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凉山州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凉山州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凉山州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立即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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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话少述开始吧。
凉山州工伤赔偿标准
一、凉山州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 赔偿标准 | 赔偿机构 |
医疗费 |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伙食补助费 |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工伤保险基金 |
交通、食宿费 |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康复治疗费 |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工伤医疗期工资 |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 用人单位 |
生活护理费 |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辅助器具费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伤残津贴 |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 用人单位 | |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川省标准 五级伤残14个月,六级伤残12个月,七级伤残10个月,八级伤残8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4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职业病工伤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6个月。 【依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川省标准 五级伤残60个月,六级伤残48个月,七级伤残26个月,八级伤残18个月,九级伤残10个月,10级伤残6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 用人单位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4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6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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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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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凉山州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凉山州人社局办事指南地址(网址):http://www.lszrsj.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凉山州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凉山州工伤赔偿案例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3432民初10号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1972年9月28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
委托代理人:钟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某某律师。
被告:喜德安瑞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喜德县冕山镇。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四川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喜德安瑞矿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钟某、苏某某,被告喜德安瑞矿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宋某某均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喜德安瑞矿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陈某某后期安装假肢的费用335732元;2.判令被告喜德安瑞矿业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喜德安瑞矿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经喜德县人民法院一审,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现已作出终审判决。在生效判决书中明确告知原告:其中关于原告陈某某后期安装假肢费用,在原告陈某某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另行主张。现经原告陈某某申请,2016年12月13日凉山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凉劳鉴(2016)174-1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安装义肢。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喜德安瑞矿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陈某某后期安装假肢费用335732元(其中:假肢费168000元,安装假肢交通、住宿费33684元、安装假肢误工费12600元、假肢每年检查维护费用121448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维护原告陈某某的合法权益。
被告喜德安瑞矿业有限公司辩称,一、工伤假肢安装费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赔付,而不应该按照假肢安装公司的自主定价处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此条法律条款己作出明确规定,本案原告陈某某经补充鉴定结论为安装义肢,所需费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予以赔付。
二、关于假肢安装费用的国家相关规定为:
1、川高法(2001)字320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交通、工伤、伤害、意外等人身损害事故中伤残人员安装假肢、辅助器具暂行办法》的通知:(1).此通知明确了适用范围中包含工伤案件,与本案的性质相同,应适用本案。(2).此通知明确“作为假肢、辅助器具计算、安装参照执行的依据”,己说明此三部门联合发文的通知应作为本案对原告假肢安装费判决的依据。(3).根据原告陈某某的伤情及另案(2016)川34民终832号判决书中载明的原告伤情可知,原告陈某某应安装的假肢类型为半足假肢。此暂行办法《假肢、辅助器具基础价格一览表》中对半足假肢的基础价格进行了明确规定为0.5-0.8万元。(4).此暂行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假肢费用的计算方式。按事故、案件发生时,省民政厅此间公布的假肢基础价格确定。假肢的费用由基本价格乘以更换次数,计算公式为:基本价格×更换次数=费用总额。假肢的基本价格依据事故、案件的具体情况,由处理事故、案件的部门或机关在基础价格内确定。且基础价格已经包含了假肢的安装费和维修费。因此,本案原告安装半足假肢的基本价格不应超过0.8万元。(5).此暂行办法第四条还明确规定了假肢安装的次数计算方式。假肢或辅助器具的总使用年限按70年计算,即以伤残人员定残之月起,连续计算至其70周岁。其中定残时午龄在18岁以下的,其假肢或辅助器具的使用年限按每五年更换一次;18(含18岁)一50岁,按每七年更换一次;50(含50岁)-70岁,按每九年更换一次;使用年限计算至70岁时,所产生剩余年限不足9年的,按更换一次计算;定残年龄在70岁(含70岁)以上的,按安装一次计算;计算跨越年龄段的使用年限时,以上一年龄段使用年限连续计算至其下一年龄段后,再按下一年龄段使用年限进行计算;本案原告陈某某为1972年9月28日出生,其伤残定残日为2016年7月14日,此时原告为43周岁,按上述规定,其应在50岁、59岁、68岁进行假肢更换,因此本案中原告更换假肢的次数不应该超过3次。(6).此暂行办法第五条也说明了受伤致残人员交付首次安装费。首次安装后,余额、差额部分由受伤致残人员管理、补充。这也说明对于首次安装的费用也应该按照前述规定的标准进行赔付。(7).此暂行办法第四条还明确规定了假肢安装过程中所需其他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等,按实际情况确定。且第五条也确定了安装假肢机构的就近原则,对于没有票据反映真实性的费用应不予支持,对于有票据的应按交通工具及必要人次等法律规定的交通车旅费标准确定。
2、四川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于2009年10月26日下发的川价认证(2009)28号《四川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关于交通、工伤、伤害、意外等人身损害事故中伤贱人员安装假肢、辅助器具价格的认证》的文件中,也对原告在德林义肢康复器械(成都有限公司)首次安装的同类型半足假肢价格进行了认证,依据为德林义肢康复器械(成都有限公司)生产此半足假肢的成本价格及相关资料并结合市场销售价格,认证最高限额价为0.72万元。
3、川人社办发(2015)16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通知(2015年2月2日下发)中也对半足假肢的材料进行了规定为定制硅胶制作足套式假半脚,这也与原告在德林义肢康复器械(成都有限公司)首次安装的假肢材料类型一致,且此通知也规定此假肢的最高限价位0.8万元。
综上,原告陈某某的诉请于法无据,答辩人喜德安瑞矿业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决支付原告陈某某假肢费用的更换次数不应超过3此,基本价格不应超过0.8万元。答辩人喜德安瑞矿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观点是由法律规定的,应予以支持。
原告陈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出示了下列证据:
1.《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1份,证明原告陈某某的伤残情况符合国家安装义肢的标准。
2.《住宿证明》1份,证明原告陈某某在安装假肢期间所产生的住宿费用为3840元。
3.车票124张,证明原告陈某某第一次安装假肢所产生的车路费为1016元。
4.发票1张,证明原告陈某某第一次维护假肢所产生的维护费用为2800元。
5.车票25张,证明原告陈某某第一次维护假肢所产生的车路费为932元。
6.《证明》1份,证明原告陈某某第一次维护假肢所产生的住宿费为1600元。
7.餐饮发票35张,证明原告陈某某第一次维护假肢所产生的餐饮费为2175元。
8.《安装证明》1份、发票1张(均为复印件),证明:1.原告陈某某安装的假肢在正常情况下,每五年更换一次;2.原告陈某某安装的假肢需每年进行调整、维修;3.证明原告陈某某第一次安装假肢的假肢费用为24000元。
被告喜德安瑞矿业有限公司未向法庭出示证据。
被告喜德安瑞矿业有限公司对原告陈某某出示的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
1.对《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1份无异议。
2.对《住宿证明》1份有异议,认为没有正式发票,只有安装公司的证明不足以证明该笔费用实际发生。
3.对车票124张有异议,认为票据上没有确切的时间,无法确认这些费用是否是第一次安装假肢所产生,同时由于原告到华西医院住过院,这些费用是否已经包括在上一个案件的判决中也不确定。
4.对发票1张有异议,认为该发票上看不出是进行假肢维护的费用,国家标准规定假肢维护费已经包括在假肢费用里了,不应另行计算。
5.车票25张有异议,认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每年都要进行维护,同时维护费用已经包括在假肢费用里了,不应另行计算。
6.《证明》1份有异议,认为该证据只是安装公司的证明,没有正式发票,这1600元是否真实发生,无法确定。
7.对餐饮发票35张有异议,认为维修检查期间的产生的餐饮费不该由被告喜德安瑞矿业有限公司承担,且该安装假肢的公司在成都青羊区,这些发票是成都武侯区、邛崃市的发票,应当由原告陈某某自行承担。
8.对《安装证明》1份、发票1张(均为复印件)均有异议,认为本案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应当按照川高发【2001】字320号通知及川人社办发﹝2015﹞16号通知来确定假肢的价格,而不应当按照安装公司的证明来确定;同时该安装证明也只是建议每年进行维修和调整,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必须每年进行维修和调整。
本院予以采信的证据为:
1.原告陈某某出示的《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1份,因该证据系原件,且能证明原告陈某某在被告喜德安瑞矿业有限公司上班受伤后经凉山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需要安装义肢,故予以采信。
2.原告出示陈某某的《住宿证明》1份,因该组证据系原件,能证明原告陈某某到德林义肢康复器材(成都)有限公司安装假肢的住宿费用,虽然无正式发票,但两人一天80元的住宿费在一般的标准之内,故予以采信。
3.原告陈某某出示车费发票6张(发票号分别为:01257526、01257525、91292425、91292426、91201513、91201512),因该6张发票系原件,且是原告陈某某到德林义肢康复器材(成都)有限公司安装假肢安装假肢的必要开销,故予以采信。
4.原告陈某某出示的发票1张,因该证据系原件,能证明原告陈某某到德林义肢康复器材(成都)有限公司进行假肢维修和调整的事实和费用,故予以采信。
5.原告陈某某出示的车票4张(发票号分别为:00937167、00937168、00984999、00985000)、《证明》1份,因该4张车票系原件,能证明原告陈某某到德林义肢康复器材(成都)有限公司进行假肢维修和调整产生的交通费为766元、住宿费为1600元,故予以采信。
6.原告陈某某出示的《安装证明》1份、发票1张(均为复印件),因该组证据与(2016)川3432民初98号案件中的原件核对无异,且能证明原告到德林义肢康复器材(成都)有限公司安装假肢的费用为24000元,故予以采信。
本院不予采信证据为:
1.原告陈某某出示的公交车票112张,因该112张车票存在连号的情形,且与原告自己陈述其住在假肢安装公司宿舍内的说法相矛盾,故不予采信。
2.原告陈某某出示的车票31张,因原告陈某某前往德林义肢康复器材(成都)有限公司安装假肢是两个人,且与原告自己陈述其住在假肢安装公司宿舍的说法相矛盾,故不予采信。
3.原告陈某某出示的餐饮发票35张,因该35张餐饮发票上的出票单位不在德林义肢康复器材(成都)有限公司所在的青羊区,该证据存疑,故不予采信。
基于上述对证据认定并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为: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3月9日向喜德县人民法院提起以喜德安瑞矿业有限公司为被告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我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川3432民初98号民事判决,判决由被告喜德安瑞矿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陈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安装假肢的费用、安装假肢住宿费、鉴定费,以上合计413624.6元(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同时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喜德安瑞矿业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2日作出(2016)川34民终832号民事判决,撤销了我院(2016)川3432民初98号民事判决;解除了原告陈某某于被告喜德县安瑞矿业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并判决由被告喜德县安瑞矿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陈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就业补助金、鉴定费、购买坐便器轮椅拐杖的费用等235944.6元(扣除被告喜德安瑞矿业有限公司垫付的生活费2000元)。并在(2016)川34民终832号民事判决就原告陈某某主张的安装假肢的费用告知其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另行主张。原告陈某某申请后,凉山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凉劳鉴【2016】174-1号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安装义肢。2017年1月11日至1月21日期间原告陈某某在德林义肢康复器材(成都)有限公司对其假肢进行维修和调整,产生维修费2800元、住宿费1600元、交通费766元。现起诉来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喜德安瑞矿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陈某某后期安装假肢的费用33573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另查明,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0月10日前往德林义肢康复器材(成都)有限公司第一次安装假肢,产生的费用为假肢费24000元、住宿费3840元、交通费780元。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根据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34民终832号民事判决申请凉山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凉劳鉴【2016】174-1号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后,起诉要求被告喜德安瑞矿业有限公司支付假肢安装费、交通费、住宿费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但原告陈某某安装假肢的费用,应当按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民政厅印发《交通、工伤、伤害、意外等人身损害事故中伤残人员安装假肢、辅助器具暂行办法》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规定进行计算。其具体费用为:假肢费用为40000元(安装一次、更换四次;《四川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原告陈某某安装的定制硅胶半足假肢的最高支付限额为8000元。8000元/次×5次);第一次安装假肢产生的住宿费3840元、交通费780元;后四次更换假肢的住宿费和交通费酌情确定为8000元(2000元/次×4次);因原告陈某某每次假肢的使用年限较长,需要进行维修和调整,酌情确定为每一使用年限维修调整1次,产生的交通费和住宿费酌情确定为6000元(1200元/次×5次)。
对于原告陈某某要求被告喜德县安瑞矿业有限公司支付其到德林义肢康复器材(成都)有限公司对其假肢进行维修和调整产生维修费,根据《交通、工伤、伤害、意外等人身损害事故中伤残人员安装假肢、辅助器具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维修费用已经包含在假肢费中,故该费用不应再由被告喜德县安瑞矿业有限公司承担。对于原告陈某某要求被告喜德县安瑞矿业有限公司支付安装、维修调整假肢产生误工费73600元,因在(2016)川34民终832号民事判决中已经判决被告喜德安瑞矿业有限公司赔偿了原告陈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且《工伤保险条列》没有关于误工费的相关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工伤保险条列》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参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民政厅印发《交通、工伤、伤害、意外等人身损害事故中伤残人员安装假肢、辅助器具暂行办法》第一条、第四条、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四川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通知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喜德县安瑞矿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陈某某假肢费用为40000元、第一次安装假肢产生的住宿费3840元、交通费780元、后四次更换假肢的住宿费和交通费8000元、维修和调整的交通费和住宿费6000元,以上合计58620元(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人民币,由被告喜德安瑞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陈 某 某
审 判 员 冯 某 某
人民陪审员 陈 某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海某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工伤保险条列》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正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交通、工伤、伤害、意外等人身损害事故中伤残人员安装假肢、辅助器具暂行办法》
一、规范统一假肢、辅助器具的基础价格。处理事故、案件的部门或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经审核、公告的统一基础价格内酌情确定其基本价格。
基础价格是指经审核、确定的国产普通型中等同类产品市场中等价格。基本价格是指确定伤残人员安装假肢、辅助器具的具体价格。
基础价格每年由省民政厅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后予以公布。
四、假肢或辅助器具费用的计算。按事故、案件发生时,生民政厅此期间公布的假肢或辅助器具基础价格确定。假肢或辅助器具的费用由基本价格乘以更换次数,计算公式为:基本价格×更换次数﹦费用总额。
假肢或辅助器具的基本价格,依据事故、案件的具体情况,由处理事故部门或机关在基础价格内确定。国产普通型中等功能假肢或辅助器具的基础价格详见附件,列表价格已包含假肢或辅助器具的安装费和维修费。假肢或辅助器具安装过程中所需其他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等,按实际情况确定。
假肢或辅助器具的总使用年限按70年计算,即以伤残人员定残之月起,连续计算至其70周岁。其中定残是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其假肢或辅助器具的使用年限按五年更换一次:18(含18岁)-50岁,按每七年更换一次;50(含50岁)-70岁,按每九年更换一次;使用年限计算至70岁时,所产生生于年限不足9年的,按更换一次计算;定残年龄在70(含70岁)以上的,按安装一次计算;计算宽约年龄段的使用年限时,以上一年龄段使用年限连续计算至其下一使用年限段后,在按下一年龄段使用年限进行计算;国家法律特别规定的除外。
特殊类型假肢或辅助器具(如双侧多肢体假肢等)的费用计算,原则上参照服务单位《假肢安装诊断证明》作出相应处理。
四川各地工伤赔偿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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