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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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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枣庄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枣庄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枣庄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立即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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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闲话少述开始吧。


枣庄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枣庄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山东省标准

五级22个月,六级18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山东省标准

五级36个月,六级30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4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8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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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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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枣庄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枣庄市工伤保险办事指南地址(网址):http://www.zzhrss.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枣庄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枣庄市工伤赔偿案例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405民初576号


原告:枣庄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林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某,男,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枣庄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枣庄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被告高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枣庄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不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等费用21.48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10日,被告高某某在工地工作时受伤,因待遇纠纷向枣庄市台儿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7年3月30日,枣庄市台儿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台劳仲案字【2016】第6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按被告每月工资6000元的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等费用。被告所从事的工作系承包原告的工程,被告未从原告处领取工资,台劳仲案字【2016】第6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按被告每月工资6000元的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等费用没有依据。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


  高某某辩称,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际上,被告在原告处领取的月工资基本工资为6000元,因为被告负责整个工程,实际上每月领取的工资为16000元,远高于6000元。被告共住院治疗383天,住院期间需要人护理,但仲裁裁决并没有支持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请求法庭依法认定。坐便轮椅的配置费用是1400元,使用期限是4年,裁决书仅支持14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发生事故时是50岁,即使按照居民的平均寿命75岁计算,也应当更换至少6次的坐便轮椅,故该笔费用请法庭依法认定。仲裁裁决认定交通费为518元,实际上被告多次治疗往返于徐州与台儿庄,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远高于518元,因被告瘫痪在床,无法使用一般的交通工具,请求法庭依法综合认定,增加被告的交通费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7日,被告高某某在原告工地工作时被钢筋砸中从高处坠落,致全身多发性损伤。高某某受伤后,先后多次在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医院和徐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共计383天。2014年11月6日,原告枣庄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枣庄市台儿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2015年4月13日,枣庄市台儿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台人社工认字(2015)第2号关于对高某某工伤认定决定,认定高某某为工伤。2016年3月7日,枣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枣劳能鉴[2016]53号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鉴定高某某达到《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标准:叁级,大部分护理依赖。2017年2月28日,枣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枣劳鉴[2017]571号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确认通知书,鉴定确认高某某需配置坐便轮椅(辅具编号:30010)。原告枣庄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未依法为被告高某某缴纳工伤保险。高某某与原告就其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协商未果后,向枣庄市台儿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7年3月30日,枣庄市台儿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台劳仲案字【2016】第6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8000元(6000元/月×23个月)、住院伙食补助费5745元(15元/天×383天)、辅助器具费1400元(坐便轮椅)、交通费51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72000元(6000元/月×12个月)、自2016年3月起每月支付被告伤残津贴4800元(6000元/月×80%)、自2016年3月起每月支付被告生活护理费1633.36元(4083.4元/月×40%)。原告枣庄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本院。另查明,枣庄市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83.4元。


  本院认为,被告高某某在工作中受伤,经原告枣庄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认定为工伤,依法应予以确认。因原告没有为被告缴纳工伤保险,故其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被告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原告主张其每月的工资为16000元,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且该数额畸高,显著高于本地的职工平均工资和同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不合常理,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原告系从事建筑行业工作,结合本地从事建筑行业职工的工资水平和本地2016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本院认为参照2016年度建筑业的收入标准(163.85元/天)确定被告每月的工资为4915.5元较为合理。被告经枣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叁级伤残、大部分护理依赖,原告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3056.5元(4915.5元×23个月),每月支付伤残津贴3932.4元(4915.5元×80%);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每月支付被告护理费1633.36元(4083.4元×40%)。被告的伤情严重,且经枣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至今仍在康复治疗过程中,其停工留薪期确认为12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为58986元(4915.5元×12个月)。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被告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该期间的护理费应由原告承担,但被告并未提供护理人员的人数、身份及其收入减少情况,故本院根据被告的户籍情况,对其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按照农村居民收入标准予以酌情支持13954元(13954元/年×1年×1人)。被告因工伤导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5745元(15元×383天),原告应予承担。被告主张因工伤支出的交通费,本院结合其治疗时间、地点、次数等实际,酌情支持3000元。被告因配置坐便轮椅支出了1400元,该费用应由原告予以承担,被告主张原告应一次性支付6次的配置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可待配置费用再行实际发生后另行予以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枣庄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高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3056.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89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45元、护理费13954元、交通费3000元、辅助器具费1400元,合计196141.5元;

二、原告枣庄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2016年3月起于每月20日前给付被告高某某伤残津贴3932.4元、护理费1633.36元,合计5565.76元;

三、驳回原告枣庄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枣庄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某某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某某



山东各地工伤赔偿标准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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