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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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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菏泽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菏泽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菏泽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立即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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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菏泽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山东省标准

五级22个月,六级18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山东省标准

五级36个月,六级30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4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8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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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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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菏泽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或0530-5314066

菏泽市工伤保险待遇办事指南地址(网址):http://www.hzrsj.gov.cn/

菏泽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申请表.doc下载:下载地址


申请材料:

1.申请工伤医疗、康复待遇:认定工伤决定书、病历复印件、费用清单、结算发票。2.申请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受伤前12个月缴费证明、《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核定申请表》。3.申请工亡待遇:除提供第2条规定材料外,确认为供养亲属的还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医学出生证明及存在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等。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菏泽市工伤赔偿案例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鲁1728民初2153号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住东明县。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住东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明黄河公路大桥管理处,住所地东明黄河公路大桥南端。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单位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某,女,汉族,住东明县。

被告:杨某某,女,住东明县。


  原告杨某某、张某某与被告东明黄河公路大桥管理处(以下简称大桥管理处)、彭某某、杨某某工伤保险待遇·共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张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被告大桥管理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被告彭某某、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杨某某、张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二原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11950元;2.涉案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杨洪生(已死亡)是被告大桥管理处单位职工,是二原告之子,与被告彭某某系夫妻关系,与被告杨某某系父女关系。2016年1月21日杨洪生因公乘本单位车辆外出时发生车祸当场死亡,2016年1月31日,大桥管理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6年2月2日东明县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做出决定,认定杨洪生为工伤。2016年2月26日大桥管理处将杨洪生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576880元支付给被告彭某某、杨某某;丧葬费已经实际支出,供养亲属抚恤金已经享受,对此两项二原告不再主张,二原告没有授权委托任何人到被告大桥管理处领取应支付二原告之子的工亡补助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大桥管理处辩称,2016年1月21日本单位工作人员杨洪生(二原告之子)因公发生车祸死亡,2016年1月31日大桥管理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6年2月2日东明县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做出决定,认定杨洪生为工伤,2016年2月26日大桥管理处将杨洪生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支付给被告彭某某、杨某某,大桥管理处已经履行了赔付义务,应该由被告彭某某、杨某某支付给二原告工亡补助金


  被告彭某某辩称,杨洪生的工亡补助金不应该支付二原告,因为他们都有工资和退休金,按法律规定工亡补助金不该赔偿二原告;当初二原告答应过如果大桥管理处帮助把二原告的儿媳王贵莲的工作从河南商丘调动至东明县,就不再主张死者杨洪生的工亡补助金,现在王贵莲的工作单位已经调动至东明县工作,所以二原告不该再要求被告支付工亡补助金。


  被告杨某某辩称,虽然法律规定二原告有工资和退休金,不该支付工亡补助金,但出于人情考虑,应该给二原告部分钱款,但是二原告索取数额过高,没有全面考虑本人及母亲的生活压力和支出,希望能够再商议,二原告主张的工亡补助金应由大桥管理处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于各方没有争议的二原告及被告彭某某、杨某某与杨洪生的关系,杨洪生的死亡经过,丧葬费已经实际支出,供养亲属抚恤金已经享受,对此两项二原告不再主张,被告彭某某、杨某某从大桥管理处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596590元等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就原、被告各方争议的事实,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


  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杨洪生(已死亡)是被告大桥管理处单位职工,是二原告之子,与被告彭某某系夫妻关系,与被告杨某某系父女关系。2016年1月21日杨洪生因公乘本单位车辆外出时发生车祸当场死亡,2016年1月31日,大桥管理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6年2月2日东明县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做出决定,认定杨洪生为工伤。2016年2月26日被告彭某某、杨某某与被告大桥管理处签订承诺及保证书,主要内容为:二人从大桥管理处领取杨洪生丧葬补助金1971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两笔款项共计596590元,领取该款项后保证将按照规定分配给杨洪生之父母杨某某、张某某,并自愿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如若因该款项引起纠纷,由二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与被告大桥管理处无关。二原告2017年7月14日向东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亡赔偿仲裁,东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年7月18日作出东劳人仲字〔2016〕第1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次日送达给二原告。杨洪生生前除二原告和被告彭某某、杨某某四人外无其它第一顺序继承人。


  另查明,2015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纯收入31195元。


  本院认为:杨洪生因公乘车外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所受伤害经东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被告大桥管理处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向杨洪生的近亲属即本案的二原告及被告彭某某、杨某某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相关费用。本案中二原告只主张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该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故被告大桥管理处应当按照2015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的标准计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本院确认为623900元(31195元×20倍)。被告大桥管理处已经支付给被告彭某某、杨某某


  576880元,尚欠47020元,应予支付。原告杨某某、张某某作为杨洪生的父母有权请求分配因杨洪生死亡所得到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被告彭某某、杨某某的辩解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该赔偿金不属于遗产,则不应按照继承法的分割原则进行分割,应结合与死者亲近度、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经济依赖度等因素,进而在死者近亲属之间合理分配为宜。结合本案中死者杨洪生与原、被告之间亲近度、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经济依赖度的关系,可以平均分割,即每人可以分割155975元,扣除被告彭某某、杨某某应得的311950元,二人还应从领取的576880元范围内返还给原告杨某某、张某某26493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杨某某、张某某与被告彭某某、杨某某各分得杨洪生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的25%,即155975元;被告彭某某、杨某某返还给原告杨某某、张某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64930元。

二、被告东明黄河公路大桥管理处支付原告杨某某、张某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7020元。

三、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东明黄河公路大桥管理处、彭某某、杨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某某

审 判 员  耿某某

人民陪审员  王某某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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