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地点
沈阳市各区、县工伤认定地址,沈阳市人社局、地址、联系电话一览(工伤业务办理窗口地址)
统一咨询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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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 皇姑区崇山中路103号
咨询电话:12333 024-22512352、62161771
沈河分局: 沈河区西顺城街96号
咨询电话:024-84123920、62421703
浑南分局: 浑南区银卡东路6号
咨询电话:024-83184473、23770016
铁西分局: 铁西区重工街12路
咨询电话:024-62446817、62324578
铁西分局张士办理部: 经济技术开发区流花湖街1号
咨询电话:024-85635861、62324578
和平分局: 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即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24-22514959、31912676
大东分局: 大东区航空西路3号3门
咨询电话:024-62433037、24319900
沈北分局: 沈北新区金星街44号
咨询电话:024-89605784、89862600
沈北分局蒲河办理部: 沈北新区辉山大街123-29号
咨询电话:024-88041605、88043875
苏家屯分局: 苏家屯区雪松路52号
咨询电话:024-89820230、29829907
康平分局: 康平县政法路人社局院内
咨询电话:024-87344044、87269333
法库分局: 法库县法库镇南外环路38号
咨询电话:024-87110318、87102015
辽中分局: 辽中区东环街52号
咨询电话:024-8788278887820081
新民分局: 新民市南环东路21号
咨询电话:024-27624729、27615258
认定材料(办理材料)
〔提供的材料〕
1、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也可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下载,文章底部直接下载);
2、需提供有效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如单位的有效工作证(卡)、单位盖章的工资表、单位盖章的从事本职工作的证明、身份明确的单位同事的证明等);
3、首诊病历(医疗诊断证明)及有关检查报告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鉴定书)复印件(验原件);
4、职工的身份证或暂住证复印件(验原件);
5、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证人证言(附上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及其它旁证材料(如:物证、书证、照片、录音等);
6、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有关证明、人民法院的裁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7、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8、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9、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10、属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有效证明;
11、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12、其他特殊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认定条件和认定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认定范围
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认定流程(认定程序)
1、用人单位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申请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通知。对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在5日内下达补正通知书,限期补正;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并于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分别送达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工伤认定办法》
办理时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申请时限:
1、用人单位申请须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2、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须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特别提醒:1、请注意申请时效,以免您的权益受到损害。
收费标准:不收费。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http://www.syhrss.gov.cn/
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网址:http://www.ylbxglzx.cn/
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网址:http://www.syyb.gov.cn/