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福建省工伤赔偿标准,又称福建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福建省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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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伤赔偿标准
一、福建省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 赔偿标准 | 赔偿机构 |
医疗费 |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伙食补助费 |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工伤保险基金 |
交通、食宿费 |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康复治疗费 |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工伤医疗期工资 |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 用人单位 |
生活护理费 |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辅助器具费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伤残津贴 |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 用人单位 | |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福建省标准 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1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福建省标准 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1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 用人单位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金(****元×0.10系数 × **平均寿命-25年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0.10系数 × **平均寿命-25年龄)=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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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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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福建省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福建省社会保险地址(网址):http://www.fjshldbx.com.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福建省工伤赔偿案例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闽0125民初1764号
原告:黄某某,女,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福建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梅城镇南北大街122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某,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解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3月21日至解除日经济补偿金12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0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5264.7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264.75元、医疗费4678.82元、护理费10710元、交通费2650元、停工留薪工资30000元、鉴定费320元,共计120888.32元。事实和理由:黄某某于2015年3月21日入职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木工岗位,期限2年(2015年3月21日至2017年3月21日),该公司每月15日前以货币支付本人上月工资。2015年8月21日中午,本人在公司承建的永泰泰禾·红峪10号楼工地地下室搬运模板时,不慎滑倒受伤,被送往永泰县医院及福州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桡骨远端、尺骨茎突骨折。由于本人无力负担住院治疗费用,只能在门诊治疗,治疗期间需要护理。2016年1月26日,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事故。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十级,停工留薪期自2015年8月21日至2016年1月21日。公司拒绝向本人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工资及缴纳社保费用。公司不理本人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
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辩称,2015年3月21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黄某某在公司下设的木工组从事辅助性工作,工资按劳取酬、灵活结算,即按实际工作时间结算,每工作日固定150元,可向班组长预领生活费用,一段时间再统一结算。2015年8月21日,黄某某在公司承建的永泰泰禾·红峪10号工地地下室搬运模板时,不慎滑倒受伤,被送往永泰县医院救治,花费医疗费4482.07元。公司为黄某某垫付医疗费共17000元。永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对此进行确认。由于黄某某医疗费已由永泰县社保中心支付,因此,对于垫付的医疗费17000元其应返还。2016年8月16日永泰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出具黄某某工伤保险待遇即《福建省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可以看出黄某某工伤前12月的平均工资为2941.95元/月。永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黄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依据及计算方式错误,即便黄某某构成伤残等级,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也仅为13973.55元。由于黄某某不愿与社会保险部门及公司签订终止社会保险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应由公司承担。也无需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0000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5年3月21日,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某某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二年,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21日止。木工岗位。公司每月15日前支付黄某某上月工资,依公司制度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并依公司薪酬制度结合黄某某的工作业绩及公司生产经营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其劳动报酬。黄某某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合同还对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其他方面做了规定。合同签订后,公司为黄某某参加了工伤保险。
2015年8月21日,黄某某在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永泰泰禾·红峪10号工地地下室搬运模板时不慎滑倒受伤,被送往永泰县医院、闽侯县二医院、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等处治疗,被诊断为:左桡骨远端、尺骨茎突骨折。黄某某提供医疗票据金额为4678.82元。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垫付其医疗费17000元。2016年1月26日,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榕樟人社伤险(决)字[2016]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黄某某为工伤。2016年5月12日,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榕劳鉴伤字2016年654号《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对黄某某左桡骨远端骨折鉴定为伤残十级。2016年8月11日,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黄某某伤残情况作出榕劳鉴伤字2016年654号(补)《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黄某某停工留薪期自2015年8月21日至2016年1月21日止。2016年8月26日,永泰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出具黄某某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核定:医疗费用4482.07元、工伤一次性(定期)待遇:伤残津贴0元、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计20593.65元、护理费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2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0元。本次工伤待遇总额为25395.72元。黄某某工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2941.95元。2015年社平工资为4903.25元/月。后黄某某向永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与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工伤赔偿待遇争议一案。2016年7月14日,永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樟劳仲案(2016)第07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确认黄某某与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二、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黄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464.59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0000元,合计44464.59元;三、驳回黄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黄某某不服裁决,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旨在保障受伤职工最基本的医疗需要。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为黄某某参加了工伤保险,黄某某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治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照福建省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目录,黄某某核定医疗费用4482.07元、7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593.65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20元、护理费0元、统筹地区外就医交通费0元,上述款目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此,黄某某要求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均属于依法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本院不做审查与处理。同理,黄某某应当退还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医疗费17000元。《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黄某某停工留薪期五个月,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举证黄某某月工资收入证明,黄某某从事木工岗位,参照2015年福建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即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58719元/年,月工资为4893.25元,其停工留薪期五个月工资为24466.25元。《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依据《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其标准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月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黄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4903.25×(76.5-48)×0.1=13974.26元。黄某某请求解除与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不持异议,本院予以支持,但对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因此,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黄某某与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予以解除;
二、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黄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24466.2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974.26元,合计38440.51元;
三、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医疗费17000元。
四、驳回黄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黄某某负担5元,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某某
人民陪审员 何 某
人民陪审员 王某某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杜某某
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七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计算。其标准分别按照躲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第七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延伸阅读:各省详细的一至十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含工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