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各区、县工伤认定地址,盐城市人社局、地址、联系电话一览(工伤业务办理窗口地址)
盐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文港北路18
电话:(0515)88200822
盐城市亭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黄海东路8
电话:(0515)88243729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亭湖区江苏省盐城市解放南路178号
电话:(0515)88198409
盐城市亭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建军东路180号
电话:(0515)66691286
盐城市盐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毓龙东路20号
电话:(0515)88334469
滨海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府前路滨海县城市管理局(滨海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西南)附近
阜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上海路158
滨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人民中路170
阜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城河路)
地址:城河路
阜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关南路)
地址:上海路158号
电话:(0515)87386312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江苏省盐城市松江路18号
电话:(0515)68821808
响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双园路98号附近
电话:(0515)86865194
建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市民广场北巷8
电话:(0515)86215443
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人民南路35号
电话:(0515)82323085
大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幸福东大街8
电话:(0515)83928869
东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海盐路21号
电话:(0515)85222618
认定材料
所需材料:工伤认定申请应该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的证明材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其工商登记证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民间非营利组织提供法人登记证)。
2.劳动、聘用合同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国家机关、各类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提供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国家机关、各类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编人员提供编制花名册。)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门诊病历、检查报告、住院治疗的提供加盖医务处章的住院病案)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4.受伤害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事故情况说明(当事人自述、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
6.属于下列受伤情形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提交工作时间表及与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内容相关的有关材料;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3)因工外出期间,除提交《派工单》、《出差通知书》等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外,属于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供以下证明:a.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提交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有效证明。b.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文书。c.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工作时间表、用人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以及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有效证明。
(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6)因公、因战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就诊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的旧伤复发的诊断意见,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7.派遣和借调人员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提交双方用人单位的协议书、实际用人单位对事故的调查材料。
8.代理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代理人与伤亡职工关系的有效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9.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认定过程中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认定条件
办理条件: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职工符合以上两条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4.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认定程序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调查核实——认定决定。
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 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受理:申请人提供完整材料后,工伤保险处自完整收到工伤认定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1)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
(2)到单位实习的在校学生;
(3)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
(4)不属于社会保险部门管辖范围内;
(5)受伤害者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6)超过1年的工伤认定申报时效。
调查核实:工伤保险处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工伤保险处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工伤保险处经报分管局长同意后,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认定决定:工伤保险处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5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经报分管局长审查同意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于6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认定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工伤认定办法》
办理时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申请时限: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内,受伤害职工1年内申请认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http://www.jsychrs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