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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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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晋城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晋城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晋城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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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晋城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山西省标准

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33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山西省标准

五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15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6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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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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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晋城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晋城市人社局网址:http://www.sxjc.hrss.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晋城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晋城市工伤赔偿案例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沁民初字第833号


原告沁水县顺世达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沁水县郑庄镇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山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某,男,1969年4月19日生,汉族,沁水县端氏镇人。

委托代理人栗某某,系被告田某某妻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沁水县顺世达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董某某,被告田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栗某某、陈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工伤赔偿纠纷一案,经沁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作出裁决书,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各项工伤赔偿共计148663.22元。1、仲裁裁决认定被告田某某月平均工资3500元缺乏事实依据。被告田某某于2014年11月13日到原告处上班,12月13日发生事故受伤。原告于次月2015年1月9日为其一次支付了一个月工资1780元。2015年1月22日,被告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原告又先后于2015年2月16日、2015年4月14日为其支付两次住院伙食补助1720元。而仲裁委裁决违背事实,原告向其提供了被告工资表的情况下无故将被告的月工资认定为3500元。根据《山西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用人单位工作不满一年的,以实际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资作为本人的工资。而被告实际试用仅一个月,被告的工资应当按双方约定并实际支付的1780元认定。2、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两次生活补助共1720元,仲裁裁决没有认定。3、原告为被告支付8905元,仲裁裁决未将该款计入支付被告的项目。4、仲裁裁决不应将错误的伤残级别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根据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被告伤情外伤性白内障应认定为十级伤残,原告要求重新鉴定。现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对被告的工伤赔偿标准和数额,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中被告3500元/月工资,不是仲裁裁决无故认定的,而是原告向被告实际发放的工资。被告到原告处上班一个月,对此一个月的工资原告先后三次打在被告的工资卡上共3500元,与原告所造的工资表是一致的。2、原告没有向被告支付1720元的生活补助。3、原告共给被告6900元,其中300元是去北京的交通费,而被告的医疗费已达7543.06元,劳动仲裁时已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费认定为7048.44元。4、原告在收到晋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因公)鉴定结论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时间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已放弃了自己的权利,现在要求重新鉴定不符合法定程序。


  原、被告共同认可的仲裁裁决书中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为:被告于2014年11月13日到原告单位工作,2014年12月13日11时30分左右,被告田某某在原告单位的铸管机浇铸工作中,在清理流槽铁渣时受伤,截止受伤被告共在原告处工作了一个月。被告受伤后在晋城市眼科医院住院39天,住院期间,被告于2015年1月6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也进行过相关检查,医药费已由原告全部支付。2015年1月22日,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2015)晋市工伤认[沁]第00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被告为工伤,2015年2月5日,晋城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2015)晋市工伤停(沁)第009号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确认被告停工留薪期为五个月,2015年9月29日,晋城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山西省晋城市劳鉴2015年0908号劳动能力(因工)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被告为九级伤残。原告收到了相关文书,未在有效期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未在有效期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后被告向沁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沁劳人仲裁字第(2015)4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原告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3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5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7500元,陪侍费3657.42元,交通费32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鉴定费400元,共计148663.22p元。二、其它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不服,诉讼本院。庭审中,原、被告对仲裁裁决书的裁决结果,除原告对该结果所依据的工伤伤残等级和被告的月平均工资有异议外,其它没有异议。


  综合原告的诉称和被告的辩称,并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的月工资及原告是否向被告支付1720元的生活补助;2、原告向被告支付款的情况;3、是否准许原告对被告的工伤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

1、关于被告的月工资及原告是否向被告支付1720元的生活补助。

原告提供了2014年11月-2015年1月三个月的工资表,该三份工资表载明给被告发放的数额分别为;1780元、850元、870元。

被告提供了其工资卡交易明细,载明:原告分别于2015年1月9日、2月16日、4月14日给被告打款1780元、850元、870元,注明是工资。

双方对对方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原告主张被告的月工资是1780元,原告一般都是压两个月才给职工发工资,2014年11月的工资是被告干活一个月的工资,12月和2015年1月工资表上的款是考虑被告住院给被告预支的生活补助,以后结算。

被告陈述,被告2014年11月13日至2014年12月13日在原告处干活,11月干活17天工资是1780元,12月被告干了13天,应该是1720元,被告妻子2015年2月16日向原告讨要12月份工资时,原告才给打了850元,被告认为打的数额不对,找到原告,后原告又打了870元。


  本院认为,根据以上证据能够认定被告在原告处实际工作一个月,实际分三次获得工资3500元,所以认定被告工作一个月,一月收入为3500元。不能认定原告预支被告生活补助1720元。

2、关于原告向被告支付款的情况。

原告主张共为被告支付8905元,但无证据提供,仲裁时查明原告为被告支付医药费7000多元,另原告为被告支付的款不包括被告自己支付的325元的交通费。

被告认可原告给其拿过6900元,除300元交通费外全部支付了医药费,加上原告另外支付的医院费,被告的医药费全部付清,原告另外为被告支付的住宿、交通费是多少,被告不清楚,原告已支付的款被告就不要求原告再支付被告。

综上本院认定,被告的医药费全部由原告支付外,原告还为被告外出看病支付过住宿、交通费(数额不清),被告不要求原告再向被告支付这些款。

3、是否准许原告对被告的工伤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在收到鉴定书后,未在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且原告认为被告因公受伤治疗后造成的外伤性白内障属工伤十级,不应是工伤九级,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不足,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原告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并已书面通知原告。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单位工作中受伤,工作时间为一个月,领到工资3500元,根据《山西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用人单位工作不满一年的,以实际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资作为本人工资,所以被告的工资为每月3500元。被告被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被晋城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确定停工留薪期为五个月,应享受以下待遇: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为3500元×5个月=17500元,第三十七条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即3500元×9个月=31500元;2、《晋城市确定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实施意见》规定,工伤职工住院在统筹地区以内住院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20元,即20元×住院天数39天=780元;3、《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即3500元×18个月=63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即3500元×9个月=31500元。裁决书裁决的陪侍费3657.42元、交通费325.8元、鉴定费400元,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3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5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7500元、陪侍费3657.42元、交通费32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鉴定费400元,共计148663.2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沁水县顺世达铸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丁某某

代理审判员  潘某某

人民陪审员  毛某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郭某某


附本案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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