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铁岭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铁岭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铁岭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辽宁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立即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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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话少述开始吧。
铁岭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铁岭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 赔偿标准 | 赔偿机构 |
医疗费 |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伙食补助费 |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工伤保险基金 |
交通、食宿费 |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康复治疗费 |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工伤医疗期工资 |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 用人单位 |
生活护理费 |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辅助器具费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伤残津贴 |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 用人单位 | |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辽宁省标准 五级为18个月,六级为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为l1个月,九级为9个月,十级为7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辽宁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辽宁省标准 五级为28个月,六级为24个月,七级为20个月,八级为16个月,九级为l2个月,十级为8个月。 基数为本人工资。 【依据:《辽宁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条。】 | 用人单位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7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8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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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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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铁岭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铁岭市工伤保险办事指南地址(网址):http://www.lntl.hrss.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审核表》——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缴费工资确认;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
(4)工伤证、身份证复印件;
(5)参保单位的工伤事故报告、缴费凭证;
(6)单位全称、单位开户行、单位帐号、单位联系电话信息等。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铁岭市工伤赔偿案例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辽1282民初800号
原告:孙某某,男,住开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系原告女儿),女,住开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某,系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原市金河劳务有限公司。
地址:开原市长征街54-3。
法定代表人:石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富某某,系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开原市金河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任某某、被告开原市金河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富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依法给付工伤保险待遇1.停工留薪期工资47520元;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540元;3.伤残津贴按照每月1584元计算;4.生活护理费要求一次性给付15年的,共计237600元;5.基本养老金待遇,要求一次性给付14年,共计221760元;6.假肢及保修费,适应性功能锻炼费用,已经发生21350元,要求更换5次,共计106750元。每年保修费2135元,按照15年计算,合计32025元。按照法律规定40天锻炼费用3万元;7.第三人未支付医疗费用67798.05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3年6月1日指派原告到益海嘉里提供装车服务,因益海嘉里工作的电瓶车墩带断裂导致货物坠落,将原告砸伤,现被评定为二级残疾,已定型。业已经过第三人损害赔偿诉讼。就工伤赔偿,因不服开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故诉至法院。
被告开原市金河劳务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在益海嘉里工作时受的伤,这一事故中被告是用人单位,益海嘉里是用工单位,法律上或者认定原告同益海嘉里是雇佣关系,或者认定原告与被告是劳动关系,不应按两个赔偿标准重复赔偿。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益海嘉里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已判决并生效,赔偿款60余万元已经由被告给付完毕。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于2013年6月1日指派原告到辽宁益海嘉里地尔乐斯淀粉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装车服务(以下简称益海嘉里科技公司),日工资为80元/天。同日晚上6时许,因益海嘉里科技公司工作的电瓶车墩带断裂导致货物坠落,将原告砸伤。被告未为原告办理工伤保险。原告于2014年1月7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益海嘉里科技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014年6月18日,经开原市人民法院(2014)开民一初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益海嘉里科技公司赔偿原告孙某某医药费134264.68元、误工工资21440元(80元×268天)、住院护理费23243.96元(90.46元×226天+2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95元(15元×41天+20元×199天)、营养费4595元(15元×41天+20元×199天)、交通费8000元、残疾赔偿金187680元(9384元×20年×100%)、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二次手术费8700元、定残后护理费183195元(12213元×15年)、鉴定费2550元,共计598263.64元,该赔偿款已履行完毕。2015年4月27日,经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铁市人工认字20150131号工伤决定书认定原告为工伤。2016年5月21日,经铁岭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通知单,原告符合工伤三级伤残,大部分护理依赖,配假肢。2017年3月17日,经开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劳仲案字【2016】79号裁决书裁决由被告赔偿原告各项工伤待遇。原告不服裁决,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于2014年4月14日至5月27日在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住院治疗,行右大腿截肢术及术后清创缝合术,花医疗费60719.35元。后因截肢术后残端感染于2014年12月24日至2015年1月12日在开原市中心医院做截肢断面清创花费医疗费7078.70元。于2016年6月29日在沈阳佳奥假肢矫形康复中心安装右大腿假肢花费21350元。原告孙某某月平均工资为1980元。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在获得第三人赔偿后,构成工伤的,仍有权请求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现原告在工作中受伤,经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原告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因被告未为原告办理工伤保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规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侵权第三人尚未给付的医疗费、安装假肢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扣除已经由用工单位益海嘉里科技公司支付的268天折算为9个月的误工工资)、生活护理费(自2016年5月21日起按月支付,应扣除已经由用工单位益海嘉里科技公司支付的护理费183195元折算到月为1017.75元/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自2015年6月1日起按月支付,应扣除已经由用工单位益海嘉里科技公司支付的伤残津贴折算到月为782元/月)。关于原告主张的今后安装假肢及保修费、适应性功能锻炼费用等,因今后治疗费用尚未实际发生,待实际费用发生后,可另案诉讼。关于原告主张的基本养老金待遇一节,因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对原告的该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开原市金河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孙某某医疗费共计67798.05元、安装假肢费用2135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29700元(1980元/月×(24个月-9个月));
三、被告自2016年5月21日起每月支付原告生活护理费302.25元(3300元/月×40%-1017.75元/月);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540元(1980元/月×23个月);
五、被告自2015年6月1日起每月支付原告伤残津贴802元(1980元/月×80%-782元/月),至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止;
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某
审 判 员 韩某某
代理审判员 李 某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仇某某
辽宁各地工伤赔偿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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