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又称江苏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江苏省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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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
一、江苏省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 赔偿标准 | 赔偿机构 |
医疗费 |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伙食补助费 |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工伤保险基金 |
交通、食宿费 |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康复治疗费 |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工伤医疗期工资 |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 用人单位 |
生活护理费 |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辅助器具费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伤残津贴 |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 用人单位 | |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江苏省标准 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依据:《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江苏省标准 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依据:《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 用人单位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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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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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江苏省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江苏省人社局网址:http://www.jshrss.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江苏省工伤赔偿案例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509民初481号
原告黄某某,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市华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光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吴江市华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机电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许某某、被告华达机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某诉称:原告在被告处从事水电工工作,2015年8月14日原告在工作中意外摔倒,导致右腕部外伤。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劳动关系;2、被告支付原告工伤九级的工伤待遇129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万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000元);工伤医疗费9576.72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工伤住院期间护理费2640元(120元/天*22天),伙食补助费1100元(50元/天*22天);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60000元(6000元/月*10个月);交通费2000元,以上合计:204516.72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华达机电公司辩称:1、本案原告未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无权向法院提起诉讼。2、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被告不认可按照150元/天,每月21.75天计算的标准。关于工伤医疗费,劳动能力鉴定费,请求依法判决。工伤住院期间护理费认可20天,每天80元的标准,且应当扣除被告已支付的520元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可20元/天,共计20天,应扣除被告已支付的461.6元伙食费。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告并未提供有关医嘱或鉴定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留薪时间,被告不予认可,且原告计算标准不符合事实,被告仅认可150元/天,每月21.75天计算。本案交通费用2000元,原告未提交任何票据材料不予认可。3、被告于2015年10月向原告发放补助5477元,请求予以扣除。
经审理查明:黄某某系华达机电公司员工。华达机电公司与黄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8月14日,黄某某在工作中所发生的摔倒事故中受伤害,经吴江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右腕部外伤,并于2015年8月21日至2015年9月2日在苏州瑞华医院住院治疗,黄某某出院时该院出具休息一个月的诊断证明,黄某某支付医疗费9576.72元。黄某某受伤前,华达机电公司未为黄某某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7月12日,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江工伤认字〔2016〕第0181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黄某某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2016年9月3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2016)工(江)第1654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核准黄某某的伤残等级符合九级。黄某某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2016年10月31日,黄某某向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与华达机电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华达机电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2016年12月23日,劳动仲裁委作出超期审理征询意见书(确认书)。黄某某收到确认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经计算黄某某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5667.87元。黄某某受伤后,华达机电公司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5477元、支付护理费5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1.6元、医疗费883.32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超期审理征询意见书、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医疗费发票、鉴定费发票、工资明细,被告提交的劳动合同、护理费发票,以及到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在工作中发生的摔伤事故中受伤,经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工伤九级伤残。被告华达机电公司应当为原告黄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未缴纳,致原告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予赔偿。2016年10月31日,黄某某提出仲裁请求,要求与华达机电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被告华达机电公司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故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华达机电公司应当于2016年10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原告黄某某提出与被告华达机电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故被告华达机电公司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原告黄某某赔偿。关于原告黄某某应当享受的工伤待遇,本院认定如下:1、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告黄某某受到工伤接受医疗,被告应当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应当凭原告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本案原告黄某某在苏州瑞华医院治疗,该院医嘱建议黄某某休息1个月,黄某某受伤需休息客观存在,本院结合原告伤情,确定原告黄某某的停工留薪期为其受伤后3个月,被告华达机电公司支付原告黄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17003.61元(5667.87元*3),扣除被告华达机电公司在原告黄某某受伤后已支付的5477元,被告华达机电公司尚需支付原告黄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11526.61元。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原告黄某某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可享受按9个月本人工资计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被告华达机电公司应支付原告黄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010.83元(5667.87*9)。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原告黄某某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华达机电公司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标准为50000元。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原告黄某某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其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华达机电公司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25000元。5、鉴定费。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应由被告华达机电公司负担。6、医疗费。原告黄某某花费医药费9576.72元应由被告华达机电公司负担,扣除被告华达机电公司已支付的883.32元,被告华达机电公司尚需支付原告黄某某医疗费8693.4元。7、护理费。被告黄某某因工伤于2015年8月21日至2015年9月2日住院治疗13天。本院依据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及护理水平,本院酌情确定需一人护理,护理标准为100元/天,共计1300元。扣除被告华达机电公司已支付的520元,被告华达机电公司尚需支付原告黄某某护理费780元。8、住院伙食补助费。被告黄某某因工伤于2015年8月21日至2015年9月2日住院治疗13天。本院依据受诉法院地生活水平,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天50元,共计650元。扣除被告华达机电公司已支付的461.6元,被告华达机电公司尚需支付原告黄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188.4元。原告主张交通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吴江市华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10月31日解除。
二、被告吴江市华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黄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11526.61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010.8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鉴定费200元、医疗费8693.4元、护理费7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8.4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黄某某。
如果被告吴江市华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吴江市华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黄某某,原告黄某某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凭证提交我院。
审判员 范 某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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