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地点
厦门市各区、县工伤认定地址,厦门市人社局、地址、联系电话一览(工伤业务办理窗口地址)
统一咨询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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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窗口
地址:云顶北路842号市政服务中心二楼A厅27-28号窗口 咨询电话:7703269
厦门市集美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地址:厦门市集美区诚毅大街1号之1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电话:0592-6213657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
厦门市翔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新店路2009号人力资源大厦三楼 电话:0592-7889632
上班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天)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天)
厦门市湖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仙洞路3号(6楼)湖里区人才服务中心 电话:0592-5635502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
厦门市海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海沧区南海三路1268号607室 电话:0592-6051042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长青路191号劳动力市场大厦12层 电话:12333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
厦门市思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后江埭路65号一楼 电话:2668875、2667207
认定材料(办理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
(三)伤者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首次病历或疾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五)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或伤者委托他人申请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属参保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时仍在工伤协议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应填写《厦门市工伤保险工伤医疗费预支申请表》。
(七)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属非正常上班时间及非正常班次发生的工伤,应附送上下班时间签到表单或考勤打卡记录复印件。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应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3、属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上下班路线平面图、住宅权籍或租房协议复印件或居住证明原件。
4、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6、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或颁发的荣誉证书。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旧伤复发确认书。
8、属于职业病的,提交市疾控中心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9、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确认劳动关系的裁决书。
认定条件和认定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认定范围
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认定流程(认定程序)
(一)申请受理
1、初步审核材料;
2、材料不齐但符合受理范围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经审查,材料齐全但不符合受理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4、材料齐全,符合受理范围的,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单。
(二)工伤认定 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案件情况调查核实,作出《工伤认定书》或《不予工伤认定书》,并送达。
认定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工伤认定办法》
办理时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申请时限: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内,受伤害职工1年内申请认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