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地点
南昌市各区、县工伤认定地址,南昌市人社局、地址、联系电话一览(工伤业务办理窗口地址)
统一咨询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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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理地址:民德路518号医保经办大厅一楼 工伤认定、鉴定窗口
受理电话:0791-86693925
效能监督电话:0791-86623851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南京东路699号 电话:0791-88107025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南昌市广州路268号青云谱区政府院 电话:0791-88461609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南昌市进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进贤县行政新区县政府3楼 电话:0791-85622600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南昌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抚生路369号2号楼4楼 电话:0791-86564927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南昌市湾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南昌市湾里区幸福路262号 电话:0791-83761021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南昌市新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南昌市安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南昌市安义县 电话:0791-83410290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南昌市南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南昌南昌县澄湖东路799号 电话:0791-85712186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南昌市东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南昌市小金台6号南昌市工人文化宫 电话:0791-86221711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认定材料(办理材料)
所需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注:单位经办需在单位意见填写意见、盖公章、法人代表签字,伤者本人填写工伤意见,均需填写联系方式、时间)
2、工伤申请报告(注:报告抬头: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处,单位经办需盖公章)
3、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注:签订了劳动合同的需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加盖与原件相符的公章)
4、伤者本人或家属提供的事发经过及身份证复印件。(注:需手写)
5、工作场地内受伤需提交两个旁证人手写的事发经过证明材料(注:一人手写一份,以两个旁证身份证复印件)
6、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注:疾病证明需加盖医务章或诊断证明专用章)
7、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个人申请,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注意单位联系电话,地址。
8、有下列不同情形的,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死亡或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的,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及事故调查报告书;
(二)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要求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四)由于交通事故(含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需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及住院相关材料。
(六)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
(八)近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有效的亲属关系证明;
(九)工会组织代表或代理人为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工会介绍信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注:事故快报三天之内交,单位申请一个月内交申报材料,个人申请一年内交申报材料。所有申请材料一式二份,窗口交一份,自留一份。
认定条件和认定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认定范围
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认定流程(认定程序)
办事人员窗口领取表格并填写 → 单位与个人(签章)→ 材料准备齐全交于窗口业务员 → 窗口业务员转交局工伤处审批 → 审批后返还窗口 → 发放结论
认定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工伤认定办法》
办理时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申请时限: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内,受伤害职工1年内申请认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http://rsj.n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