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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工伤认定-认定地点-咨询电话-认定材料-认定条件-认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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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地点


石家庄市各区、县工伤认定地址,石家庄市人社局、地址、联系电话一览(工伤业务办理窗口地址)


统一咨询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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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安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石家庄市谈中街1号  电话:86662059


  桥东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石家庄市长征街75号  电话:85265963


  桥西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石家庄市支农路3号  电话:83997274


  新华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石家庄市西三庄街8号  电话:87651096


  矿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石家庄市矿区南纬东路5号  电话:82073491


  裕华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石家庄市塔北路111号  电话:86578142


  井陉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地址:井陉县建设北路29号  电话:82022308


  正定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正定县城内正安花园  电话:85176211


  栾城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栾城县鑫源路东头153号  电话:88035595


  行唐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行唐县龙州大街东头  电话:82993852


  灵寿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灵寿县人民西路77号  电话:82521665


  高邑县社会保障局

  地址:高邑县南星路126号  电话:84031217


  深泽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深泽县市场街  电话:83526456


  赞皇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赞皇北沟路口  电话:84221465


  无极县社会保险局

  地址:无极县人和街南头  电话:85571239


  平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平山县平光南路44号  电话:82919570


  元氏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

  地址:元氏县人民路77号  电话:84630649


  赵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赵县永通路208号  电话:84941288


  辛集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辛集市新开街西段  电话:83257131


认定材料(办理材料)


〔提供的材料〕

  1、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也可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下载,文章底部直接下载);

  2、需提供有效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如单位的有效工作证(卡)、单位盖章的工资表、单位盖章的从事本职工作的证明、身份明确的单位同事的证明等);

  3、首诊病历(医疗诊断证明)及有关检查报告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鉴定书)复印件(验原件);

  4、职工的身份证或暂住证复印件(验原件);

  5、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证人证言(附上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及其它旁证材料(如:物证、书证、照片、录音等);

  6、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有关证明、人民法院的裁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7、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8、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9、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10、属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有效证明;

  11、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12、其他特殊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认定条件和认定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认定范围

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认定流程(认定程序)


1、用人单位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申请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通知。对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在5日内下达补正通知书,限期补正;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并于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分别送达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工伤认定办法》


办理时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申请时限:

1、用人单位申请须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2、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须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特别提醒:1、请注意申请时效,以免您的权益受到损害。


收费标准:不收费。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http://www.sjz12333.gov.cn/

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网址:http://www.sjzsb.gov.cn/


附件:工伤认定申请表.doc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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