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各区、县工伤认定地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地址、联系电话一览(工伤业务办理窗口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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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地址 | 联系方式 |
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江北三新北路2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5楼 | 0752-2789300 |
惠城分局 | 惠州市惠城区下埔大道19号广发大楼三楼 | 0752-2169003 |
惠阳分局 | 惠州市惠阳区淡水福利路5号 | 0752-3381751 |
大亚湾分局 | 大亚湾区石化大道中科技路1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社保窗口 | 0752-5568079 |
博罗分局 | 博罗县罗阳镇人民路119号 | 0752-6630600 |
龙门分局 | 龙门县新城开发区西林路195号 | 0752-7789202 |
仲恺分局 | 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畅五路277号人才大厦1楼 | 0752-3278365 |
惠东分局 | 惠东县平山街道办事处新平大道337号 | 0752-8801815 |
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总局
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29号劳动保障大楼
办公电话:0752-2789395
投诉及咨询电话:0752-12333(全国统一社保咨询电话)
公交路线:7路
邮编:516003
惠州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认定材料
1、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
2、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认定条件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认定流程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内,所在单位应当向我局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申请人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好《工伤认定申请表》(本表在工伤与社会保障股领取),并提交所需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完整的,我局将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应当受理。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我局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认定结论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自作出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对认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结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认定时限
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内,受伤害职工1年内申请认定。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
联系电话
0752-12333(全国统一社保咨询电话)
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告知经办机构。工伤认定申请应由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参保人应向其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的社保部门提出;非参保人向用人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所在地或者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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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1.为了确保工伤医疗在院结算的顺利进行,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在院办理社保入院登记;
2.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支付;
3.单位遇有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保局工伤科)同意,工伤申请时限可以延长;
4.工伤认定结论作出后,社保部门将电话联系单位和职工领取,具体办理情况也可通过12333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