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西安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西安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西安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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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话少述开始吧。
西安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西安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 赔偿标准 | 赔偿机构 |
医疗费 |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伙食补助费 |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工伤保险基金 |
交通、食宿费 |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康复治疗费 |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工伤医疗期工资 |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 用人单位 |
生活护理费 |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辅助器具费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伤残津贴 |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 用人单位 | |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陕西省标准 五级24个月,六级21个月,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四条。】 | 用人单位 |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陕西省标准 五级24个月,六级21个月,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四条。】 | 用人单位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6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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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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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西安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82284381
西安市工伤保险待遇办事指南地址(网址):http://www.xahrss.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西安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西安市工伤赔偿案例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陕0116民初105号
原告西安市长安区风华家具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安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李某,西安市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市长安区风华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陕0116民初473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2016)陕01民终9466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一审裁定,指令继续审理。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继续开庭审理该案,原告之委托代理人郭某、被告之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安市长安区风华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不承担长劳仲案字(2016)第117号裁决书第二项内容,即不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181.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3432.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64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10元、交通费325元,以上共计132533.2元。事实和理由:该裁决书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被告2012年1月12日受伤系自己吸烟导致炉子着火,致其受伤,并不属工伤。被告在原告处干活时,是受雇于承包人,与原告并不直接产生劳动关系。被告受伤后,原告派人在医院护理,并提供伙食,故不应再支付伙食补助费。本案中被告张某某在申请书、委托书、还有赔偿清单中的签字,均不属同一人所签写,明显不一,原告在仲裁委员会开庭时明确提出,但仲裁委并未对该节事实进行核对,却作出该裁决书,明显违反法定程序。仲裁裁决书认定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月工资标准为2834元,与事实不符,原告受伤前一年的工资标准并不能达到该工资标准。且被告所作的鉴定不符合法定程序,在仲裁开庭时原告提出重新鉴定,但仲裁委也未对被告的伤残重新作出鉴定。故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生效的仲裁裁决书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所受伤害已被认定为工伤,被告的工资标准是根据原告提供的工资表核算出来的,符合客观事实,关于申请书上签名的问题,在仲裁阶段原告并未要求鉴定。被告的工伤待遇应该由原告支付,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2011年1月-2011年11月期间的工资表9份,证明被告的月平均工资为1933元;2.孙永兵的领条6份,证明孙永兵系被告的雇主。
被告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长劳仲案字(2013)第01号裁决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长人社工认(2014)12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证明被告所受伤害为工伤;3.被告受伤情况伤残程度鉴定表,证明被告伤情被鉴定为八级残疾;4.EMS快递单查询记录,证明鉴定结果已向原告送达;5.出院记录,证明原告存在恶意诉讼;6.长劳仲案字(2016)第117号裁决书,证明原告应按照该裁决书支付被告工伤待遇。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证据2真实性无法认定,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6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本院对上述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1与被告提供的证据1-4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2与被告提供的证据5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6因原告提起诉讼,并不发生法律效力,仅证明本案已经仲裁前置程序,不具有其他证明效力。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某于2003年10月到原告西安市长安区风华家具有限公司工作,原告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被告参加工伤保险。2012年1月12日上午9时30分许被告在车间工作时不慎被电线绊倒,将油漆桶碰倒,发生火灾,将其面部等身体部位烧伤,致其受伤。经送往秦通医院住院治疗37天。经医疗诊断为:火焰烧伤10%Ⅱ—Ⅲ度(头面颈部、双手、背部)、坏死性耳软骨炎。2013年10月16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以(2013)长民初字第0446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确认原告西安市长安区风华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之间劳动关系成立。2014年12月15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被告所受伤害为工伤。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一审、二审,均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15年12月4日经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为捌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2016年3月11日,被告向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申诉请求:1.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间24个月工资96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4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3432.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29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10元,护理费3000元,交通费561元。该委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长劳仲案字(2016)第117号裁决书,裁决:1.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181.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3432.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64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交通费325元,以上共计132533.2元;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诉请求。原告不服,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不同意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
另查明,被告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832.24元,2015年陕西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741.5元,本地区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0元/天。
庭审调解,原、被告各执己见,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仲裁裁决书及原、被告提供的有效证据在卷佐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长安区风华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之间自2003年10月起建立劳动关系,该事实已被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被告在工作期间遭受了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其伤残等级被评定为捌级,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依法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原告未为被告缴纳工伤保险,故对被告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原告支付。被告提出请求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被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110元(30元×37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31154.64元(2832.24元×11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56898元(4741.5元×1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56898元(4741.5元×12个月)。被告自愿请求原告按照仲裁裁决书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3432.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6484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请求不予支付被告上述费用,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辩称原告应支付其交通费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西安市长安区风华家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张某某与西安市长安区风华家具有限公司自2016年3月11日起解除劳动关系。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西安市长安区风华家具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张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111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154.6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3432.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6484元,合计132181.1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某某
审 判 员 王 某
人民陪审员 王某某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某
陕西各地工伤赔偿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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