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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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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固原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固原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固原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宁夏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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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闲话少述开始吧。


固原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固原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职业病工伤在此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三十。

【依据:《宁夏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宁夏标准

一级三十五个月,二级三十二个月、三级二十九个月,四级二十六个月,五级二十二个月,六级十九个月,七级十五个月,八级十二个月,九级九个月,十级六个月。

职业病工伤在此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三十。

基数为本人工资。

【依据:《宁夏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宁夏标准

一级三十五个月,二级三十二个月、三级二十九个月,四级二十六个月,五级二十二个月,六级十九个月,七级十五个月,八级十二个月,九级九个月,十级六个月。

职业病工伤在此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三十。

基数为本人工资。

【依据:《宁夏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6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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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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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固原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固原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固原市工伤赔偿案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宁0402民初1833号


原告:马某某,男,生于1980年2月25日,回族,宁夏泾源县人,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固原市某某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银川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前为银川三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宁夏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某某,男,生于1962年11月11日,汉族,宁夏彭阳县人,农民,住固原市彭阳县。

上列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宁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

被告:石某某,男,生于1972年8月30日,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农民,住甘肃省甘谷县。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银川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三建”)、安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被告安某某于同年4月20日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等级以及丧失劳动能力进行重新鉴定,同年7月20日宁夏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重新鉴定,后本院依原告申请追加石某某为本案被告,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某,被告银川三建、安某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12627.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15天×100元/天)、护理费1676.7元(15天×111.78元/天)、误工费30000元(100天×300元/天)、交通费200元、鉴定费400元、残疾赔偿金50372元(25186元/年×20年×10%)、被抚养人生活费48408.9元、被赡养人生活费8134.4元,共计153319.25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银川三建于2013年中标固原市西南新区裕丰苑安置房建设工程,并于同年7月将1标段15号、16号楼及地下车库施工工程发包给被告安某某,后原告经工友介绍到该工程木工工地干活,约定每天工资为300元,工资由被告安某某发放。2014年9月9日,原告在工作中左手中指不慎被电锯锯伤,之后原告被工地项目负责人安玉武即被告安某某之子送往固原市人民医院治疗,后被转往中国人民解放军宁夏军区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示中指切割伤伴血管神经肌腱损伤,原告住院治疗15天。后原告申请工伤认定,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6)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原告所受之伤为工伤。2016年10月28日,原告的伤情经固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为此,原告向固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后,原告提起诉讼,诉讼中工伤认定书经贵院(2015)原行初第4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故我方按本案案由提起诉讼。因被告银川三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三被告应连带赔偿原告的损失。


  被告银川三建辩称,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公司的诉讼请求。我公司将工程发包给被告安某某,被告安某某又将工程轻工(木工)分包给被告石某某,被告石某某与原告之间系劳务关系,原告因自身过错行为造成受伤,其适格的赔偿主体为被告石某某。


  被告安某某辩称,我与原告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请求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请请求。2013年7月16日我与被告银川三建就固原市西南新区裕丰苑安置房建设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通过承包合同》。2014年5月10日,我与被告石某某签订《模板分项工程劳务发包合同》,将该工程模板分包给他。我没有雇佣原告马某某从事工程作业,我们之间没有形成劳务关系,原告也不属于工伤,该事实已经贵院生效判决确定。原告提出伤残赔偿费用依据违法,本案非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而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告按照固原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依据《劳动能力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作出的伤残等级评定书因适用标准依据错误不能作为原告伤残程度定案依据。


  被告石某某未提出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到庭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原告提供的住院病案首页、诊断证明、出院通知书、宁夏军区医院住院医疗费收据及该院的门诊收费票据、鉴定费票据、结婚证、马某某及妻子孩子的户口簙、证明和被告银川三建提供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及被告安某某提供的《模板分项工程劳务发包合同》、(2015)泾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2015)原民初字第2407号民事判决书、固政复决字(2016)第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015)原行初第46号行政判决书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本案事实,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提供的固原市人民医院门诊收费票据,因距本起事故发生后原告治疗伤情的时间较长,且并无相关医嘱予以印证,本院不予确认;对于原告提供的固原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GB/T16180-2014)标准之5.10.2.13条规定作出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书,因被告安某某提出重新鉴定后,已经宁夏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619)的规定重新鉴定,该重新鉴定所根据的依据能够适用于提供者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本院对该重新鉴定结论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初次伤残鉴定结论不予采信;对于原告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因系该起事故发生后所签订,本院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对于本案双方争议的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银川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前为银川三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于2013年经招投标中标了固原市西南新区裕丰苑安置房建设工程,并于同年7月16日将该工程1标段15#、16#楼及地下车库施工工程发包给被告安某某,由被告安某某的儿子安玉武负责工地施工。后安玉武又将15#、16#楼工程模板(木工)分包给实际施工人被告石某某。后原告马某某经工友林宏介绍给被告石某某干木工活。2014年9月9日,原告在工地施工时不慎将其左示中指被电锯切割致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宁夏中国人民解放军宁夏军区医院进行住院治疗15天,花费医疗费12516.25元(包括该部分医疗费被告石某某共垫付14100元),经诊断,原告的伤情为左示中指切割伤伴血管神经肌腱损伤。2015年5月5日,经固原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GB/T16180-2014)标准之5.10.2.13条规定原告左手示、中指切割伤伴神经血管肌腱损伤为十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10%,为此原告花去鉴定费400元。诉讼中,被告安某某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及丧失劳动能力提出重新鉴定,经宁夏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619)的规定重新鉴定,原告”左手损伤、手功能丧失程度”构成十级伤残。


  另查明,2015年5月18日,经马某某申请,固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固劳人仲字(2015)82号仲裁裁决书,确定马某某与银川三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裁决后银川三建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2015)原民初字第2407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同年6月19日,马某某向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中止了该工伤认定程序,恢复后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固人认字(2016)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马某某之伤系工伤,银川三建不服该决定后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固原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固政复决字(2016)第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固人认字(2016)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银川三建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1月7日作出(2015)原行初第4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了固人认字(2016)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固政复决字(2016)第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现原告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起诉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马某某经人介绍在被告石某某承包的涉案工程工地干木工活,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对于原告在工地施工时因不慎将其左示中指切割受伤所造成的损害,应由被告石某某赔偿,被告银川三建作为承包人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被告安某某及被告安某某的儿子即分包工地施工负责人安玉武又将部分模板(木工)再分包给不具施工资质的被告石某某,被告银川三建、安某某应当与被告石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石某某作为雇主应对施工安全负责,原告在施工受伤过程中忽视了对自身安全的注意谨慎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减轻被告石某某的责任,综合全案及双方各自的过错,对于原告的损害本院酌情确定由被告石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己承担30%的责任较为适宜。对于原告的具体损失本院核定如下:对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以本院认定的有效医疗费票据为凭,予以支持12542.25元;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误工费,根据原告的误工时间并参照其实际从事的行业,本院酌情予以支持12575元;本案被扶养人有数人,其中被抚养人马思蕊的出生距本起事故发生较长,被赡养人马永梅在事故发生时尚未丧失劳动能力,故对于该二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支持,因原告系农业户口,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佐证其长期居住于城镇,因此,对于其他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应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予以支持21037.22元;对于交通费,因原告并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以上各项损失有医疗费12542.25元、误工费12575元、护理费1676.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残疾赔偿金(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71409.22元、鉴定费400元,合计100103.17元。以上原告的损失,由被告石某某按70%的责任承担70072元,下余损失由原告自己承担。被告石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抗辩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原告马某某的损害系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被告石某某应予赔偿,被告银川三建、安某某亦应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的部分诉请理由成立,本院对该部分诉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二十三条第一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马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70072元(被告石某某已垫付14100元),被告银川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安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8元,减半收取计1683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505元,由被告银川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安某某、石某某负担11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苟某某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 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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