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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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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商洛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商洛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商洛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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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闲话少述开始吧。


商洛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商洛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陕西省标准

五级24个月,六级21个月,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陕西省标准

五级24个月,六级21个月,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6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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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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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商洛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商洛市人社局网址:http://www.rensheju.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商洛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商洛市工伤赔偿案例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陕1021民初960号


原告陕西邦友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南县城关街道樊湾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某,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某某,男,生于1970年7月24日,住洛南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殷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陕西邦友硅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齐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剑龙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邦友硅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某、李某,被告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某、殷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邦友硅业有限公司诉称,首先,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洛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洛劳仲裁字(2016)21号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工伤医疗费8338.61元,没有事实依据。因被告已将其住院费到农合疗报销,所以在仲裁庭审中被告没有提供在洛南县医院、西安市红会医院住院结算单,只提供了单据复印件,原告不认可,因此,原告不应为被告支付工伤医疗费8338.61元。


  其次,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为被告支付停薪留职工资197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上班期间每月2000元基本工资,且被告受伤后原告已支付被告5个月工资,被告提供工友证明其日工资110元,不属事实,因为被告每月上班从没有超过20个工作日,而仲裁庭按照月工资3300元计算与事实不符。


  第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八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被告的基本月工资2000元计算为22000元。


  第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但被告受伤治疗后已恢复正常,其享受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今后可以继续就业,所以,原告不应当支付被告伤残就业补助金,另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按照2014年标准计。


  第五,仲裁认定被告的护理期限为150天没有事实依据,被告受伤住院期间原告一直派员工护理,费用公司已承担,同时,被告的护理期限应当与住院一致,仲裁裁决原告支付被告护理费12000元及伙食补助费245元不妥。


  另外,原告已支付被告齐某某在洛南县医院治疗的医疗费2905.51元;被告齐某某在西安市红会医院治疗期间,原告安排职工陪护其7天;支付西安红会医院医疗费26000元;给付齐某某人民币28000元;支付齐某某2014年4—8月工资10000元;支付齐某某到西安治疗的交通费1350元;支付洛南县医院复印病历及交通费66元;支付被告下肢肢具费用350元;在西安住院生活费及交通费939.50元;原告职工陪被告在西安复查支出费用663.80元。以上费用请法庭予以一并处理。


  据上,请法院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的上述费用,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齐某某辩称,被告自2012年4月12日起在原告陕西邦友硅业有限公司基建处上班。2014年3月26日上午,被告驾驶该公司农用三轮车在厂区内拉送混凝土,拉送途中三轮车因机械故障发生侧翻,致被告右股骨髁间粉碎性骨折、右髌骨骨折。2015年6月12日,被告受伤的行为被商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认字[2015]第12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为工伤。该决定书已经生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据此,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应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一)由原告支付被告医疗费8830.01元。被告受伤后在洛南县医院住院3天,花费2905.5l元。接着又被转往西安市红会医院住院治疗10天,花费72774.92元。出院后门诊治疗及外购药花费2513.69元。另外,2016年11月在西安市红会医院复查花费491.40元,总计78685.52元。以上花费均有票据证明。扣减被告在农合疗报销的12950元和原告预先支付的56905.5l元,原告应支付被告医疗费8830.01元。


  (二)被告的日工资为110元,月工资应为3300元。


  (三)由原告支付被告停工留薪工资19700元。根据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陕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规定》(陕劳社发[2008]46号)以及该文件所附《陕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标准,被告属于多部位受伤,以停工留薪期最长的右髌骨骨折计算9个月,以每月3300元计算为29700元。原告已经支付了被告10000元,故原告还应当支付被告19700元。


  (四)由原告支付被告护理费12000元。《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被告虽然住院只有13天,但是由于原告不及时缴纳住院费造成被告无法继续住院治疗。被告受伤造成右股骨髁间粉碎性骨折、右髌骨骨折伤情严重,住院13天根本没有治愈,仍需要护理。仲裁确认护理天数150天合情合理,按每天80元计算护理费为12000元。


  (五)由原告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300元。按被告月工资3300元,并结合八级伤残等级计算11个月为36300元。


  (六)由原告支付被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4741元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741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被告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应由原告支付被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数应按照商洛市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3728.41元确定并分别计算12个月各为44741元。


  (七)由原告支付被告住院伙食补助费245元。依据商政人社发[2013]210号《商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的通知》中规定”工伤职工在本市以内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按每天15元执行;经批准工伤职工到本市以外地区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按每天20元执行。”被告在洛南县医院住院3天,在西安市红会医院住院10天,故原告应支付被告伙食补助费245元。


  另外,被告的伤情根据医生建议还需做二次手术,原告还应承担被告二次手术的医疗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于被告暂时不具备做二次手术的条件,故被告保留对二次手术所产生的费用另行主张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被告齐某某于2012年4月起在原告陕西邦友硅业有限公司基建处上班。2014年3月26日上午,齐某某驾驶该公司农用三轮车在厂区内拉送混凝土,拉送途中三轮车因机械故障发生侧翻,致齐某某受伤,当日,齐某某被送往洛南县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股骨髁上髁间粉碎性骨折、右髌骨骨折。治疗3天,花医疗费2905.51元。3月29日,齐某某又被转入西安市红会医院住院治疗10天,诊断为右股骨髁间粉碎性骨折、右髌骨骨折,花医疗费72774.92元。出院后被告又进行门诊治疗、检查花费1611.50元,外购药花费1393.59元,共计78685.52元。2015年6月12日,商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认字[2015]第12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齐某某为工伤。2016年2月29日,齐某某被商洛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八级(商政劳鉴字[2016]10号)。2016年6月3日,陕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齐某某伤残等级为工伤八级(陕劳鉴[2016]34号)。


  又查明,原告陕西邦友硅业有限公司未为被告齐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被告齐某某治疗出院后通过合疗报销医疗费12950元。

  另查明,齐某某在发生工伤事故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396.23元。齐某某在治疗期间,陕西邦友硅业有限公司支付齐某某在洛南县医院的医疗费2905.51元,支付西安市红会医院医疗费26000元,给付齐某某人民币28000元,支付齐某某2014年4—8月工资10000元。


  本起工伤事故发生后,齐某某向洛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陕西邦友硅业有限公司向其承担工伤待遇支付义务。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解除齐某某与陕西邦友硅业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由陕西邦友硅业有限公司支付齐某某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66370.91元。陕西邦友硅业有限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洛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洛劳仲裁字(2016)21号裁决书,工资表,票据,西安市红会医院住院费用支出凭证,收款凭证,工认字(2015)第12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商政劳鉴(2016)10号初次鉴定结论书,陕劳鉴(2016)34号再次鉴定结论书,洛南县医院住院病案,西安市红会医院住院病案,医疗费收据,合疗审批单,交通费票据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齐某某与原告陕西邦友硅业有限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齐某某在工作期间遭受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且该公司未为齐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由原告陕西邦友硅业有限公司承担齐某某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义务。由于被告齐某某在仲裁期间已经提出中止双方的劳动关系,且在本院审理期间,齐某某仍坚持原解除劳动关系的观点,故被告齐某某依法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除工伤医疗费、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还包括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齐某某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为:1、医疗费,齐某某在医院治疗、检查按有效票据计算医疗费为77291.93元,扣除原告已支付的洛南县医院的医疗费2905.51元、西安市红会医院的医疗费26000元和给付的人民币28000元,剩余20386.42元本应由原告陕西邦友硅业有限公司负担,但鉴于被告齐某某通过合疗报销了医疗费12950元,齐某某实际医疗费损失为7436.42元,应由陕西邦友硅业有限公司承担。被告齐某某要求的外购药花费1393.59元因其提供的票据不合规,本院不予认定;2、护理费,鉴于齐某某的损伤被诊断为右股骨髁间粉碎性骨折、右髌骨骨折,虽然只住院13天,但并非是治愈出院,出院后仍需继续治疗且需要人护理,故本院根据齐某某的损伤程度和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其出院后护理3个月,连同住院的13天共护理103天,按一人护理,每天酌情按80元计算为824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鉴于齐某某在洛南县医院住院3天,在西安红会医院住院10天,依据商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政人社发[2013]210号《关于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支付标准》的通知精神计算为245元(3天×15元+10天×20元);4、交通费根据齐某某提供的车票及用途说明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为403.30元(含齐某某到西安市红会医院复查所支出的交通费98元);5、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和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劳社发[2008]46号《陕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规定》,齐某某属多部位受伤,但以右髌骨骨折停工留薪期最长为9个月,故本院确认齐某某停工留薪期期限为9个月,停工留薪期的月工资标准应按齐某某在发生工伤事故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2396.23元计算为21566.07元,扣除原告已给付的10000元后实际为11566.07元;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八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齐某某在发生工伤事故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2396.23元计算为11个月为26358.53元;7、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本案中,齐某某为八级伤残,原告陕西邦友硅业有限公司又未为被告齐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故按照《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即八级伤残以职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12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12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按照商洛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3728.41元分别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44740.9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44740.92元,以上合计143731.16元。


  原告提出其另外支付被告到西安治疗的交通费、复印费、下肢肢具费、住院生活费、陪护费等费用,鉴于齐某某未重复要求,且该费用依法也应由原告支出,故该费用本院不予扣除。齐某某提出其保留对二次手术所产生的费用另行主张的权利,系其依法行使权利,本院不予干预。同时,对于双方提出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观点,本院均不予采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陕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陕西邦友硅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齐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由原告陕西邦友硅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被告齐某某工伤医疗费、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143731.16元。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陕西邦友硅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某某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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