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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工伤认定-认定地点-咨询电话-认定材料-认定条件-认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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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地点


宜春市各区、县工伤认定地址,宜春市人社局、地址、联系电话一览(工伤业务办理窗口地址)


统一咨询电话:12333


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管理科

地址:宜春市袁州区宜阳大厦中座9楼    电话:0795-3220366、0795-3220795

 

袁州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宜春市袁州区河头路与袁山东路交口东100米路南


丰城市社保局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龙光中大道339号

 

奉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宜春市奉新县潦河西路53号

 

高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宜春市高安市瑞阳东区一栋

 

宜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永和东大道与渊明南大道交叉口西50米    电话:0795-2990770


铜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铜鼓县邮政局对面    电话:0795-8692003

 

靖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石马中路靖安县法院往右100米    电话:0795-4662241


上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敖山大道1号    电话:0795-2520788

 

樟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杏佛路61号    电话:0795-7346453


认定材料(办理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认定条件和认定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认定范围

市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工作人员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进行工伤认定,属于工伤认定的受理范围。


认定流程(认定程序)

办事人员窗口领取表格并填写 →  单位与个人(签章)→ 材料准备齐全交于窗口业务员  → 窗口业务员转交局工伤处审批  → 审批后返还窗口 →  发放结论


认定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工伤认定办法》


办理时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申请时限: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内,受伤害职工1年内申请认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http://www.jxychrss.gov.cn/


附件:工伤认定申请表.doc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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