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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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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吴忠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吴忠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吴忠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宁夏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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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吴忠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职业病工伤在此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三十。

【依据:《宁夏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宁夏标准

一级三十五个月,二级三十二个月、三级二十九个月,四级二十六个月,五级二十二个月,六级十九个月,七级十五个月,八级十二个月,九级九个月,十级六个月。

职业病工伤在此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三十。

基数为本人工资。

【依据:《宁夏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宁夏标准

一级三十五个月,二级三十二个月、三级二十九个月,四级二十六个月,五级二十二个月,六级十九个月,七级十五个月,八级十二个月,九级九个月,十级六个月。

职业病工伤在此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三十。

基数为本人工资。

【依据:《宁夏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6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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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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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吴忠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吴忠市人社局网址:http://rsj.wuzhong.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吴忠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吴忠市工伤赔偿案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青民初字第1643号


原告:江苏省旭日冶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某,男,1990年10月生于宁夏中卫市,汉族,大专文化,系该公司职工,住中卫市,特别授权。

被告:宋克才,男,1982年3月生于宁夏同心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同心县。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江苏省旭日冶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克才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魏新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潘某、被告宋克才及其委托代理人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我公司承建了宁夏普华冶金制品有限公司的热炉除尘工程。施工过程中,我公司雇佣被告从事劳务,日工资为195元,按日计付,双方形成劳务关系。2013年12月7日,被告在工作中受伤,我公司为被告支付了医疗费。被告治愈后,再未到我公司上班。2014年9月22日,被告向青铜峡市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仲裁委开庭后裁决:一、本裁决书生效后双方劳动关系依法解除;二、本裁决书生效后的15日内,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各项工伤待遇105931.3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事项。我公司认为,被告与我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之伤不属于工伤,仲裁委认定事实和裁决结果错误,现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各项工伤待遇105931.3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2013年10月,我到原告承接的宁夏普华冶金制品有限公司热炉除尘工程从事电焊工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日工资195元。2013年12月7日10时,我在安装管子时,管子突然滑落,将我的左手中指第一指节砸断,造成我受伤,我当即被送往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急救,诊断为:左手中指远端缺损。住院期间,原告支付了医疗费。2014年1月20日,我向青铜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我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4年2月25日,仲裁委做出裁决:依法认定我与原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4年3月16日,我向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认定我的损伤属于工伤。2014年9月2日,经吴忠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我属十级伤残。2014年9月22日,我向青铜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要求:一、解除劳动关系;二、要求原告给予以下工伤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35100元(5850元×6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950元(5850元×7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5100元(5850元×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100元(5850元×6个月)、生活费6000元(200元×30天)、护理费3000元(100元×30天)、医疗费350.3元、营养费2000元(50元×40天)、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200元,以上共计158800元。仲裁委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仲裁裁决:一、本裁决书生效后双方劳动关系依法解除;二、本裁决书生效后的15日内,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各项工伤待遇105931.3元,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9386元(4198元×7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188元(4198元×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198元×6个月);停工留薪工资25188元(4198元×6个月);医疗费181.3元;伤残鉴定费2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400元(80元×5天);交通费20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事项。我认为仲裁委的裁决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提交证据有:1、青劳人仲字(2014)03号仲裁裁决书1份,以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青工伤认字(2014)5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1份,以证实被告属工伤;3、吴劳鉴发(2014)7号文件1份,以证实被告之伤属10级伤残;4、门诊费发票9张,以证实被告花费医药费181.3元和鉴定费212元。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经审核,被告提交的证据均符合证据的有效要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被告到原告承接的宁夏普华冶金制品有限公司热炉除尘工程从事电焊工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日工资195元。2013年12月7日10时,被告在安装铁管子时,管子突然滑落,将被告的左手中指第一指节砸断,造成被告受伤,被告当即被送往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急救,诊断为:左手中指远端缺损。住院治疗5天,原告支付了被告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出院后,被告在门诊2014年1月20日,被告向青铜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4年2月25日,仲裁委做出裁决:依法认定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4年3月16日,被告向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认定被告的伤害属于工伤。2014年9月2日,经吴忠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被告属十级伤残。2014年9月22日,被告向青铜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要求:一、解除劳动关系;二、要求原告给予以下工伤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35100元(5850元×6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950元(5850元×7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5100元(5850元×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100元(5850元×6个月)、生活费6000元(200元×30天)、护理费3000元(100元×30天)、医疗费350.3元、营养费2000元(50元×40天)、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200元,以上共计158800元。仲裁委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仲裁裁决:一、本裁决书生效后双方劳动关系依法解除;二、本裁决书生效后的15日内,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各项工伤待遇105931.3元,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9386元(4198元×7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188元(4198元×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198元×6个月);停工留薪工资25188元(4198元×6个月);医疗费181.3元;伤残鉴定费2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400元(80元×5天);交通费20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事项。


  另查明,被告出院后,支付门诊医疗费181.3元,支付鉴定费212元。被告的月工资为195元×21.75天=4241元。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承接的工程工地从事工作,与原告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被告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事故受伤,与原告就工伤待遇协商未果后离开原告公司,被告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应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主张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不属工伤、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之伤属10级伤残,原告应支付被告7个月本人月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个月本人工资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及6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待遇。被告工作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在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原告应按原工资支付被告6个月的工资。被告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鉴定费属于工伤保险支付范围,原告应按实际花费数额支付。护理费以被告实际住院天数5天按当时农民工日平均工资80.3元计付。交通费酌情考虑200元。伤残鉴定费依据正式发票支付21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列》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江苏省旭日冶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克才之间的劳动合同;

二、原告江苏省旭日冶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宋克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9687元(4241元×7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446元(4241元×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446元(4241元×6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25446元(4241元×6个月)、医疗费181.3元、护理费401.5元(80.3元×5天)、交通费200元、伤残鉴定费212元,共计107019.8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申请费1120元,由原告江苏省旭日冶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审判员  魏某某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某某


(2014)青民初字第1643号民事判决书附件

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工伤保险条列》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时限由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按照受伤部位的常规治疗期限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后予以确定。

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停工留薪期满,用人单位应当为工伤职工安排适当工作;确因伤情不能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以工伤职工受伤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费,待评定伤残等级后,按照《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停工留薪期的具体确定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工伤职工在救治期间需要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用人单位派人护理或者雇用人员护理。

第三十一条工伤职工经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协议,解除劳动关系。

职工按照前款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按照《条例》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外,还享受以下工伤待遇:

(一)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十五个月,八级十二个月,九级九个月,十级六个月。

(二)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十五个月,八级十二个月,九级九个月,十级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宁夏各地工伤赔偿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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