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东营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东营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东营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立即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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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话少述开始吧。
东营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东营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 赔偿标准 | 赔偿机构 |
医疗费 |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伙食补助费 |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工伤保险基金 |
交通、食宿费 |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康复治疗费 |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工伤医疗期工资 |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 用人单位 |
生活护理费 |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辅助器具费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伤残津贴 |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 用人单位 | |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山东省标准 五级22个月,六级18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山东省标准 五级36个月,六级30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 用人单位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4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8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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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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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东营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东营市人社局社会保险(网址):http://dylss.dongying.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东营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东营市工伤赔偿案例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东开民初字第180号
原告:徐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臧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某,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营市园林局,住所地:东营市东城潍河路东园。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东营市园林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臧某某、杨某,被告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某诉称,2011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2011年10月16日,原告在清风湖中心岛清理枯树时,不慎被倾倒的树木挤伤臀部,当日原告到东营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后经医院确诊为:骨盆骨折、腰5侧横突骨折、左侧骶骨骨折。原告所受伤害经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为工伤,经评定构成九级伤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27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50元、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共12个月工资21600元、护理费4929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2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654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504元、经济补偿金6300元,以上共计17047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东营市园林局辩称,一、对原告徐某某构成工伤及伤残等级没有异议,但被告已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原告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不应由被告承担;二、在原告住院期间,被告派人对原告进行护理,原告未产生护理费;三、原、被告于2012年12月30日协议解除劳动合同,被告不仅不欠付原告工资,而且还为原告多发了工资。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被告进行了质证:
证据一,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一份,拟证明: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时受伤,被依法认定为工伤。
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
证据二,东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东营市劳动能力鉴定书一份,拟证明:原告的工伤构成伤残等级九级,无护理依赖。
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
证据三,东营市园林局为原告出具的证明一份,拟证明:2011年10月16日原告在工作中受伤,至2014年5月份一直是单位同意的治疗康复期。
被告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该证据无法证明是单位同意的治疗康复期,仅能证明原告治疗后已康复出院。
证据四,东营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三份、住院病案两份、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复印件两份及用药清单复印件两份,拟证明: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情况,原告的医疗费除2776元系自行支付外,剩余部分均由被告支付。
被告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已垫付的医疗费及原告支付的2776元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证据五,东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东劳人仲案裁字[2014]300号仲裁裁决书一份,拟证明:原告就其与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向东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告对裁决结果不服,向法院起诉。
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
被告东营市园林局庭审中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原告进行了质证:
证据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一份,拟证明:2012年12月30日,原告徐某某申请,原、被告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原告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原告之所以签订该份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是因被告告知原告报销所有工伤保险待遇需要原告签订该份合同,但被告自2012年12月30日至2013年12月份一直为原告发放工资。
证据二,2011年8月份至2013年12月份原告工资表一份,拟证明:原告2012年度月平均工资为1500元。
原告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通过被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原、被告并未解除劳动关系,2013年度被告为原告正常发放工资、考勤按全勤,原告的工资也跟随他人一并进行了调整,自2013年8月份开始原告工资调整为每月1800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到东营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调取了被告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记录,并交由原、被告质证。
原告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从该份证据可以看出被告第一次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的时间为原告发生工伤事故之后,且被告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截止日期为2014年7月,说明原、被告的劳动关系存续至2014年7月份,其认为被告应先行支付原告工伤保险待遇后再向社保机构理赔。
被告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份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劳动关系延续至2014年7月份,被告之所以一直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费,是为了能够让原告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四、证据五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均依法予以采信。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三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不认可,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依法予以确认,但不能实现原告的证明目的。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本院对该两组证据将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分析认定。原、被告对本院依法调取的工伤保险缴费记录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根据采信的证据、当事人陈述及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原告系被告单位职工,2011年8月1日开始在被告单位工作,2011年10月16日,原告徐某某在清风湖中心岛清理枯树时,不慎被倾倒的树木挤伤臀部。原告受伤后,先后于2011年10月16日至2011年12月19日在东营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4天,2012年10月22日至2012年11月2日在东营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1天,原告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除原告自行支付2776元外,剩余部分均由被告支付。2011年11月28日经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人社认字[2011]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原告为工伤,2014年1月6日经东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东劳鉴字[2013]×××号东营市劳动能力鉴定书鉴定原告的伤残程度为玖级,无护理依赖。原告就其与被告之间的工伤赔偿发生争议,到东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70470元,东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9日出具东劳人仲案裁字[2014]30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东营市园林局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徐某某支付医疗费2776元、伙食补助费1125元、护理费4564.5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9588元、经济补偿金2250元,共计50303.54元。徐某某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2011年8月,徐某某实发工资1464元,2011年9月,徐某某实发工资1060元,2011年10月份,徐某某实发16天工资654元,经计算,徐某某工伤事故发生前平均工资为1264元。2012年12月30日,经原告徐某某申请,原、被告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徐某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475元。2011年11月24日,被告东营市园林局为原告徐某某补缴了2011年9月份至2011年12月份的工伤保险费。2012年度东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299元。2013年1月份至2013年12月份,原告一直未到被告处工作,被告在此期间每月为原告发放工资1500元至1800元不等。
本院认为,职工在工作中受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原告主张治疗工伤期间其自行支付医疗费2776元,原告虽未能提交医疗费票据原件予以证明,但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虽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2250元(30元×75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东营市工伤保险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1125元(15元×75天)。原告虽主张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的工资21600元,因原、被告已于2012年12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且原告在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未到被告处工作,因此对于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虽主张护理费49296元,对于其院外护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住院期间护理费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计算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原告的护理费应参照山东省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护理费应为6004.52元(29222元÷365天×75天)。原告主张按2013年度徐某某月平均工资1800元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200元,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规定,原告构成玖级伤残,应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九个月本人工资计算,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原告在工伤事故发生前在被告单位工作2个月零16天,其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1264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11376元(1264元×9个月)。原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按照2012年度东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299元计算,应为39588元(3299元×12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按照2012年度东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299元计算为23093元(3299元×7个月)。原告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300元,因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时间为一年零五个月,原告的经济补偿金应为2212.5元(1475元×1.5个月)。被告作为用人单位,负有为原告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缴纳相应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原告于2011年8月1日到被告处工作,被告直至2011年11月24日为原告缴纳了工伤保险,原告在欠缴期间发生的上述费用均应由被告承担。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营市园林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徐某某医疗费27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25元、护理费6004.52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37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958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3093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212.5元,以上共计86175.02元;
二、驳回原告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东营市园林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某某
代理审判员 张某某
人民陪审员 杨 某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韩 某
山东各地工伤赔偿标准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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