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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工伤认定-认定地点-咨询电话-认定材料-认定条件-认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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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各区工伤认定地址、乘车路线、联系电话一览(工伤业务办理窗口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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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城区


一、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负责区内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认定)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一路31号

交通指引: 乘坐桂26路、101路、109路、134路、136路、140路 、143路、157路、206路、208路、251路到弼唐站下车,步行至江湾一路31号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辖区内的用人单位)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南庄大道西4号(南庄镇紫洞路口南庄国税分局后面)

交通指引: 乘坐134路、136路、142路、144路、150路、226路、251路、260路公交车到南庄镇政府下车,步行至南庄大道4号南庄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负责辖区内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机关、事业单位除外)

地址: 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二路2号

交通指引: 乘坐103路、118路、123路、131路、桂30路公交车到石梁、石梁东下车,步行至石湾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负责辖区内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机关、事业单位除外)

地址: 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塱沙三路123号

交通指引: 乘坐125路、108路公交车到涌口站下车,步行至张槎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负责辖区内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机关、事业单位除外)

地址: 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58号

交通指引: 乘坐103路,104路,111路,122路,125路,126路,127路,130路,138路,175路,176路,177路到人民西路(市妇幼保健院)站下车。


联系电话

1、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0757-82277244

2、禅城区南庄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0757-85397270

3、禅城区石湾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0757-83312413

4、禅城区张槎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0757-82500612

5、禅城区祖庙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0757-82629207


佛山市禅城区工伤认定办事指南网址:http://www.chancheng.gov.cn/


南海区


咨询电话: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工伤科:86328659

各分局咨询电话:

桂城:86286900;九江:81866139; 

西樵:86820802;丹灶:86612225;

狮山:86681504;小塘:86662325;

松岗:85228401;官窑:85802567;

罗村:86431999;大圃:81822521;

大沥:西区85599390;东区:85768987;

里水:85111622。

投诉电话:86285352。


佛山市南海区工伤认定办事指南网址:http://www.nhrsj.gov.cn/


高明区


高明区社保局工伤保险科地址:佛山市高明区泰和路103号佛山市高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三楼工伤保险科

咨询电话:0757-88231796

各办事处地址:

荷城办事处: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百灵路88号(高明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A区)咨询电话:0757-88230508

杨和办事处:佛山市高明区高明大道中115号杨和镇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咨询电话:0757-88803233

明城办事处: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明六路三号明城行政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757-88831350

更合办事处: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工业大道355号更合镇行政服务中心


佛山市高明区工伤保险办事指南网址:http://sb.gaoming.gov.cn/


顺德区


工伤认定申请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机构名称

地址

咨询电话

大良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良县东路38号

22316201

容桂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容桂街道风华路6号

28373008

伦教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伦教新丰路36号

27720582

勒流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勒流街道建设西路182号

25532360

陈村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陈村锦绣新村1路21号

23337600

北滘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滘镇三乐东路5号

26675015

乐从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乐从镇镇安路A9号

28331244

龙江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龙江镇西海花苑4号

29222002

杏坛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杏坛镇齐杏居委会建设东一路东五路

27382336

均安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均安镇永安路1号

25503008


佛山市顺德区工伤认定办事指南网址:http://hrss.shunde.gov.cn/


三水区


西南街道康乐路8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1号楼1楼、2楼

咨询电话:87758736,87758411,87770706

公交线路:618、602、625、641、614c、611路公交明富昌体育馆站下车,606、609路公交妇幼保健院下车


西南街道同福路10号区行政服务中心2楼

咨询电话:87763123,87756963

公交线路:618、602、625、641、614c、611路公交明富昌体育馆站下车

云东海街道内环北路1号,云东海街道行政服务中心2楼

咨询电话:88527671,88527675

公交线路:635路公交,云东海街道办站点下车

白坭镇白金大道139号

咨询电话:87579900,87579901

公交线路:614、618路公交,白坭工业区站点下车

乐平镇盘龙东路12号2座

咨询电话:87383390,87393122

公交线路:606、606A、625路公交乐平总站下车,637、638路公交乐平车站下车

芦苞镇龙坡1路1号芦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87230089,87230099

公交线路:662、639、614C路公交芦苞镇行政服务中心下车

大塘镇大兴大道96号行政服务中心2楼

咨询电话:87270211

公交线路:642、643、614C路公交大布沙站下车

南山镇漫江大道行政服务中心2楼

咨询电话:87218788

公交线路:643路公交南山镇汽车站下车


佛山市三水区工伤保险办事指南网址:http://qsbj.ss.gov.cn/


认定材料(办理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一式一份);

二、受伤害或患职业病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三、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

四、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及首诊病历,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五、用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或机读档案资料(复印件一式一份);

六、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用人单位、受伤害职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式一份),并提交受委托人(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七、属于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法律文书(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除上述基本资料外,根据不同情况,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

(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法律文书(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一式一份)以及受伤害职工现居住地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备注:提交复印件的资料,均需携带原件前来核对。


认定条件(申请条件)


一、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二、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认定流程(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到对应的人社部门窗口提交办理资料;

二、受理申请(接收申请材料后,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在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审批,打印《工伤认定决定书》(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四、申请人到对应的人社部门窗口领取认定结果。


认定依据


一、《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75号);

二、《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6号);

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省人大第69号公告);

四、《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8号)。


是否收费


附件:工伤认定申请表.doc 下载

附件:工伤认定申请表(样表).doc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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