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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工伤认定-认定地点-咨询电话-认定材料-认定条件-认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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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地点


十堰市各区、县工伤认定地址,十堰市人社局、地址、联系电话一览(工伤业务办理窗口地址)


统一咨询电话:12333


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十堰市市府路9号


认定材料(办理材料)


 1、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如:单位证明;工卡、工作证、工资表或同事的证明等);

  3、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并复印一份);

  4、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后诊断证明书(首次医疗病历本),或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并复印一份);

  5、事故现场目击证人(两人)出具的证人证言(并附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

  6、用人单位注册登记资料(可到市工商局查询、打印);

  7、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或其它有效证明(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8、属地公安部门(派出所)的证明材料或法院的判决书(属暴力人身伤害的);

  9、因具体案情的需要,提供其他相关的材料(如考情表等)。


认定条件和认定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认定范围

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认定流程(认定程序)


  1、申请

  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应在事故发生后一年内,向统筹地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申报相关材料。

  2、受理

  社保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调查核实

  对申请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需要举证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4、作出工伤认定决

  工伤认定机关根据事故伤害事实,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5、文书送达

  按照文书送达的规定,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


认定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工伤认定办法》


办理时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申请时限: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内,受伤害职工1年内申请认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http://www.hbsyrss.gov.cn/


附件:工伤认定申请表.doc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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