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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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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潍坊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潍坊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潍坊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立即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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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潍坊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山东省标准

五级22个月,六级18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山东省标准

五级36个月,六级30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4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8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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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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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潍坊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潍坊市工伤保险待遇办事指南地址(网址):http://www.sdwfhrss.gov.cn/

潍坊市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下载:下载地址


申请材料:

基本材料:

①《潍坊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由用人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

②《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1)申领工伤医疗费待遇

申领工伤医疗费待遇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供:

①门诊治疗的:门诊发票原件、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费用清单、辅助检查报告单;

②住院治疗的:住院发票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费用清单、工伤职工就医须知;

③转诊、转院治疗的:除按本条第①、②项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④确诊为职业病的:除按本条第①、②项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⑤旧伤复发的:除按本条第①、②项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

⑥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除按本条第①、②、③项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法院出具的裁决书、执行书等其他相关材料。

(2)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10级,需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供:

①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发票原件;

②《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单位、个人,2份)及复印件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潍坊市工伤赔偿案例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785民初1591号


原告:高密市坤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某某,律师。

被告:单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某某法律工作者。


  原告高密市坤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宏金属制品公司)与被告单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毛伟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坤宏金属制品公司委托代理人管某某、被告单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减少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1633.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400元,共计23563.3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被告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七级,被告在高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审时主张: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方法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仲裁委员会违背被告的主张支持了13个月的本人工资,多计算了1个月的本人工资,即4163.3元;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方法16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仲裁委员会违背被告的主张支持了20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多计算了4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即19400元。以上两项合计23563.3元,应视为被告自愿放弃自己的权利,按照其主张进行裁决,依法予以扣除。


  被告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经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直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查明事实如下:被告单某某系原告坤宏金属制品公司处职工,从事铸造工作,月均工资4163.30元。2014年12月17日,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时被烫伤右眼,原告支付被告大部分医疗费,被告自行支付医疗费18551.39元。2016年2月2日,高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高人社工伤认字[2015]20085号工伤认定书认定被告受伤为工伤。潍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潍劳鉴[2016]第16110157号鉴定结论通知书,确认被告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为柒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为无生活自理障碍,该工伤认定书和鉴定结论通知书均已生效。


  还查明,被告单某某作为申请人以本案原告坤宏金属制品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高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原告支付被告医疗费21905.39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766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12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60000元、伙食补助费1020元、交通费83.80元,以上共计341859.19元。高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高劳人仲案字[2016]第55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18551.39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122.9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305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7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6653.20元、伙食补助费444元、交通费83.80元,以上共计249905.29元,扣除被申请人已支付的14000元,剩余235905.29元于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原告不服该裁决事项,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经已生效的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确认,被告单某某受伤为工伤,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为柒级,原告坤宏金属制品公司未为被告缴纳工伤保险,故原告应当依法支付被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经审查,原被告双方对仲裁裁决书裁决的: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18551.39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30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6653.20元、伙食补助费444元、交通费83.80元以及原告已经支付的14000元均无异议,且上述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直接予以确认。对于原告主张的应当少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163.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400元,共计23563.3元的主张,被告予以认可,视为被告对其权利的自愿放弃,不违法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山东省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高密市坤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单某某解除劳动关系;

二、原告高密市坤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支付被告单某某医疗费18551.39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959.6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76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30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6653.20元、伙食补助费444元、交通费83.80元,共计226341.99元。扣除原告已经支付的14000元,以上共计212341.99元

如果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毛某某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付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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