据、保险单、保险询问笔录、保险单明细表、陈述笔录等证据在案为凭,并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刘某某作为被告路德森公司的雇员,在工作中摔伤致残,应由雇主被告路德森公司予以赔偿。原告要求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因被告路德森公司已经实际支付了上述费用,故不予支持。原告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所参照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而本案非劳动关系,应参照鉴定时适用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依照辽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伤残赔偿金为77164.8元(12057元×20年×32%),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按照每日120元标准给付误工费,因其无固定收入且不能提供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证明,不予支持,应以其户籍为标准计算致原告主张的起诉前11个月,金额为11052.25元(12057元÷12个月×11个月)。被告赵某甲、杜某、高某某同为路德森公司的雇员,对原告受伤致残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宁路德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03217.05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79元,鉴定费3000元,合计6579元,由被告辽宁路德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255元,原告刘某某负担13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许某某

审 判 员  季某某

人民陪审员  沈 某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丁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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