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中卫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中卫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中卫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宁夏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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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话少述开始吧。
中卫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中卫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 赔偿标准 | 赔偿机构 |
医疗费 |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伙食补助费 |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工伤保险基金 |
交通、食宿费 |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康复治疗费 |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工伤医疗期工资 |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 用人单位 |
生活护理费 |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辅助器具费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职业病工伤在此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三十。 【依据:《宁夏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伤残津贴 |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 用人单位 | |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宁夏标准 一级三十五个月,二级三十二个月、三级二十九个月,四级二十六个月,五级二十二个月,六级十九个月,七级十五个月,八级十二个月,九级九个月,十级六个月。 职业病工伤在此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三十。 基数为本人工资。 【依据:《宁夏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宁夏标准 一级三十五个月,二级三十二个月、三级二十九个月,四级二十六个月,五级二十二个月,六级十九个月,七级十五个月,八级十二个月,九级九个月,十级六个月。 职业病工伤在此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三十。 基数为本人工资。 【依据:《宁夏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 | 用人单位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6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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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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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中卫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中卫市人社局网址:http://www.zwhrss.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中卫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中卫市工伤赔偿案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中宁民初字第2020号
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75年4月29日,汉族,初中文化,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委托代理人董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宁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县。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锰业)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田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董某、被告天元锰业的委托代理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公司职工。2013年6月18日,原告在工作中受伤,被中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3年8月37日,经中卫市劳动能力鉴定事务中心鉴定,原告的停工留薪期为11个月,2014年7月2日,经中卫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属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医疗费、护理费及三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2015年8月24日,原告向中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该院以原告的申请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现起诉要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2、被告支付原告工伤待遇共计81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0500元(4500元/月×9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500元(4500元/月×9月));3、被告向工伤经办机构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4076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0500元(4500元/月×9月)+劳动能力鉴定费260元);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对原告所述的事实无异议。原告停工留薪期满后,我公司通知原告上班,原告一直未到我公司报到,我公司已经按照公司制度以原告自动离职处理。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已过仲裁时效,我公司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于2015年9月6日向原告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偿金40500元。原告的工资为4100元/月,其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错误。因该案已过仲裁时效,对原告的其他损失不予赔偿。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公司职工,月工资为4100元。被告为原告交纳了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为4500元/月。2013年6月18日,原告在工作中受伤,被中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3年8月37日,经中卫市劳动能力鉴定事务中心鉴定,原告的停工留薪期为11个月,2014年7月2日,经中卫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事故发生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医疗费、护理费及三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告至今治疗尚未终结。2015年8月24日,原告向中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中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原告的申请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中卫市劳动能力鉴定事务中心《关于确定李云鹏等17名因工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的通知》、中卫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吴学珍等93名职工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通知》、中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各一份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为证,经庭审质证,本院审核,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上班,被告至今未书面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双方仍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现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在上班期间因公受伤,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虽规定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但并无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仲裁时效起算点的具体规定,结合本案,原告虽做出了伤残等级鉴定,但至今治疗尚未终结,本案仲裁时效应以原告治疗终结日起算,且被告2015年9月6日仍向原告支付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故本案原告的申请并未过仲裁时效,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仲裁申请应得到支持。因被告已经支付原告3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故原告主张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其受伤前月工资4100元/月再计算8个月,共计32800元;原告主张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500元(4500元/月×9个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被告应支付原告工伤保险待遇73300元。原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劳动能力鉴定费由被告协助原告向社保机构核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被告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73300元,并协助原告向社保部门申请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劳动能力鉴定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不主动履行本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员 田 某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林某某
宁夏各地工伤赔偿一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