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各区工伤认定地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乘车路线、联系电话一览(工伤业务办理窗口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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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红山路245号
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斗门办事处
地址:江湾二路15号
电话:(0756)5524115
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三灶保险所
地址:272省道三灶科技工业园管理委员会附近
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拱北办事窗口
地址:迎宾南路2037号
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金湾办事处
地址:广安路附近
认定材料(办理材料)
电话申报:打12333
书面申报: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一式一份);
二、受伤害或患职业病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三、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
四、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及首诊病历,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五、用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或机读档案资料(复印件一式一份);
六、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用人单位、受伤害职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式一份),并提交受委托人(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七、属于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法律文书(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除上述基本资料外,根据不同情况,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
(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法律文书(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一式一份)以及受伤害职工现居住地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备注:提交复印件的资料,均需携带原件前来核对。
认定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认定流程
1、电话申报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过电话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电话申报。
2、书面申请
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3、审核材料
社保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如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4、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办理时间
电话申报,即时办理。
书面认定申报60天办结。
认定依据
1.《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75号)
2.《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4号)
联系电话
12345、2685015
珠海市工伤申报办事指南网址:http://www.zhsi.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