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安徽省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安徽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安徽省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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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话少述开始吧。
安徽省工伤赔偿标准
一、安徽省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 赔偿标准 | 赔偿机构 |
医疗费 |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伙食补助费 |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工伤保险基金 |
交通、食宿费 |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康复治疗费 |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工伤医疗期工资 |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 用人单位 |
生活护理费 |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辅助器具费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伤残津贴 |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 用人单位 | |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安徽省标准 五级伤残为24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七级伤残为10个月,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安徽省标准 五级伤残为40个月,六级伤残为34个月,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 用人单位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4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5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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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安徽省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安徽省人社局网址:http://www.ah.hrss.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安徽省工伤赔偿案例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皖0102民初968号
原告(另案被告):合肥工程建设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某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解某某,安徽庐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另案原告):杨某某,男,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代理人:傅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合肥工业大学医院医师。
原告(另案被告)合肥工程建设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工程公司”)诉被告(另案原告)杨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施建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另案被告)合肥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解某某、被告(另案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傅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合肥工程公司诉称:2013年12月29日,被告杨某某在工地上摔倒受伤,经医院检查为腰2椎体骨折,根据安徽省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其停工留薪期应为6个月。因被告受伤以后,其从没有提出任何延期上班的申请,且被告在伤情稳定以后也一直没有到公司上班,甚至一次都没有去过公司,原告认为,被告行为应视为自动离职,且离职时间以停工留薪期届满的时间为准,即2014年6月28日,另根据《肥西县建筑业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批表》上显示,原告和被告解除合同的上年度社平工资为4226.8元,因被告伤情鉴定为八级伤残,所以被告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为63402元,综上,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的劳动关系应于2014年6月28日解除;2、依法判决原告支付被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3402元。
被告杨某某辩称并另案诉称:1、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2、请求合肥工程公司支付我方医疗费34738元、伙食补助费1260元、交通费8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64800元、停工留薪期护理费40157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94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005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3401元,合计291278元;3、合肥工程建设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判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4.6.28解除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杨某某在受伤后并没有向合肥工程建设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同时合肥工程建设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也没有在该日期与杨某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同时本案原、被告之间并不具有劳动合同关系,在2014.6.28解除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我方认为仲裁委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请求判决金额63402元没有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9日,杨某某在合肥工程公司承建的原树提香三期1#车库A区工地工作时,不慎摔倒,导致受伤,致杨某某腰2椎体爆裂性骨折伴椎管狭窄。2014年5月19日,肥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杨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后杨某某就所受伤害申请劳动能力鉴定,2015年6月14日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杨某某劳动功能障碍鉴定为八级。杨某某已从肥西县社会保险经办部门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67615.2元。之后原告向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元月18日作出合劳仲裁字【2015】1150号仲裁裁决书,原告和被告均不服该裁决,故双方均诉至法院。
另查明,杨某某称其在治疗期间,带班人员许在艮为其垫付了医药费,但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在报销医药费后被许在艮从工资中扣留,证人许在艮在庭审中对杨某某的该项陈述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合劳仲裁字(2015)1150号仲裁裁决书、《肥西县建筑业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批表》、被告提供的工商登记信息复印件、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病历复印件、出院小结复印件、医药费票据复印件及费用清单复印件、仲裁裁决书复印件以及证人证言、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附案佐证。
本院认为,劳动者所受伤害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后,享有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领取工伤待遇的权利。杨某某依法已经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67615.2元,故本院对杨某某主张的该两项费用不再处理。杨某某主张医药费系其自行支付,并申请证人许在艮出庭作证,许在艮向本院出具证明并陈述其是工地带班,医药费是其支付的,然后从杨某某的工资中扣除36000元,合肥工程公司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并陈述工地带班系许在付,其从公司支付医药费后代杨某某支付医药费,本院认为,杨某某申请的证人出庭作证不足以证明医药费系杨某某支付,但可以证明其扣留了杨某某的工资,另外,证人陈述先垫付医药费后从工资中予以扣除,两者的数额应是一致的,但证人陈述扣除的工资与原告实际主张的医药费的数额并不一致,故对于杨某某要求支付医药费34738元的请求不予支持,杨某某可另案请求支付所扣留的工资。关于劳动关系的解除,合肥工程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杨某某劳动关系解除之日,故仲裁委认定提起仲裁之日为解除合同之日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伙食补助费,经肥西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为800元,已经由合肥工程公司领取,应支付给杨某某。杨某某主张的交通费,因其未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故其主张的交通费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其受伤情况,其停工留薪期应为6个月,其月平均工资应按照肥西县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确定的3072.8元每月计算,故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为18436.8元。关于住院护理费,杨某某实际住院一个半月,计算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故护理费支持5500.8元(4584×80%×1.5月)。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杨某某构成八级伤残,应按照2014年度合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226.8元计算15个月,应为63402元。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合肥工程建设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某某劳动关系解除;
二、合肥工程建设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杨某某支付伙食补助费8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8436.8元、护理费5500.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3402元,合计88139.6元;
三、驳回合肥工程建设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施某某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俞某某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延伸阅读:各省详细的一至十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含工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