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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工伤认定-认定地点-咨询电话-认定材料-认定条件-认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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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地点


合肥市各区、县工伤认定地址,合肥市人社局、地址、联系电话一览(工伤业务办理窗口地址)


统一咨询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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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合肥市政务新区政务环路88号市人社局14楼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处 (联系电话:63536493)          


2、肥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肥东县店埠镇人民路15号(联系电话:67735321)


3、肥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肥西县上派镇巢湖路90号(联系电话:68828976)


4、巢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巢湖市巢湖路19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社保科(联系电话: 82185830)


5、庐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庐江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庐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工伤保险科(联系电话:87339587)


6、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长丰县水湖镇长寿路58号(联系电话:66671853)


7、瑶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合肥市明光路1号(联系电话:64496861)


8、庐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

合肥市庐阳区金寨路与环城路交口北50米,三零八巷内100米左侧庐阳区人力资源市场5楼(联系电话:65699525)     


9、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联系电话:63357477)    


10、蜀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合肥市望江西路与潜山路交叉口蜀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联系电话:65504458)


11、合肥市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

地址:合肥市政务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三楼(联系电话:63536349)


12、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保障局

地址:翡翠路398号经开区管委会1楼行政服务大厅(联系电话:63679047)


13、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局

地址:合肥市望江西路860号高新区管委会1楼大厅(联系电话:65315587)


14、新站区劳动人事局:

地址:合肥市新站区文忠路999号新站区管委会(电话:64240545)


认定材料(办理材料)


办理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的证明材料(如单位的有效工作证(卡)、单位盖章的工资表、单位盖章的从事本职工作的证明、身份明确的单位同事的证明等,附证人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

(3)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交身份证的,可以提交户口簿);

(4)工伤职工的直系亲属申请的,应当提交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

(5)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和相关医疗救治材料复印件(验原件),患职业病的应当提交确诊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验原件);

(6)未参保职工还需提供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基本情况(可到工商局查询打印);

(7)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证明(如相关证人证言,并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或者其他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

(8)因特殊原因受到伤害的证明材料;

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提交上下班时间证明、公安机关或者居委会出具的家庭住址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对事故责任定性的相关法律文书等;

②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提交因工外出证明和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裁决;

③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针对暴力伤害所作的证明材料或法律文书;

④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受到伤害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针对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为受到伤害所作的证明材料;

⑤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应当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旧伤复发后医院的诊断证明;

(9)劳务派遣人员应当提供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受派员工和派遣单位的劳动合同、实际用工单位的事故调查材料;

(10)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11)其它特殊情况,需提供能够证明情况的相关材料。


认定条件和认定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认定范围

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认定流程(认定程序)


申请-审核-受理-调查-结论

1.申请人备齐规定资料前往社保机构提供工伤认定申请;

2.机构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审核;

3.材料完整当场出具《工伤认定接收材料清单》,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4.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需要补正的材料;

5.工伤认定机构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6.经审查和调查取证,工伤认定机构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7.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文书送达受伤害职工/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认定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第586号令)
2.《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247号令)
3.《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办理时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申请时限: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内,受伤害职工1年内申请认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http://www.ahhfld.gov.cn/


附件:工伤认定申请表.doc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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