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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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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天津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天津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天津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天津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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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闲话少述开始吧。


天津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天津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天津市标准

五级伤残为12个月,六级伤残为10个月,七级伤残为8个月,八级伤残为6个月,九级伤残为4个月,十级伤残为2个月。

基数为天津市平均工资。

【依据:《天津市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天津市标准

五级伤残为18个月,六级伤残为15个月,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9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3个月。

基数为天津市平均工资。

【依据:《天津市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2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3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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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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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伤赔偿清单


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天津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天津市人社局网址:http://www.tj.lss.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天津市工伤赔偿案例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津01民终24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天乙型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天津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天津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天乙型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8民初8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天乙型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重新核算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数额;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过高,应重新核定。


  王某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一审判决确定的各项数额无误。王某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天津市天乙型钢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重新核算王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天津市天乙型钢有限公司按法院核算的工伤保险待遇给付王某;2、诉讼费由王某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某于2015年3月入职天津市天乙型钢有限公司,系打包工,月平均工资1606.88元。天津市天乙型钢有限公司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11月29日,王某在工作中致伤。2016年4月6日,静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某为工伤,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其中不稳定期1个月,恢复期3个月,自2015年11月29日至2016年3月28日。2016年5月27日,静海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王某鉴定为伤残十级。王某受伤后,天津市天乙型钢有限公司支付了生活费1585元。王某伤后未回厂工作,2016年7月9日,王某与天津市天乙型钢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016年10月12日,本案王某向天津市静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6年11月11日,该委员会作出津静劳人仲案字(2016)第725号裁决书,裁决天津市天乙型钢有限公司支付王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681.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88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83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1246.4元,共计55647.6元,扣除天津市天乙型钢有限公司已经给付的生活费1585元,天津市天乙型钢有限公司再支付王某54062.6元。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天津市天乙型钢有限公司未为王某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王某依法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天津市天乙型钢有限公司支付。一、关于王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依据。由于王某的月平均工资1606.88元低于其发生工伤事故上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故一审法院依照上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月平均工资,即2811.6元。王某的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天津市天乙型钢有限公司应向王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为11246.4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工伤伤残等级为十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职工本人工资,天津市天乙型钢有限公司应向王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9681.2元。二、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依据。应当以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上一年度即2015年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944元为标准计算赔偿数额。根据王某的伤残等级,天津市天乙型钢有限公司应向王某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988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4832元。一审法院判决:天津市天乙型钢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王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681.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88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83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1246.4元,以上合计55647.6元,扣除天津市天乙型钢有限公司已经给付的生活费1585元,天津市天乙型钢有限公司再支付王某54062.6元。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天津市天乙型钢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上诉人天津市天乙型钢有限公司认为一审法院核定的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各项数额过高,但并未举证予以反驳,故其主张,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天津市天乙型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天乙型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某某

代理审判员  刘某某

代理审判员  刚某某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姜某某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延伸阅读:各省详细的一至十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含工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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