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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工伤认定-认定地点-咨询电话-认定材料-认定条件-认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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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各区、县工伤认定地址,扬州市人社局、地址、联系电话一览(工伤业务办理窗口地址)


  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分中心

  地址:淮海路165

  电话:(0514)87346451


  扬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扬子江中路746

  电话:(0514)80978080


  扬州市邗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兴城西路178号

  电话:(0514)87862062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办事处

  地址:邗江中路119号

  电话:0514-87968635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城西区办事处

  地址:绿杨路598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城西区办事处

  地址:同泰路140号附近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办事处

  地址:玉萧路18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

  地址:扬子江中路746-1


  广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文昌中路548号

  电话:(0514)87347982


  江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浦江路85号

  电话:(0514)86974218


  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府前街65号

  电话:(0514)84645096, (0514)84637117


  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琵琶路79

  电话:(0514)84615472


  仪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大庆北路86

  电话:(0514)83441042


  宝应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苏中北路33号

  电话:(0514)88271031


认定材料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之规定,申请人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

1、《工伤认定申请表》(可从扬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

2、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国家和省规定的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3、用人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证明;

4、职工《居民身份证》及《养老保险手册》复印件;

5、医疗机构原始病历、检查报告、出院记录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6、事故伤害情况说明和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及与伤亡职工的关系证明;

7、用人单位申请的,应提供考勤记录(盖章);受伤职工亲属申请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受伤职工代理人申请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供组织证明;

8、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原件对照及复印件):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者法院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②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单位作息时间证明、职工上下班路线图(地图复印件上注明起点、终点、事故地点)、现居住地社区证明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③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者有关部门的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事故发生的相关材料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等部门的抢救证明和死亡证明;

⑤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

⑥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⑦借用人员需提供双方用人单位协议书、实际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材料、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劳动合同文本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⑧其它特殊情况,需提供能够证明情况的相关材料;

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与认定工伤相关的其他材料。

(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加盖证明单位公章)


认定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认定流程(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社保经办人员持上述材料到当地社保部门提出申请;

(2)材料接收:工伤保险处的工作人员检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不全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需补交的材料;

(3)受理:不符合条件者,15日内下达不予受理决定书;

(4)核实: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5)确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及其利害关系人;

(6)做出认定:确认之日起60日内做出认定。



认定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工伤认定办法》


办理时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申请时限: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内,受伤害职工1年内申请认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附件:工伤认定申请表.doc 下载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http://hrss.yangzhou.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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