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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工伤认定-认定地点-咨询电话-认定材料-认定条件-认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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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地点


衡阳市各区、县工伤认定地址,衡阳市人社局、地址、联系电话一览(工伤业务办理窗口地址)


统一咨询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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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院)

  地址:衡阳市人社局南院芙蓉路18号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事大厅1号窗口,

  电话:8867187(工伤保险科)、8867207、8867165


  办公室电话:8867180    医疗审核科电话:8867110 

  工伤事故调查科电话:8867187    老工伤管理科电话:8867119


  衡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衡阳市华新开发区长湖街20号  电话:(0734)8867001


  雁峰区社会保险局

  地址:衡阳市雁峰区龙船巷3号    电话:0734-8205728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衡阳县社会劳动保险局

  地址:衡阳县西度镇中心南路2号劳动大厦附楼    电话:0734-6835711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院)

  地址:衡山县开云镇衡岳路    电话:0734-5828633、0734-5812419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衡南县社会劳动保险局

  地址:衡南县云集镇公园南路1号    电话:0734-8551085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衡东社保局

  地址:城关镇衡岳北路34号    电话:0734-5222468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蒸湘区社会保险局

  地址:衡阳市红湘路80号17栋    电话:0734-2896428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耒阳市社会劳动保险局

  地址:耒阳市神龙路28号0734-4332662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祁东县社保局洪桥镇

  地址:迎宾路2号    电话:0734-6264287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石鼓区社会保险局

  地址:石鼓区石鼓路66号    电话:0734-8177159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珠晖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地址:蒸湘区华新开发区长湖路20号    电话:0734-8867241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常宁市社会劳动保险局

  地址:常宁市宜阳镇青阳路9号    电话:0734-7221667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南岳区社会保险处

  地址:南岳区西街128号社保处    电话:0734-5688061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认定材料(办理材料)


1、必备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2)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4)医疗诊断证明(包括初次)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2、相关材料

 (1)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

 (2)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用人单位出具因工外出的证明材料;

 (3)属于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行政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4)属于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5)属于因公、因战负伤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材料;

 (6)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委托函;

 (7)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认定条件和认定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认定范围

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认定流程(认定程序)


申请-审核-受理-调查-结论

1.申请人备齐规定资料前往社保机构提供工伤认定申请;

2.机构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审核;

3.材料完整当场出具《工伤认定接收材料清单》,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4.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需要补正的材料;

5.工伤认定机构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6.经审查和调查取证,工伤认定机构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7.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文书送达受伤害职工/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认定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工伤认定办法》


办理时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申请时限:

1、用人单位应当自受伤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受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收费标准:不收费。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http://www.hy12333.gov.cn/


附件:工伤认定申请表.doc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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