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营口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营口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营口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辽宁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立即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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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话少述开始吧。
营口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营口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 赔偿标准 | 赔偿机构 |
医疗费 |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伙食补助费 |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工伤保险基金 |
交通、食宿费 |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康复治疗费 |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工伤医疗期工资 |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 用人单位 |
生活护理费 |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辅助器具费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伤残津贴 |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 用人单位 | |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辽宁省标准 五级为18个月,六级为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为l1个月,九级为9个月,十级为7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辽宁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辽宁省标准 五级为28个月,六级为24个月,七级为20个月,八级为16个月,九级为l2个月,十级为8个月。 基数为本人工资。 【依据:《辽宁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条。】 | 用人单位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7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8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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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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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营口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营口市工伤保险办事指南地址(网址):http://lnyk.lss.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书;
2、职工工伤待遇审批表;
3、工伤鉴定申请表;
4、工伤鉴定等级表;
5、企业职工因工伤残待遇证书;
6、职工因工伤亡、保险待遇通知单。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营口市工伤赔偿案例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大南民初字第01028号
原告大石桥市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石桥管理区胜利街前进里。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某某,男,198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工人。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石桥市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石桥市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被告汪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志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石桥市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工伤待遇纠纷一案,因不服大劳人仲裁字(2015)第92号裁决书,现依法提起诉讼。一、原告承包建筑的不夜城工程涉及的木工劳务,是由案外人王运彪来承揽完成的。被告系王运彪自己雇佣,其工资由王运彪发放,且事实为被告只在该工地工作了二天即受伤,其根本还未开到劳动报酬。再联系到被告挣的是计件工资,活多时每天工作10多个小时能够多挣一点,活少时就挣的少,无活时分文收入也没有。再结合建筑行业每年只能施工半年的实际情况,仲裁偏听偏信被告的单方主张,认定被告伤前的月工资为6000.00元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故原告认为应当按照营口市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301元的工资标准,来计算被告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二、仲裁认定被告停工留薪期间为11个月零13天没有事实根据。这是因为被告住院只为34天,再加上被告出院诊断注明的休息期间,才是被告合情合理合法的停工留薪期间。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颁发的GB/T521-200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10.2.19跟、距骨骨折、误工损失日只为140日”。在此前提下仲裁认定被告的停工留薪期达到11个月零13天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恳请法庭予以纠正。综上,请法庭详查事实,依法按照营口市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301.00元的工资标准来计算被告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请求依法认定原告的停工留薪期间只为住院的34天和出院诊断注明的休息期间,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汪某某辩称,答辩人认为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一、答辩人的日工资为300.00元。根据劳社部《关于职工全年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计算问题的通知》第二项的规定,我国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折算答辩人的月工资为6,525.00元,仲裁认定答辩人的月工资为6,000.00元,符合工资折算的规定。此外,依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该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等相关规定,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月工资标准负有举证的义务,但被答辩人在仲裁开庭时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仲裁因此认定答辩人主张月工资6,000.00元成立,有事实依据,同时也符合法律的规定。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根据本条的规定,在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前,都应当继续发放原待遇。根据本条的规定,在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前,都应当发放原待遇,即因工受伤后到评定伤残等级前没有超过12个月的期间都应视为停工留薪期,答辩人受伤至伤残评定之日共计11个月13天,没有超过12个月,仲裁认定答辩人的停工留薪期为11个月零13天并无不当,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综上,答辩人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初,原告招用被告从事木工工作,月工资6,000.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未为被告缴纳工伤劳动保险费。2013年11月17日9时许,被告在工作时不慎摔伤左脚,致左距骨骨折,左内踝三角韧带撕裂,左踝软组织挫伤。被告受伤后入住大石桥市陆合医院进行治疗,共住院34天,由被告自行雇人护理,原告为被告支付医疗费用1,000.00元,被告自行垫付医疗费用4,658.60元。2014年7月7日原告申报工伤认定,大石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汪某某所受伤为工伤,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大石桥市人民法院、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14年10月30日,营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汪某某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八级。2015年5月21日,被告向大石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裁决申请人依法享受工伤待遇288,950.00元。大石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1日作出大劳人仲裁字(2015)第9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6,600.0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96,000.00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96,000.00元。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69,586.00元。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垫付工伤医疗费4,658.60元。六、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伙食补助费人民币833.00元。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护理费人民币3,980.00元。以上一至七项被申请人277,296.60元。扣除被申请人已支付申请人的工伤医疗费1,000.00元,被申请人还需支付申请人共计人民币276,296.60元。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完毕。八、申、被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原告对此裁决不服,于2015年7月13日诉至法院,请求处理。另查明,营口市2014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301.00元。被告受伤后再未到原告处上班,原告也再未向被告支付工资。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以及当事人举证大石桥市陆合医院住院病案、大石桥市陆合医院出具辽宁省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收据、工伤决定书、伤残鉴定通知书、证人证言等在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1、被告工资以多少数额认定为宜。2、误工时间按什么标准计算为宜。现评析如下:
1、被告工资以多少数额认定为宜。诉讼中,原告举证证人证言证明被告日工资300.00元,仲裁认定6,000.00元每月并无不当。但庭审查明,被告系社会零散打工人员,按工作日计算收入,且收入情况随市场变化而变化。故仲裁裁决以6,000.00元每月计算原告工资收入,标准过高,原告主张按营口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301.00元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2、误工时间按什么标准计算为宜。仲裁裁决认定被告停留薪期工资计算至伤残鉴定前一天,但医院诊断明确表明被告休息日期为4个月零5天,故仲裁认定日期过长,应以医院诊断标准计算为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大石桥市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汪某某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52,708.53元。(壹拾伍万贰仟柒佰零捌元伍角叁分)。(明细表附后)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元(壹拾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滕 某
代理审判员 孙某某
人民陪审员 汪 某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某某
赔偿明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36,311.00元(计算标准:3301元/月×11个月=36,311.00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36,311.00元(计算标准:营口市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301元/月×11个月=36,311.00元)。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96,000.00元(计算标准:3301元/月×16个月=52,816.00元)。
4、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17,870.93元。(计算标准:3301元/月×5个月+3301元/月÷21.75天×9天=17870.93元)。
5、被告垫付工伤医疗费人民币4,658.60元。
6、伙食补助费人民币833.00元。(计算标准:24.5元/天×34天=833.00元)。
7、护理费3,908.00元。(计算标准:3301元/月×1个月+3301元/月÷21.75天×4天=3,908.00元)。
以上金额共计:¥15,2708.53元。(壹拾伍万贰仟柒佰零捌元伍角叁分)。
辽宁各地工伤赔偿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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