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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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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资阳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资阳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资阳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立即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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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闲话少述开始吧。


资阳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资阳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川省标准

五级伤残14个月,六级伤残12个月,七级伤残10个月,八级伤残8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4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职业病工伤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6个月。

【依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川省标准

五级伤残60个月,六级伤残48个月,七级伤残26个月,八级伤残18个月,九级伤残10个月,10级伤残6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4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6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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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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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资阳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或26110806

资阳市工伤保险办事指南地址(网址):http://www.zyssb.cn/


申请材料:

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工伤认定文件、伤残程度鉴定书原件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资阳市工伤赔偿案例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川2081民初2014号


原告:成都市金开诚环境清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肖家村二巷7号。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某某,女,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东溪镇市场街45号附507号(系原告成都市金开诚环境清洁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江某某,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代理人:汪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市金开诚环境清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金开诚清洁公司)诉被告江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曾文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开诚清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樊某某,被告江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汪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开诚清洁公司诉称:2014年7月21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被告告知原告其在当天中午12时左右在简阳玛莉亚妇产医院对面发生车祸。但经原告调查,被告所说的事发地点并未发生过垃圾车被撞事件,被告所说情况与原告调查事实不符。被告后又告知原告其发生事故是因为避让出租车,地点是金匠瓷砖门市门口。经原告调查金匠瓷砖门市门口未发生垃圾车避让出租车发生侧翻的事情,被告提供的证人温厚光系其继父,原告受伤是证人将其送往的医院,但事故发生时证人不在场,不能证明事故事实。原告认为被告受伤是因其在外私自揽活,从事非公司工作导致的,其受伤的地点不属于工作地点,且被告在受伤后三小时才告知原告不符合常理,故被告之伤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原告认为简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简劳人仲字[2015]第089号裁决确有错误,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撤销简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简劳人仲字[2015]第089号裁决;2.原告无需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鉴定检查费、邮寄费等共计人民币57877.77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江某某辩称:1.被告发生事故骨折后,不清楚受伤程度,在路边坐了半小时遇到温厚光,温厚光通知了原告,并与原告公司人员一起将被告送至医院治疗。温厚光并非被告的继父,而是与被告一起干活的人;2.原告诉称的经过调查没有发生事故不是事实,被告发生事故的地点在西门车站与蓝水湾之间,离玛莉亚医院有500米左右。因三轮车侧翻声响不大,且事发在夏天的中午、太阳大,周围无人围观;3.被告没有兼职,仅在原告公司工作;4.简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合法合理的。


  经审理查明:被告江某某系原告金开诚清洁公司员工,负责简阳市川空文化广场至蓝水湾路段的垃圾转运。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原告为被告缴纳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2014年7月21日,在简阳市玛莉亚妇产医院对面,被告在清运垃圾的过程中,不慎翻车受伤。后被送往简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于2014年8月2日好转出院,经诊断为右侧髂骨骨折,右侧髋臼骨折。被告因此次受伤共花费住院治疗费及门诊费6716.48元。原、被告因被告之伤是否为工伤、原告是否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纠纷。后被告向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对其受伤进行工伤认定,该局于2014年12月12日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被告江某某受伤为工伤。2015年1月19日,经资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伤残程度为拾级,无生活自理障碍,被告为此支出鉴定费300元、检查费150元。后原告不服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向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雁江行初字第16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金开诚清洁公司的诉讼请求。后被告向简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并由原告向被告赔偿工伤保险待遇共计59106.77元等,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4682.49元。简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简劳人仲字[2015]第08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57877.77元,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被告受伤前12个月的月缴费工资:2013年7月至2013年12月为2156元/月,2014年1月至2014年6月为2451元/月,月均缴费工资为2303.5元/月。


  另查明,被告受伤后,原告未在被告受伤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2015年9月1日,原告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了被告因工伤致十级伤残应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124.5元。


  本案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身份证,劳动合同书,基本养老个人年账户情况表,工伤保险个人月缴费工资情况表,个人基本情况表,简阳市人民医院出院证明书,简阳市人民医院住院病人费用清单、住院费用结算票据、门诊票据,伤残程度鉴定费票据,资阳市雁江区中医医院门诊票据,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资人社办[2014]850号),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5)雁江行初字第160号行政判决书,四川省职工工伤(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表,简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成都市金开诚环境清洁有限责任公司简阳作业处工资花名册,简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计划汇总表等证据予以佐证,经庭审质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和采信。


  本院认为: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关于原告要求撤销简劳人仲字[2015]第089号仲裁裁决书的诉讼请求。简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向原告送达该裁决书后,原告在十五日内向我院提起民事诉讼。该仲裁裁决书因原告提起诉讼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而撤销是对于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关于被告受伤是否为工伤、原告是否应当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的问题。被告受伤经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后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之伤构成工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工亡认定的程序合法、有效。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被告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而受伤,符合工伤的认定要件,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受伤系因从事其他与工作内容不相关的工作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被告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符合法律、政策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三、关于被告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告应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待遇。1.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和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规定,原告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2303.5元,计算被告因十级伤残应享有的工资标准为7个月,即为16124.5元。并且,原告已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124.5元,但因被告在申请劳动仲裁时请求被告承担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4682.49元,且在仲裁裁决后未提起诉讼,故本院按照被告请求的14682.49元予以支持;2.关于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10个月,八级伤残8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10级伤残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26个月,八级伤残18个月,九级伤残10个月,10级伤残6个月。”的规定,被告应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资阳地区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495.83元计算4个月为13983.32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资阳地区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495.83元计算6个月为20974.98元;4.医疗费,被告因工伤花费住院治疗费及门诊费6716.48元,故按照医疗费用票据对被告实际支出的医疗费6716.48元予以支持;5.住院生活补助费,简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20元/天的标准计算13天为260元,且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6.护理费,简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60元/天的标准计算13天为780元,且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7.鉴定费、检查费,被告进行伤残鉴定产生了鉴定费300元及体检检查费150元,系原告为证明伤残程度所必需且已实际支付的费用,本院予以支持;8.邮寄费,被告主张的邮寄费系其在工伤认定程序中邮寄相关材料所发生的费用,但其不属于原告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范畴,且被告未提交该费用的正式发票,故本院对被告主张的邮寄费30.5元不予支持。由此,被告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682.49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3983.3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974.98元、医疗费6716.48元、住院生活补助费260元、护理费780元、鉴定费和检查费450元,合计57847.27元。


  综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成都市金开诚环境清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江某某工伤保险待遇款项57847.27元;

二、驳回原告成都市金开诚环境清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成都市金开诚环境清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某某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华 某



四川各地工伤赔偿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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