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陕西 • 正文

咸阳市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admin

咸阳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咸阳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咸阳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咸阳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工伤赔偿是怎样的???戳此:智能AI工伤计算器自助秒算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专业工伤、专注工伤    工伤就上工伤赔偿标准网你的赔偿超乎你想象! 深圳及其周边地区免费咨询微信:gspc12333。 到店免费计算工伤赔偿送礼品!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大道2002号千百年商业大厦17楼(爱联地铁站A出口即到)】

如您想节约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嫌看这还比较麻烦!没关系平台还有更方便更实用的方法,超级方便实用!在这个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的年代,想更快更有效率的知道赔偿怎么赔如何赔,您可跳过这个,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激动的心颤抖的手)猛戳:立即计算(即可自助算)。


  大家把下面的赔偿项目相加减去已经给了的或没有产生的即得到你的赔偿标准。等大家看完这个表以及赔偿标准计算示范,有所了解后(大家务必看清楚)。看清楚后赔偿标准计算示范下面有工伤赔偿标准网全网独家推出唯一一款自助精准工伤计算器为您计算出精确的赔偿结果,无需求人和找律师算赔偿标准。真正帮工友省时、省事、省力的搞懂工伤赔偿标准。希望大家搞懂的工友通过微信、QQ、微博等转发给有需要的工友。送人玫瑰手有余香。

  闲话少述开始吧。


咸阳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咸阳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陕西省标准

五级24个月,六级21个月,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陕西省标准

五级24个月,六级21个月,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6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咨询微信:gspc12333

委托代理热线:18818685070


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是不是还有些没懂,嫌麻烦!没关系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猛戳:立即计算(即可直接为您直接计算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咸阳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咸阳市工伤保险办事指南地址(网址):http://www.xyrs.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咸阳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咸阳市工伤赔偿案例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陕0403民初1461号


原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某某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96820000。

法定代表人:阮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某某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某,被告宋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4268.4元;2、判令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0122元;3、判令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2119元;4、判令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2119元;5、判令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劳动鉴定费200元;6、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经杨凌示范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审查,作出了杨劳仲案字[2016]第19号仲裁裁决书。原告认为,仲裁裁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当撤销。一、仲裁裁决依据的杨凌示范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杨管劳鉴字〔2016〕第10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的鉴定主体是杨凌示范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而落款处并无其签章,并且2016年4月21日工伤鉴定费收款收据的签章为杨凌示范区医院财务专用章。根据以上两点杨凌示范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这个组织可能就不存在,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因此依据一个根本就不存在的组织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就是无本之木、不足为凭。二、仲裁裁决的作出机关为杨凌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而杨凌示范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杨管劳鉴字〔2016〕第10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的落款证明其鉴定主体也为杨凌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既是仲裁裁决机关,又是鉴定机构,这样很难保证其裁决的公正。综上所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诉求。


  被告辩称,一、杨凌示范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否存在,不属于被告的举证责任范围,原告的起诉理由和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不属于民事审判审查范围,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原告诉称本案的仲裁机关和鉴定机关为同一机构,其实质为组织机构的设置问题,是行政法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不属于民事审判审查范围,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三、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原告诉称的理由实质是针对鉴定结论不服,该理由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的范围和民事审查的范畴,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劳动能力鉴定意见是国家依法设立的专业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依据法律程序作出,其证明力强,在当事人不能提供充分的反驳证据予以否定的情况下,应当予以采信,作为确定工伤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基本依据。劳动能力鉴定意见也是维持或者解除用人单位与工伤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基本依据。原告未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杨管劳鉴字〔2016〕第10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程序合法,事实认定合法,工伤赔偿认定有据,适用法律适当,应予维持。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持仲裁裁决。


  根据原告陈述、被告答辩,确认争议焦点为:1、被告宋某某的伤情是否为工伤;2、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是否已生效;3、被告宋某某有哪些损失,具体数额是多少。


  庭审中,原告提供下列证据:杨凌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管劳鉴字〔2016〕第10号杨凌示范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一份,证明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的机构不是杨凌示范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落款处无其签章。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应予采信。

  被告提供下列证据: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份(复印件)、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杨管工认字[2016]第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一份、杨凌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管劳鉴字〔2016〕第10号杨凌示范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一份、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4行终35号行政裁定书一份、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3行初10号行政判决书一份,证明被告宋某某构成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八级;2、原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各一份(均为复印件),证明用工主体适格;3、合同签约台帐、职工花名册、工作服工作帽照片、施工人员安全卡片、工资表一组(均为复印件),证明工伤职工宋某某与原告形成事实劳动关系;4、证人郝某某、宁某的书面证言及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公示牌照片、公示牌照片、管理人员安全值班表等(均为复印件),证明宋某某在公司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受伤;5、诊断证明一份(复印件)、住院病案一套,证明被告因工受伤后住院治疗情况;6、医疗费票据14张、交通费票据9张、鉴定费票据1张,证明被告宋某某因此次受伤医疗、交通、鉴定的花费;7、杨凌示范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杨劳仲案字[2016]第19号裁决书一份,证明本案经仲裁裁决。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的鉴定机构和最终签章不符;对证据2、3无异议;对证据4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证人未出庭;对证据5无异议;对证据6中交通费票据无异议,医疗费票据无相关病历佐证,不认可,鉴定费票据非正式发票,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不认可;对证据7真实性无异议,但恰恰证明仲裁机构和鉴定机构出于同一机构,有失公允,不认可。


  本院认证情况: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明目的不予认定。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2、3、6、7真实合法,与本案相关联,予以认定;对证据4、5,经核实,与本院(2016)陕0403行初10号案卷中证据一致,予以认定。

根据原、被告举证、质证和本院认证情况,结合庭审笔录,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被告宋某某于2015年4月到原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事木工工作。2015年8月9日,被告宋某某在原告公司杨凌某某商住小区项目部工地干活时不慎被电锯伤到左手。被告受伤后被送往武警陕西省总队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左手电锯伤并血管神经肌腱损伤;2、左手中指近节指骨骨折;3、左手环指近节指骨骨折。被告2015年8月17日出院,入院治疗8天,出院时医嘱:1.保持伤口清洁干燥;2.术后2-3天换药1次,术后2周拆除伤口缝线;3.禁烟保暖,避免寒冷刺激及剧烈运动;4.石膏托外固定4周后拆除,适当加强患指(肢)功能锻炼;5.术后45天复查X线片,适时拔除克氏针内固定物;6.定期复查,不适随诊。住院治疗费用已由原告支付。出院后被告到杨陵惠仁医院、杨凌示范区医院换药、检查治疗,原告未支付相关费用。后被告宋某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6年2月18日,经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作出了杨管工认字[2016]第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宋某某于2015年8月9日受到事故伤害情况属实,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2016年5月3日,经杨凌示范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宋某某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八级。经核算,被告宋某某的月平均工资为4024.4元。


  被告宋某某因工伤保险待遇等与原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生争议诉至杨凌示范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641.35元;2、被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49615.65元;3、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52119元;4、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2119元;5、被申请人支付交通费560.5元;6、被申请人支付护理费800元;7、被申请人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8、被申请人支付工伤鉴定费200元;9、被申请人支付医疗费516.6元。杨凌示范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杨劳仲案字[2016]第19号裁决书,裁决:1、被申请人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宋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4268.4元;2、被申请人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宋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20122元;3、被申请人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宋某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2119元;4、被申请人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宋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2119元;5、被申请人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宋某某交通费56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医疗费516.6元,合计1437.1元;6、驳回申请人宋某某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护理费的仲裁请求。原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原告对工伤认定决定书不服,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人事劳动局于2016年3月更名为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杨管工认字[2016]第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2016)陕0403行初10号行政判决书,驳回原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陕04行终35号行政裁定书,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裁定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被告宋某某于2015年4月起与原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立事实劳动关系。被告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属于认定工伤的情形,且该事实已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原告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的形式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法定可以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的部门,本案中,原、被告若对杨凌示范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原告主张其向陕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提起再次鉴定申请而被告故意不参加现场鉴定,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杨凌示范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已生效。被告宋某某为八级伤残,原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24.4元/月×11个月=44268.4元。根据被告的伤害部位,原告应当支付被告5个月本人工资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即4024.4元/月×5个月=20122元。原告在被告出院后再未给被告安排工作,也再未支付被告劳动报酬,双方已不再具有劳动关系建立的基础,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原告应当以陕西省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被告12个月平均工资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2119元、12个月平均工资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2119元。被告因工伤产生医疗费815.6元,被告请求516.6元,予以支持;被告因工伤产生交通费56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予以支持;仲裁裁决未支持被告的护理费,原、被告均认可,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宋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4268.4元。

三、原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宋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20122元。

四、原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宋某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2119元。

五、原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宋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2119元。

六、原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宋某某交通费56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医疗费516.6元,合计1437.1元。

七、驳回被告宋某某请求原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护理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 某

审 判 员  刘某某

代理审判员  王 某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陕西各地工伤赔偿一览

陕西 西安 咸阳 宝鸡 渭南 汉中 榆林 延安 安康 商洛 铜川


相关文章Related

返回栏目>>

首页   |   帮助中心

Copyright © 2007-2028 工伤赔偿标准网 版权所有 Power by Dede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